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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刘鑫的律师顾问(律师一姐)单方面解约,后又删除微博?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于很多律师来说,法律职业道德不过是司考卷一的考试内容而已,分值并不高,而且凭借朴素的正义感都能有不错的正确率。但这件事在现实中真的很重要。

首先,律师和他所服务的对象之间的地位本来就是不对等的。这就好比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医生知道普通患者所不了解的事情,譬如实践证明有效的白内障治疗方法只有手术,没有临床依据表明滴眼药水能起到治疗作用。类似地,律师也知道客户所不知道的事情。在欧美法系中,客户很难进行系统的法律检索,找到具有拘束力的判例;在大陆法系中,客户在不熟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于法条的解读很难保证准确。当一方具有这样的知识和信息劣势时,就很容易受到误导,稍微一煽风点火,就容易盲目乐观或者悲观,错误地估计形势。这种知识的不对等,要求优势一方在作出承诺时受到约束。

其次,律师在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会对当事人后来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哪里起诉,由哪个法院管辖,起诉的依据是什么,需要保留什么样的证据,每一步决定都会对案件后来的进展产生影响。譬如,在美国的产品侵权诉讼中,在哪一个州起诉,要不要把其他州的原告也拉过来组成跨州集团诉讼打到联邦法院,这样程序性的决定都会影响到实体案件的结果,之前选定了一种起诉方式,后面就只能在这个战场上战斗。江歌案中的刘鑫也是如此:如何面对媒体,如何与受害者家人进行沟通,如何准备庭上证词,在时间点A做的决定,会影响到在时间点B可供选择的策略,在时间点A挖了一个坑,就需要考虑如何在时间点B填回来。

@胖猫咪scofield 的回答提醒大家,刘鑫并不是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她的律师也没有“辩护”这一说,可能仅仅是在协助刘鑫应对国内的民事诉讼。(链接:胖猫咪scofield:如何看待刘鑫的律师顾问(律师一姐)单方面解约,后又删除微博?)。尽管如此,我认为这个时间点对于客户来说十分关键,因为刘鑫在庭上所做的陈述会直接影响到未来潜在的民事诉讼。

在关键时刻的前夜撂挑子,不但不道德,而且不符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诚然,律师法允许律师中途解除委托关系,但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这位律师并没有说明拒绝继续接受委托的原因,在此我也不再横加揣测了。

@刘京成 律师在本问题下的回答中提到,刘鑫的“律师”是否有执业资格还存在疑点。(链接:刘京成:如何看待刘鑫的律师顾问(律师一姐)单方面解约,后又删除微博?)也有人质疑道,北京司法局并没有记录这位律师的资料,其所属的“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合法资质也存在问题,而且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上了信息公开的“黑名单”。

如果这位“律师一姐”并不是真正的律师,那么律师职业道德对她来说,也谈不上什么约束力。但如果她冒充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那么很有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

这里还有一点我个人非常不爽的:作为一个律师,不能说“待真相呈现”这种话。律师和检察官的职责之一就是呈现己方有利的证据,而这一过程也在帮助法庭发现真相。陈世峰的律师说,两人有搏斗,并举出陈身上的伤痕作为证据;检方的专家称,事实并非如此,陈身上的伤口在事发前就存在,举出相反的医学证据来驳斥对方的说法。双方都拿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试图还原真相,各自持着半卷残书,在法庭上拼成完整的事实经过。这是一个双方都需要积极举证来探寻的过程,在这一起刑事案件中是如此,在刘鑫可能要面对的国内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而不应该像这位一样,两手一摊,就等着真相呈现 -- 我们吃瓜群众可以采取这样的态度,律师不行。

这就好比,职业足球运动员不能说,我就等待终场哨响起;医生不能说,我就等待一个奇迹。最近有一个词叫做“佛系”,可以说,“等待真相呈现”的律师,就是一种“清静无为”的“佛系律师”,而这里的“佛系”是一个贬义词。

(有人说,既然这位“律师一姐”解除了委托关系,难道不能静待真相呈现吗?我的说法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位“律师一姐”单方面的陈述并不必然意味着合同义务解除。如果她的理由不符合《律师法》解除委托关系的法定条件,那么她依然要履行义务,所以说还没有到可以看戏的时候。)

最后,要像警惕电线杆子上的名医一样,警惕那些拍着胸脯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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