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首先评论一下现有的回答。答主“长安城李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这是个商标侵权案件,和合同没有一毛钱关系。
商标侵权案件,败诉方是不是承担胜诉方的全部律师费?也不尽然。如果胜诉的原告方主张的律师费有据可查,全部是为本案件支出的,那么法庭一般会支持。但是,以下几种情形,败诉方显然不会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1.胜诉的原告方未提供支付证据(如发票和转账记录);
2.要求的款项与本案无关,不是必要开支;
3.胜诉的是被告。
其实这是知识产权法中独有的“维权合理开支”制度,立法者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除了律师费之外,原告为了诉讼所支出的翻译、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等费用,也在“维权合理开支”之列,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这个合理开支的计算不一定与损失额挂钩,有的时候甚至可以高于损失额,只要你能说服法官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权利而合理地花掉的。
举个例子,我有一个案件,关于“yakult”、“益力多”这两个商标。侵权赔偿额只有15万;但是维权合理开支就达到了25万以上,其中一半左右是律师费,另外一半则由翻译费(大量日语文件翻译为中文)、公证费(大量公证书)、审计费和其他杂费构成。
很巧,我前不久刚写过一个回答,介绍过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合理开支”制度。其中还提到一个我亲身经历的小案例,作为被告代理人,挫败了原告有趣的阴谋。这里贴一下,作为延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