看到网友南京市中院判决有争议,无非是认为是不是量刑过重。
我去扒了中国判决文书网,筛选了一下南京市中院最近的关于故意杀人的判决书,链接在这里下面:
大概有20份,字数比较多,我随便看了五份,先说结果,最高就是死缓(给不知道的童鞋说一下,判处死缓两年,这两年内你不作死都会转为无期徒刑,所以死缓一般是死不了的。)具体的例子我也简单说一下:
1.与女友感情不合,在女友家杀害女友妹妹并奸尸,判处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执行无期徒刑。
2.父亲、爷爷两人遗弃并溺死残疾孙女,手段残忍,两人均判处故意杀人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
3.因对单位分房不满,袭击民警,刀割民警脖颈致伤,后又在施工工地袭击捅伤施工人员,判处妨碍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
4.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指使他人教训被害人致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5.在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刀杀害被害人并盗窃室内财物逃逸,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执行死缓。
我不是学法律的,如果表述不准确勿怪。
我也不懂法律的专业性,但是从这五个案子来看,无论是否致死,无论手段是否残忍,无论是否数罪并罚,没有一个是死刑,最高只是死缓,这可都是你南京市中院的判决,现在被害人成了外国人,那么被告一审就直接死刑了,我该说是巧合呢还是巧合呢?(手动艾特南京地铁 )
兄弟们,评论注意安全,会进小黑屋的。
这个回答又让我被关了7天。
让我有很多问号。
好像从上次回答近代最伟大的人之后被关注了?
好在申诉成功了。
以下为原答案。
现在的这个世界,不论中国美国,欧洲非洲,哪个种族最被歧视?
我好像越来越确信了。
有人看,那我多写几句,发发牢骚。
这问题的本质已经不是量刑是否得当,而是对比之下的不公平。
我在英国漂了十年,见过太多对华人的不公。
火车站等车,英国小青年毫无来由的指着鼻子骂YELLOW FACE MONKEY。
去小卖部买烟,把攒的零钱凑成一磅,用透明胶缠起来,阿叉让你拆开,说I DUN TRUST U。
07年家里不再给钱,为了交学费,住到了一个香港人的地下室,不到15平,和一个福建黑工大哥一起。不让用卫生间,不让用热水壶烧水。
去越南人的餐馆打工,每天下午3点干到晚上11点,给我25磅,给工作四个小时的越南人40磅。
TOP5金融专业毕业,给的offer不如中游学校非金融专业白人,少了8000磅。
我开了酒吧,晚上回家多次被醉汉骚扰,有摄像头,我忍。
没经验,在乌克兰走EXW,被海关明火执仗的卡要,我忍。
和一个黑人一组,我得分比他高,结果考试的时候他说我作弊,争论之后,学校竟然让我俩重考。我还没毕业,我忍。
还是这个黑人,在考试以后说我和一伙中国人多次威胁他,我tm在伦敦呢我怎么威胁你?学校三番让我解释。我还没拿到毕业证,我忍。
毕业典礼以后,我tm不忍了!报警,举报。结果不了了之。你之前主张的程序正义呢?
回国的前一天晚上,在一片树林里跑步,被黑人骚扰,没有摄像头,我tm不忍了!第二天飞机上看着打破的拳头,在想要不要回家先打个狂犬疫苗。
回国后迁户口,一趟趟的跑老家派出所,一次次的让补充材料。都是中国人,何必呢?向市局和12345反映情况,当时就给我办好了,还是中午午休时间。何苦呢?
这些不公,是我们华人这个群体的过错?是我出国自找的?
我一向提醒自己,在门外,作为个体要争气!
后来的英国合作伙伴会在视频会议里帮我怼人,说:只要我说货有问题,那就是有问题,不是谈判技巧,因为我是他们最信赖的人之一。
那个香港房东,还是守着自己的小店,没一点长进。
但是回国后,自己人为什么还要为难自己人?
和没有留学背景的媳妇看叶问4,她觉得没意思,但看我板着脸咬着牙,问:有这么夸张吗?
我说,就是这么夸张。海外华人的地位就是靠一个个的中国人拼出来的,他做了我想做但不敢做的事。
看完了电影,平复了一下心情,给老同学老朋友们推荐,他们回复里基本都有个语气词:“哎!”
