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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京一男子被一外国人挑衅发生口角、用水果刀捅刺致外国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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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知道如果受害人对调,情形会怎样?

有知友翻出南京中院最近的有关杀人案件的好几份判决书,很多是死缓,

而这份立刻执行死刑的判决,案情恶劣程度远不及之前很多杀人案判死缓的案情,让人感到非常迷惑;

看视频里面男子被留学生摁倒在地上,被捶打,才使用水果刀反击的;

曾看过在国外生活的知友写的经历,他说在国外经常会被外国人无端挑衅,被歧视,经常让他感到非常愤怒;

我就不明白了,外国人在他们的地盘嚣张完了,怎么又跑到中国的地盘来嚣张?

究竟是谁给他们的胆量?

外国人当街调戏中国女孩遭路人群殴,混迹在中国的洋垃圾为何如此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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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捅刺胸背部致莫某心脏破裂死亡

拿刀捅个心脏就这么简单?



在脑海里模拟一下,面对一个高出一头的壮汉,拿水果刀捅心脏的难度之高与杀心之重。再想想,自己如果面对眼前这样一个人是什么感觉?

这个丛某本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原因。

经查,丛某与莫某发生纠纷后,购买水果刀立即返回现场,并持刀对莫某心脏部位及背部等处捅刺并致对方死亡,丛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用刀捅刺他人胸部会造成他人死亡,为泄愤对莫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明显,系故意杀人。

为什么铜锣湾浩南喜欢砍人而不是捅人?为什么三棱军刺和三棱刮刀当年那么有名?

很简单,捅死砍伤,因为骨头的存在,捅比砍更容易致死。我相信街头经验丰富的丛某应该比我更有体会。

考虑到丛某下手不是捅就是刺,还涉嫌聚众斗殴,这个老外不死,只会不断有更多国人伤在这如此冲动与狠心的人手里头,直到最后有人死在他手里。

如果还有人还把这个被U型锁砸头、被水果刀从后背捅心脏的莫老外当受害者(狗头)的话,他只不过是来到中国替另外一个潜在受害者挡了一刀而已。

如果在排外的舆论压力下,这个丛某被改判死缓过几年放出来,我真不知道以后他出来之后谁又会是受害者,帮凶又是谁。

当年小贩夏俊峰杀死两城管,被公知狂吹防卫过当,几乎要捧成反抗社会不公的义士与圣人了。殊不知两个死亡城管总共中了7刀,第一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1刀,第二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2刀,腹部2刀。

公知们真正关心夏俊峰吗?他们给这个愤而杀人可怜小贩刷上金漆,不过是为了推上前台鼓动对城管不满的民意捞取自己的社会利益而已。

现在倒好,公知被批臭了,键盘排外的汹涌民意把一个下手狠辣的街头混子直接抬了出来,连tm一层道德金漆都懒得刷了。

可惜了,当年因为与骑车人发生冲突被反杀的昆山龙哥砍的要是个老外而不是个憨厚大叔,也算是我义和拳响当当的一名好汉吧。

从微博到知乎,看似引经据典,一个个屁股烧得红通通,退化得跟发情的猴子一样。

知乎法律大V们:溜了溜了……

下面这个律师的回答贴了本案判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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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死刑立即执行难以服众,但靠社会舆论去扭转颇为困难,因为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的:

但是,你拿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判决跟卖百香果的幼女被残忍杀害[1]的案件的判决情况对比一下,这两个判决至少得有一个是在瞎扯淡。

按照上面的描述,成年人买了把刀来捅人叫做“手段恶劣”,杀害1人引起外国人愤怒叫做“后果特别严重”,那么成年人奸杀幼女不能叫“手段特别恶劣”、杀害1人引起本国人愤怒不能叫“后果特别严重”吗?

而且,对于判决书的描述,网络上流传的监控视频看起来颇有不同之处。


我国刑法对死刑和死缓制度的设置据说是这样的:

根据在网上活动的律师说,司法实践是这样的:


之前有人说“特朗普在中国当县长都要被群众打死”,那现在机会来了,我们遵纪守法不打人,请阁下去当面讲话、帮我国青年争取一下正义好不好?

现实:连在网上喊一喊都瞻前顾后,别提了。


至于说“涉及和巴基斯坦的外交关系”、希望我们“忍一忍”的,这事哪有那么大影响,而且在印度问题上到底是巴基斯坦依赖我们还是我们依赖巴基斯坦,您搞清楚没有嘛。

参考

  1. ^ https://zhuanlan.zhihu.com/p/13986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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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和长沙法院不愧我国司法界的卧龙凤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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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口岸巴基斯坦人特大贩毒走私案,贩毒590公斤都不会死刑的。

亚心网讯(记者赵悦)3月25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喀什海关缉私分局送达“8·02”特大跨国毒品走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哈立德·买合木德、穆罕默德·斯迪克(巴基斯坦国籍)2人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运输毒品的货车予以没收。”

记者从乌鲁木齐海关获悉,“8·02”特大跨国毒品走私案查获海洛因590.96公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查获的单期毒品走私案里缴获海洛因数量最多的一次。

原答案被删除 重新写一遍其他的。

汶川地震巴国总统是站着来的飞来中国,拆掉座位只为放更多物资。

这个新闻呢是假的 因为2007年9月数名反对党领导人及律师在最高法院对穆沙拉夫提起诉讼,认为他作为总统兼任陆军参谋长违反宪法,并表示军职在身的穆沙拉夫不能参加新一届总统选举。(巴基斯坦的选举制度是军人要辞职才能参选,但是这个老哥第一次上台是政变的)

