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很难讲。
对于学过法律的人来说,这题很容易解,就是遵照法律就行了。
问题在于暴力升级问题。
但是在考虑整个社会的时候没那么简单,举个例子,公民持枪,从理论上来说公民持枪没什么错,问题是真持起枪来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但是理论和实际脱轨的时候,你是坚持相信理论,还是妥协现实?
从社会治理来看,如果纯理论上讲,印度应该比中国强百倍,当年印度起点还比中国高点,毕竟印度国内没打过仗,中国可是打了那么多年抗战外加三年内战,早就被糟践的不成样子了,但是实际上不是。
鼓励正当防卫,表面上看是惩戒坏人,保护好人,然而生活上更多的情况是什么?就是混沌状态,如果保护了一个好人,惩戒了一个坏人,那么在背后一定有一个万个混沌状态的斗殴情况,那怎么办?
最高院作为拥有司法解释的单位,司法解释等同于法律,一个解释下来,将会整个牵动“正当防卫”的定义,一个良好的用心最终导致恶劣的结果,这种法律我们见得太多了太多了,别说中国,美国都有,禁酒令不就是典型的吗?谁敢说禁酒令的初心不好?怎么就搞的黑帮横行私酒泛滥了?
如果美国的例子你还听不懂,那么就说当年的社保问题,这几天网上热炒追缴社保闹得沸沸扬扬,当年怎么说的?大家肯定不记得当年,我记得清清楚楚,当年天涯社区还是大红大紫的时候,不知道多少人在赞美欧洲的福利制度,不知道多少人在质疑中国的福利问题,《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出台,《社会保险法》2010年出台,你以为强制性社保才多少年?
老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007年《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看到区别了没有?那今天追缴社保,社会又来热炒中小企业的经营问题,问题是2006年搞劳动法大讨论的时候,大家可不是这么说的啊。
所以今天能不能以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废掉新的劳动法呢?
2006年大家赞美福利制度,特朗普上台以后大家又开始痛斥福利制度,说欧洲药丸,过一段时间就换一个说法,政策才过10年就要180度转换,法律可没这么玩的,这么玩会把社会玩出事的。
我希望最高院这个掌握了司法解释的机构,能够真正担得起社会的责任,不因为社会上的一些言论而突然做180度转弯,小幅度修正尚可,大幅度修正不合适,最高院应该符合现实且要照顾到社会稳定,不要被舆论所影响。
谢邀。
正当防卫是权利,不是法律义务,不存在鼓不鼓励。
法律上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天都被千千万万个行为考验、挑战着。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保护见义勇为的权利,而不是以鼓励或者不鼓励的态度介入。
高层一句话,基层就要跑断腿。司法只要在正当防卫出现的时候,查清事实保护正当权益就够了。正当防卫的情形非常复杂,代价难以预料。公众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否,最后还是看司法公正程度。
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发文,明确字眼“鼓励正当防卫”是不恰当的,有点蹭舆论热点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