怎么,在外边受歧视,华人犯法罪加一等,回家了,洋人杀人关一年,好吃好喝的伺候,国人杀人就要打杀?!
艹!!!
我tm不要特权,就要个公平!
跑题了,发牢骚,各位将就看吧。
希望不要影响到您的心情。
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好好争气,好好过周末。
虽然视频里我听不清他们在吵什么。但可以看到骑车男其实可以安然走开,外国留学生也没有跟上他做什么进一步动作。即外国留学生对他根本不存在任何生命威胁。没有正当防卫的可辩空间
然而骑车男却突然想到要去超市买刀,出来“又”发生口角,于是用刚买的刀和原有的U刑锁对外国男子进行攻击,并当街伤害致死,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故意伤害是跑不了的。不管杀得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他都会是死刑或者死缓。加上有意识的买刀,那故意杀人就不远了。
他也不符合自首情节,他事发后伙同女友警方的追捕。案件过程清晰,人证物证齐全,证据确凿,0口供都可以直接判死。就算他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也毫无意义。即便如此,在问询时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也还有一线生机。但这家伙还给假口供,拒不认罪,还当庭翻供,还有斗殴的前科,企图捏造女友不知道自己杀人的事实。一通骚操作,根本毫无认罪态度可言。翻供说辞也被检察官一通证据堵的死死的。
至于为什么不是死缓,大概是他的律师没有找到合适的抗辩理由,如果刀可以辩成不是故意买来杀人的可能还可以缓一缓,结果他翻供说这个刀是买来且水果的,而她女友又跳出来说他吃水果从不用刀,那就彻底over了。一点疑点利益都不剩。
其实这也不怪律师,你想想也知道,他原本是骑车路过的根本没想买刀,只不过刚好和人发生剐蹭才停下来和人吵架的,结果吵到一半突然想到哎呀今天我吃水果想用刀了,我要去买把刀。然后刚好有个超市,刚好就去买了把刀回来,刚好回来那个男的又骂了我一句,刚好我手里有把刀,刚好我就想捅他。你说怎么这么巧。
这种解释换了你是法官你信吗?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判定在他买刀时已经开始有了主观想要杀害对方的意识,那么在这个主观意识后的口角到底是谁挑衅的谁已经不重要了。没有证据显示外籍男子有言语刺激争斗指的不是要否认他们动手发生过口角,而是没有证据指认这个口角需要演发到动手甚至拔刀杀人的地步。
法院不需要判定骑车男杀人是否有激情成分,因为任何杀人都有激情成分这个是不用判定的,问题是激情成分以外你是否有主观故意行为。
这家伙完美踩中了所有从重处理判处死刑的点,判他死刑没有问题,若这都不判死刑以后这个法官怕是都没法在司法系统混了。这和外国人没有半毛钱关系,你就不要他说杀的是外国人,他这操作只要他杀的不是外星人都可以判他死刑。
想要以他杀的是外国人所以才会重判的舆论帮他二审减刑的人,你们真的确定你们的动机吗?
贴一个比较完整的剪辑比较少的视频地址。
再贴一个完整通报,从这个通报描述的庭审过程来看,骑车男想不死真的很难。证据链做的和铁通一样就连她当庭翻供都被公诉人从他女友处一针见血的戳破了。一点疑点利益都不剩。
以上。
不是我有地域歧视,
这南京的法官一言难尽啊
南京地铁,
南京司法,
因为死者是外国人,就赞丛某有血性、真汉子,死者是巴基斯坦人,我们一直所说的巴铁,如果死者是日本人、美国人,难道还成了民族英雄?要知道丛某的犯罪行为跟民族大义没有半毛钱关系,他纯粹是出于泄愤,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如果当晚他遇上的是中国人,结果就会不同吗?
