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执业经历来看,一点都不可信。我没见过公安局或者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的实例,也没有听警察或者检察官谈过他们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
我也跟他们探讨过这个问题,基本上所有警察对何种情况构成正当防卫都搞不清楚,甚至对正当防卫的概念都模糊不清。他们最熟悉的概念是 “互殴”,有这个法宝在,可以省略很多调查步骤,细节不容易调查,也就懒得去调查。所以公安机关出来的结果一般都是故意伤害。
公安局认定是故意伤害,想让检察院推翻,认定正当防卫?检察院去调查?这基本不可能。如果你经常办理刑事案件,就会知道让检察院推翻公安局的结论是多难的一件事。推翻公安局的结论,不但意味着跟公安局过不去,还会得罪当事人及其家属,他们上访闹你。谁受的了?顺水推舟多好,谁也不得罪,还省得多做工作。换成你,你会怎么做?
很多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感觉不对劲,但是也不敢跟检察院过不去(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哦!),只能按检察院的意思判,但可以从轻或者判个缓刑。
所以,虽然最后背锅的是法院,但冤案其实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