穆沙拉夫本人呢还是要参选总统而且在2008年一月选举中选上了。选上了才把陆军参谋长的职务辞退了,也是因为宫斗弹劾的人太多了,早几年这个老哥一边是总统一边是陆军头子过得是美滋滋啊。

选上总统了但是这个老哥还是天天被弹劾宫斗,一路撕逼到了2008年八月,穆沙拉夫全国电视讲话表示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宣布辞去总统的职务。

之后这位老哥就流亡了,流亡四年多这位老哥又回到巴基斯坦宣布要参选13年的选举。巴基斯坦高院和一些奇怪的反恐法院特别法院之类的部门都宣布这个老哥有各种各样的罪状要逮捕他。

但是没逮捕成功过,因为这个老哥是政变起家的自己有兵马。

回到2008年汶川地震这个老哥人并没有拆掉座位飞来中国,他当时要是有胆飞来,离开了他的铁盘根据地。哪里还需要全民电视讲话离职呢?他本人确实是去过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慰问过。

巴基斯坦最感人的故事,就是这个老哥拆掉座位飞来中国慰问了。

其实是个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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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破坏中国友谊罪,这个是也文宣工作出来的假消息。

巴基斯坦有破坏中巴友谊罪吗?

拜托,这一条法律在巴基斯坦哪一部法律文件当中?有人能贴出来一下吗?

还有什么巴基斯坦为了在联合国投票给中国被制裁倒退了多少多少年之类的?

同样的哪一次联合国会议呢?什么会议主题什么内容?但是偏偏谣言文宣工作能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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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去年巴基斯坦官方消息称,巴当局逮捕了12名涉嫌通过虚假婚姻,将巴基斯坦年轻女性诱骗至中国从事卖淫的团伙成员。

有一大批中国官媒自媒体都纷纷跟随起舞。说是中国人在巴方人口贩卖。

但是中国公安部刑侦局陈士渠副局长:中方已掌握一批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的线索,但没有发现巴基斯坦妇女嫁往中国后被迫卖淫或被买卖器官的情况。

公安部否认之后有多少中国媒体自由撰稿人道歉辟谣的?

巴基斯坦是一个军政府文官政府部落制宗教团体联合成的散装国家,这个国家唯一的纽带是伊斯兰。

中国人在巴国确实有人从事跨境婚介,这事儿也不违反什么法律道德,但是违反了YSL(妇女是私产)。

巴国也有少数族裔和其他信仰者印度教基督徒这些人也许可以通过跨境婚姻来换一个安身立命的环境,这样的行为自然也是被巴方政府打击的对象。


也许中巴两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还不错。

但是你偏偏要说什么 巴铁亲兄弟之类的东西 就大可不必了。

你的同学同事拿你当亲兄弟吗?你邻居当你是亲兄弟吗?你的同乡拿你当亲兄弟吗?

为什么只是政治上有连结的异邦人文宣说 亲兄弟。

你也要balabala的随之起舞 热泪盈眶呢?

实事求是一点,从基本常识出发就可以判断出很多东西的真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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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葱省人,我第一次希望这事发生在山东,第一次希望当事人不是东北人而是南方人,网络暴力就网络暴力吧,这样地域圈和澎湃新闻新京报南方周末至少能帮忙留住好汉的一条命。

当代新纳粹最让人佩服的一点,是脑臀一致、说的和做的一致。不像海外白左一样,脑臀分离把自己往火坑里推。也不像国内泛民派一样,嘴上说着民主平等,干着逆向民族主义的极右勾当。

讲个笑话,废死派们在这个话题下静寂无声。所以在法律人士们眼中,洋大人受害者>洋大人犯罪分子>中国犯罪分子>中国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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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的高赞回答以煽动情绪居多,让我有一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错觉。

为什么说是错觉?

与其说人们容易被煽动,倒不如说人们对司法公正持怀疑态度,甚至有很大的不满。

我本人也希望依靠法制而非舆论维持这个社会正常运转。但是目前来看,这似乎是个悖论。

当前这个社会,有些事依靠法制很难解决,比如那个震楼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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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看到

1凶手有抢劫前科

这一条可能是我弄错了,他应该是聚众斗殴而不是抢劫。

2凶手与外国人互殴后去买刀再次与外国人互殴。

我隐约记得,中国正当防卫和激情杀人的认定很严格。毕竟凶手是打架之后买刀再打架,加上之前有暴力犯罪前科,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买刀的目的。

就像昆山龙哥被反杀那个案子。如果杀人者不是夺刀反杀,而是去商店买刀,再次打架杀人,这两种行为能一概而论吗?

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一审判死不是不可以。

但是你看看知乎上的回答,有扯历史的,有嘲讽南京法官的,有扯外国人的,但是少有人去搜集一些本案的详细材料。

这不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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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了个美国人,美国使馆表示关切,大概率就不会死刑

但是死了个“巴铁”,巴铁使馆表示了关切,那就只能死刑了

判个死刑给巴铁出口恶气,顺便清除一个“社会垃圾”,属于赢两次

对抗美帝需要付出代价,拉拢盟友一样要付出代价

没有桶蘸价值的结果就是每一件事情不管每一个环节出于什么具体的原因,最后承担成本的都是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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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很典型,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案件:开始时双方徒手对打,然后一方拿刀回来二番战,把对方杀死。

可以给那些暴力倾向严重,整天“练武备战”的“民间格斗家”们一个警醒:人是情绪的奴隶,真打急了都可能不择手段,就你练的那两下子格斗术,到时候反倒会变成你的催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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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典型的激情杀人吧?受害人也存在过失吧,应该从宽吧?

@法治应生 不知道您对这个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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