我想说的是,按现行法律,判决并没有问题。我们律所接受了这个案件的委托,我的同事卢律师是丛某的辩护人,这个案子在南京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死者是南师大的巴基斯坦留学生。我和同事就本案有过多次讨论,所有侦查案卷、各类笔录、监控视频、甚至法医验尸报告我都看过,可以说非常了解这个案子,我知道案件的真相,今天专门写这个回答,希望大家了解真相究竟是什么。最后我放了部分刑事判决书原件照片,当然个人信息部分我做了相应打码处理。
丛某初中文化,案发前有个同居女友,但案发后其女友再没出现过。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七年,因本案被发现漏罪聚众斗殴罪判刑二年,本案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三罪都是暴力型犯罪。
在办案初期,我们也是首先考虑死者自身是否存在明显过错,比如较为严重的言语挑衅、刺激丛某,或殴打丛某在先,甚至死者对从某是否存在暴力殴打威胁丛某生命安全,丛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行为等等,但检察院阅卷后,我们发现以上情况均难以证实存在。
网上流出的视频是被截取的,不是完整视频,根据完整监控视频及侦查案卷显示,丛某酒后骑电动车碰擦到死者,死者指责,丛某停车与其发生争吵,此时双方尚未有肢体接触,双方言语冲突后,丛某离开现场前往超市买刀,约数分钟后返回现场,双方又争吵起来,丛某突然持刀刺向死者,又持U型锁击打死者头部,致死者心脏破裂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先不考虑证人的证言,单看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双方有言语冲突的表现,但因为听不见声音,所以无法确定死者在言语上是否有较为严重的辱骂、挑衅行为,我们猜测死者可能存在一定的言语指责,对丛某产生了一定刺激,但不能说因此死者就有很大责任,因为丛某同样对死者也有言语上的行为,并且是丛某先碰擦到死者,口头的指责和抱怨为人之常情,类似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很多;但监控视频可以确认,丛某买刀返回后先动手,死者后与其扭打起来,而不是死者先动手,所以这点毫无疑问,丛某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那死者有没有错?我认为有,但不是错在与丛某争吵,而是犯了大多数年轻男人都会犯的错误,为了自尊心逞强!死者本可以在丛某去买刀后立即离开现场,但他没有,而是等了几分钟直到丛某返回。为什么没有离开其实并不难理解,死者是25岁的年轻人,血气方刚、又美人在旁,这种情况带着女友直接跑了他的自尊心不允许,简单说就是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这是很多男人不能接受的,但死者万万想不到丛某会去买刀,更想不到他留在现场的选择最终让自己失去生命。
所以死者这个错误能让丛某免死吗?显然是很难。
从案发到一审判决近两年,丛某并没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也不是自首,丛某自己或其家人也没有对死者家属做出任何经济赔偿,而死者父母也是直接放弃赔偿请求,绝对不予谅解,加上丛某的犯罪前科,死刑判决从法律层面并无太大问题。
不否认死者是外籍,社会关注度高些,但丛某被判处死刑绝不是因为死者是外籍,我相信即便死者是中国人,丛某仍旧是死刑。
我不评论对比其他案件,因为其他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不了解。
我们发表观点,不应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探究真相,任何时候不要失去独立判断的能力。在判决书下面我补充了回答,就一些主要事实方面的争议做了进一步陈述。
这个回答到今天第四天了,踩的很多,骂的很多,但也有不少支持,虽然数量远比不上踩的。这里非常感谢丁大龙律师、一丁、陆六六等专业人士的支持,给了我很多鼓励,至少让我知道在知乎被喷是很正常的事,不用太在意,谢谢你们。为了减少争议,对原回答做了部分删减,去掉部分可能被认为带有个人情绪的陈述,另外针对评论中争议较多的事实,做一些补充回答,尽量减少大家的疑惑。
一、问题自带的视频是截取的后半段,是真实的,没有被修改,记录的是丛某买刀返回到最后,完整视频包括前半段,但前半段只是双方争执发生口角,并无身体接触。
二、很多人看了视频认为丛某买刀返回后走向电动车而不是直接走向死者,死者说了什么刺激到丛某动手,并且丛某最开始只是推搡死者,后面数秒内死者占了上风,从视频上看似乎确实如此,我们刚看到视频时也是这么想,但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和技术分析,丛某看起来像推搡的动作是已经持刀捅了死者,因为是晚上,普通监控清晰度也不高,所以根本是看不清刀的。死者在高度亢奋时可能自己都没有感觉到中刀,数秒内甚至还能占上风,这可能是肾上腺素的作用,但随着大量失血很快就被完全压制倒地了。这点我也认为最好在判决书中做出可能详细的陈述,消除疑惑、减少争议。但丛某买刀后立刻拆除外包装返回现场这点是非常致命的,很难让法官认为他只是想单纯的威吓死者。
三、还有很多人认为如果双方角色互换,死者不会被判死刑,因为他是外籍。这个假设我确实无法下结论,不否认有这个可能,但不能简单的对比,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本案丛某难以找到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已有前述不再重复说明,但反过来比如死者无前科,认罪悔罪,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那确有可能不会死刑。
