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之前,
全世界资产阶级已经团结起来了。
真是薛定谔的美国司法
刘强东被捕时,美国司法牛逼,这样的大人物放在中国睡几个女学生,肯定不会有事
刘强东免于起诉时,美国司法严谨,证据不确凿绝不会胡乱抓人,不像中国和稀泥靠背景
合着不管结果如何,你们都敢吹啊,我真是服了
之前写过一个回答,将此时依然相关的部分摘录出来并根据新情况做一些补充。
依然是以 Q & A 的形式,不做任何预测,仅仅是介绍未来的可能性。
Q: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检方不起诉?
A:一方面是证据是否会被采纳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正如检方在声明中提到的,他们面对着「严重的证据问题」(“profound evidentiary problems”)。有媒体将其理解为存在「证据瑕疵」,这不太准确。在国内的法言法语中,「瑕疵」一般指取证过程存在问题,而个人基于公开报道揣测,刘强东事件的主要证据难点不在于此。
检方可能面临最大的障碍,可能在于证据规则上对于「传闻」(hearsay)的排除。「传闻」的定义是:
「除声明者在庭审或者听证过程中发表的以外,用于证明所宣称事情真实情况的声明。」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有点绕,举个例子:
假设 A 的助理 B 对 C 说:「我的老板 A 邀请你晚上来酒局」,C 想要证明 A 邀请了自己,但如果 A 和 B 无法作证,那么想要用「我的老板 A 邀请你晚上来酒局」这段话证明 A 作出了邀请,就有可能被作为「传闻」而被法院排除。(感谢 @踩雪猫 指出一开始举例的错误。)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警方的陈述包含了大量引用他人言论的成分,就会带来「证据问题」。(当然,传闻规则也是有例外的,不多展开。)
其次,是合理怀疑。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根据澎湃新闻所引用的刘强东律师声明(刘强东律师: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女方曾反复索要钱财),的确有几处事实可能让陪审团对于是否存在自愿而心生疑虑。
Q:不起诉等于无罪吗?
A:这个牛角尖或许值得一钻,虽然现在看来没什么区别。有罪 / 无罪是陪审团决定的,而是否起诉是检察院决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理论上(注:此处无意带有偏向性,只谈理论可能)检方在未来仍有可能重新作出起诉的决定。美国法律中有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宣布无罪或者已经被定罪,那么不能就同样或相似的事实被再次起诉。
然而,美国法律并不禁止检方在起诉并撤诉之后,在不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下,在未来重新起诉。同样,也不禁止检方再决定不起诉之后,在未来再次重启调查并起诉。
当然,这只是理论可能,就跟中国男足出线一样。
Q:接下来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A:明尼苏达州法律中不存在类似国内「刑事自诉」的机制,当事人在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无法自行发起刑事诉讼。
但理论上,尽管存在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还可以就相关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burden of proof) 会低于刑事案件。一个烂大街的例子是,辛普森案中刑事谋杀罪名没能达到定罪标准,但民事层面的过失致人死亡(wrongful death)成立。
根据 AP 报道,当事人的律师 Wil Florin 的确在考虑提起民事诉讼。(https://www.apnews.com/438b2c2eee674528a2535c65be19dc9a)
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可能被缺席判决,而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在程序规定期限内没有应诉,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决(default judgement)的。另一点不同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第五修正案保护,可以拒绝作证。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强制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作证。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双方就不得不把事情摊开来说明白,并且需要经受对方的交叉质询。
由于性行为的隐蔽性,很多强奸案,都会让公安、检察官陷入类似的困境。
前年,我们广州有一个很出名的记者涉嫌性侵女实习生,也是这样在第37天不批准逮捕放出来了。
在一个没有第三人、没有监控录像的空间里,男、女双方均称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
女方说,我是被迫的。
男方说,她是自愿的。
究竟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由于双方都缺乏其他证据对自已的主张进行印证,检察官就会陷入无法确定谁的说法可信之困境。
这时候,怎么处理呢?
疑罪从无。
通俗的说,司法机关认为:
女方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就推定女方是自愿的;
男方可能构成强奸罪,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的,就推定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这体现了一个司法理念:
宁可放纵罪犯,也不可冤枉好人;
宁可放错,也不可抓错。
对于这种案件,女方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让渣男无所遁形呢?
最好的办法,其实很筒单,那就是在保证生命安全情况下,最大限度反抗,然后维持原状,第一时间报案。
为什么要反抗呢?