四、这点和本案事实无关,我不明白为何有那么多人攻击律师,判决结果与律师无关,律师也做了该做的所有的事。辩护人是我同事不是我,我只是了解本案,让大家知道事实而已。我已经隐去判决书中所有的个人信息,并且一审判决公开宣判,也就是判决书是公开的,本案并无不得向社会公开的情形,我在知乎写这个回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那些说我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专业水平低下的指控从何而来?甚至还有人专门写上千字回答diss我,这又搞哪出?我写回答与我同事作为辩护人完全履行辩护职责并无矛盾。我客观的展现案件真相,你可以不信我,可以反驳我,任何理性的意见,无论支持或反对我都欢迎,但请就案论案,不要搞人身攻击。
以上,谢谢大家。
我有点哭笑不得的再补充一下,我不是辩护律师,然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也可以看到,我的这个回答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希望不要以为我这个回答就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再罪大恶极的人,他的律师也不会做对他不利的辩护。
无数小错误积攒起来的大错。
你说这个案子判的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如果是两个中国人因为一方挑衅最终发展到这个地步,我想判个死刑也没什么可说的。显然,不能因为死者是外国人就把民族国家等等情绪加进去。
但是,这件事仅仅是个结果,而最大的问题是出在起因上。为什么我们会如此主观地希望被告不死?又是为什么外国人敢于在中国的地界上挑衅中国人?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长期纵容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豪橫的例子并不少,甚至警察在面对外国人时也会有所顾忌。我们总是试图表现自己的友好,但就是忘了纵容从来无法得到真正的友谊。如果我们用实际行动告诉外国人,在中国地界上,你豪橫是会被收拾的。寻衅滋事是会被抓起来的,我想留学生会规矩得多。而只有大家都守规矩了,才有可能发展友好关系。这么简单的问题我不知道为什么国家就是不懂。
中国人到国外是外国人欺负中国人,中国人在国内还是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我相信这和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不符的。
严格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阅读理解问题。
本案新闻报道已经十分详尽,不应有此一问。
关于本案,有两个不同版本的「事实」。
其一是网友版本的「事实」,他们认为:
外籍人员莫某携女友深夜游荡街头,恶意挑衅骑电瓶车路过的被告人丛某,发生口角后丛某不敌退让,前往超市暂避并购物返回后又被莫某再次寻衅,不忿还击之下过失杀人。
照这个版本,受害人有错在先,行为人事出有因,甚至有几分防卫过当的意思,也难怪有人高呼「杀的好」。
但问题是,这只是网友版本的「事实」。
另一个版本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
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车碰擦被害人莫某发生纠纷,为报复前往超市买刀行凶,返回现场后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丛某事后潜逃,受害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另丛某本有聚众斗殴罪前科。
这是法院版本的「事实」,也是判决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依据。
两个版本相左之处,报道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详述。
1、针对死者是否有错在先(即口角原因到底是受害人主动挑衅还是行为人骑车碰擦),报道的原文是:
丛某提出,自己骑电动车没有碰到莫某,他到超市买刀不是为了杀害莫某,也没有持刀对莫某猛刺。另外夏某并不知道他杀了人。
经查,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丛某骑电动车碰到莫某而引起双方发生争吵。
按照报道,虽然丛某庭审时主张自己并没有骑车碰擦受害人,但这是当庭翻供;而在侦查阶段丛某做了与之相反的供述(骑车碰擦),且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其当庭翻供的主张,认定纠纷起因是电动车碰擦。
2、针对买刀的目的(是否蓄意杀人),报道的原文是:
虽然庭审中丛某辩称买水果刀的目的是家里削水果所用,但丛某的同居女友魏某作证称,在日常生活中,她与丛某吃水果一般都用不上水果刀,且丛某买了刀后立即拆掉包装并持刀与莫某打斗,表明了其买刀行凶的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买刀削水果」同样是当庭翻供,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觉得自己打不过莫某而去买刀」。
法院综合考虑了丛某在家并不用水果刀,凌晨三点买刀的反常和丛某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了买刀行凶的故意。
3、针对受害人在丛某再次返回时有没有故意挑衅,报道的原文是:
经查,该案是因丛某骑电动自行车碰到被害人莫某而引发争吵、推搡,之后丛某就去买刀并返回现场捅刺莫某致其死亡,并无证据证实莫某存在用言语刺激丛某进而引发打斗的行为。
从新闻报道看,本案是有现场证人作证的,那换言之,这里的「并无证据证实莫某存在用言语刺激丛某进而引发打斗的行为」,就是证人并没有做出莫某存在言语刺激行为的证言。
法院据此没有采纳辩护人「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意见。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是一起电动车碰擦行人引发口角后,车主前往超市买刀杀人的恶劣凶案,判处死刑并没有明显的不当。
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显然也比当庭翻供更有可信度。
我们不应该被受害者外籍人员的身份影响判断。
最后:
看到很多人把本案与法籍人员让·蒙特里特故意伤害案比较,我再多说一句。
案例比较是非常考验专业能力的一项工作,因为比较者需要准确地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影响裁判的原则和因素。它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只要把结果一致的两个案子碰一碰就好。
譬如说同样是致一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手段是否残忍?是伤害目的还是杀人目的?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有无主从划分......
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使得同一结果(一人死亡)有千差万别的判决。
我个人很支持大家对司法热点进行讨论,但深入讨论的前提是厘清事实、排除情绪、尊重法律学科的专业性,仅仅通过新闻报道和情绪化的个人理解就随意批评一线司法人员,这是一种不应有的傲慢。
以上。
单这件事来说死刑应该不算错判,吵架,直接买了刀再跑回来杀人。而且还有聚众斗殴的前科。
本案被告人从某辩护律师的同事 @刘欢律师 也在知乎把案件事实做了全面还原,判决书也给贴出来了,这是案件第一手资料,大家可以去看一下。
原回答:
被知友 @王东来 点名看到的这个问题,发现原提问太过简略,所以把问题的背景介绍和新闻报道还有案发当时的视频全部补充了,话题也做了简单修改。
很抱歉不能像大家想的那样提供专业理由说丛某不应该被判死刑,总体而言,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没什么问题的。
案发视频:
把新闻中的内容截下来大家就知道了。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8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138号附近时,碰擦被害人莫某引发纠纷,后丛某前往超市购买水果刀返回现场,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系被单刃利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丛某作案后逃往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夏某明知丛某犯罪后,将丛某窝藏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某出租屋内。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丛某、夏某被丛安机关抓获。
把案件关键点梳理一下,
1、丛某骑车碰撞了受害人,发生口角;
2、离开了现场,到超市买水果刀;
3、持刀返回现场后又发生打斗,朝受害人胸口、背部捅刺数刀,致受害人心脏破裂大出血;
4、拿u型锁击打受害人头部数次;
5、潜逃;
6、另有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7、有持刀抢劫前科。
所以还原出来的事实是:一个之前有过多次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在凌晨三点左右的街头,骑车碰撞他人之后与人发生口角,死者应该也没因为撞车赔偿问题过分纠缠他,因为他确实离开了现场。但离开现场之后他找了超市,买了水果刀然后又返回现场,与死者发生打斗,朝死者心脏捅刺数刀,然后拿u形锁朝头砸,之后潜逃。
对比当年的药家鑫案,药没有蓄意买刀,是拿事先放在车里的刀捅人,本人是学生没有犯罪前科,事后自首,也是判了死刑。
跟药家鑫相比,本案是典型的专门购买凶器蓄谋杀人,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又没有任何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不说死者是外国人的话,这个案件判死刑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吧?
事实就是这样的,如果想保命,可以向江苏省高院上诉,在二审期间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除此之外恐怕没多少活命的机会。
所以大家对这个判决这么愤怒,是觉得外国人杀一杀也没什么么?
我最好奇的是回答下那些义愤填膺的答主是凭借什么判断杀人者是好人,受害人是坏人并选边站队的。万国来朝的盛唐气度不该是这样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