反抗了,女方的底裤、文胸等衣服就可能是撕破的。
反抗了,女方的手臂、胸部、嘴唇等位置就可能有伤痕。
为什么要维持原状呢?
举个例子,一洗澡,最关键的物证:精液没了。
为什么第一时间报案呢?
越早报案,公安越可能认为你的说法更为可信。
越早报案,公安就会越快找到男方,让其在准备相对未够充分的情况接受讯问。
你想一下:假如在公安找到他之前,他先找到了律师,会怎么样?
越早报案,公安越可能收集的更全面的证据。
公众号或自媒体的标题:
刘强东被捕时:
《中国富豪踢到美国司法铁板:无法买通的正义》
《令人发指!刘强东折磨女大学生四个小时》
(结尾附带壮阳药物的广告链接)
《大洋彼岸的阳光,刘强东案真相逐步揭开》
《奶茶妹妹变抹茶妹妹、下一步变活寡妹妹》
《刘强东恐被判重刑!奶茶妹妹将独守空房》
《功成名就又如何,美警方不畏金钱势力》
《刘强东入狱照:美国司法的生动写照》
《奋斗!让你女儿做一个美国女孩》
《如果女大学生在中国,被逮捕的将是她》
《放开那个女孩!来自灯塔国的守护》
《金钱与司法正义的较量,美国带给我们的启示》
《这里是美国:法律让刘强东们无处遁形》
《震惊!独家带你揭开女大学生的暗黑一夜》
《中年男人的春梦破灭!刘强东折戟美国》
刘强东被宣布不予起诉:
《程序正义,刘强东案抽丝剥茧》
《严谨!美司法透视:刘强东案细节在哪里》
《美国检方宣布不予起诉!真相大白》
《不予起诉的背后:美国司法的坚持》
《证据不足!美国的法治精神带来的启示》
《自愿还是强迫?独家分析法律的细节》
《司法独立!美国带来的民主公开课!》
《反转!美国律师告诉你为何不予起诉!》
现在网上几乎没有任何人去质疑美国警察和美国检方,美国司法系统对我国网友来说有“天然信任值”。自带滤镜系统。所以大家讨论的都是刘强东本身。他被捕时很多网友大声嚷嚷着美国司法的独立性,美国警方好棒棒。现在不予起诉又觉得美国司法严谨,检方不受外力影响,美国还是好棒棒。反正话都他们说了,美国就是正义和真理的化身,不容置喙。
实在无法想象,如果刘强东这事情发生在国内,然后最终刘强东被不予起诉,那国内的司法系统会被攻击成什么样子。他的律师团队估计也会被人肉搜索起底,然后骂祖宗十八代。网络上对我朝公检法的不信任度已经深入到骨髓。在刘强东被捕的时候,很多网友的心态是:“在国内刘强东肯定没事,他肯定可以摆平一切。不过这是在美国,刘强东你玩大了吧,要坐牢了吧。”结果现在啪啪啪的打脸。
举个例子,最近刷爆网络的热门的广州十三门坠楼案。警方公布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案件也在进一步全面侦查中。但各路谣言假新闻还在满天飞,微博上一面倒的不信任警方,认为该案的另外一方背景强大,有不法团体的性质。认定警方包庇等等。反正就是有黑幕,就是在掩盖。网友说的言之凿凿,好像自己在案发现场一样。
各位:1980年早已经过了,再几天就8019年了!
ps:评论里有人指出,如果刘强东案发生在国内,普通民众可能根本不会知道发生这件事情。这正好印证了,国内民众对美国司法以至美国一切的的“天然信任”。
反正不管怎么做,都是中恐输就是了。
很多人说刘强东应该反诉那位女士,这是不对的,这是典型的带节奏。这个事件里面我们应该反思的是警方和检察官各种乱七八糟的信息是怎么流传出来的。
坦白说,我不清楚事实的真相,我也从未对这个事情表过任何态,为此还使得黑名单暴增了一段时间。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应该警惕的公权力不应当仅仅是给人定罪施以刑罚的权力,还应当包括暗示某人是罪犯和不受控制的媒体报道的权力。
好尴尬啊,义愤填膺信誓旦旦的知乎法官应该怎么收场呢?
吃瓜的手微微颤抖,真刺激。
有一说一,其实性价比最高的4K蓝光播放设备很可能是二手xbox
这不就是罗辑的那个互相毁灭的按钮么??
人类会恨你的,谁掌握了这个东西谁就暴君。
任何人没有反抗的能力。
基于人类的不理性,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地球爆炸,顺便把太阳也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