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更新了,回答也更新一下:
原回答提到的「死缓+限制减刑」是有前提条件的,适用这种判决思路的指导性案例中,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商量赔偿事宜,加上平时表现也很好,所以才获得了相对的轻判。
我写回答的时候,这个案件还有一些新闻信息没有更新,所以我特地说,一定要等等看本案具体的情节,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结果刚才粗略一看,有了新的信息。
被告不认罪,称自己有精神病,似乎在被害人生前还曾殴打过被害人。这些行为已经不符合「认罪态度良好、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等要素了。
讲真,如果当庭说自己有精神病,然后被鉴定为没有精神病的话,这态度怎么样,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了……
以下为原回答:
个人推测是死缓加限制减刑。死者家属「一命偿一命」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从最高法通过座谈会纪要和指导性案例表达的对死刑适用的谨慎态度来看,真不好说会不会直接判死刑。当然了,还要进一步考虑具体案情,上述推测只是根据我国司法政策做的一个大致判断。
最高法在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从这样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最高法的思路:对故意杀人罪犯判处死刑,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很大,但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中,罪犯对于家庭关系之外的社会并没有太大的危害性,如果同样适用死刑,就体现不出与真正的穷凶极恶之徒的区别。
最高法2011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进一步将「婚姻家庭」矛盾的范围扩展到了「婚恋」。
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王志才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为被害人家人不同意二人结婚,故被害人多次提出分手,但是王志才坚持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后被害人再次明确表示不可能与王志才在一起,王志才产生了杀死被害人之后自杀的念头。在对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后被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在潍坊中院和山东高院都判了死刑,但是在最高法复核的环节给驳回了,最后山东省高院改判了「死缓+限制减刑」。主要理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加上平时表现良好,所以判了死缓。
从这点理由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恋爱阶段得纠纷也适用了最高法座谈会纪要中的思路,谨慎使用死刑。同时,所谓「平时表现较好」,也是想说王志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大到非杀不可的程度,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
其二,之所以决定限制减刑,是因为王志才手段残忍,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因此决定对王志才采取限制减刑。
所谓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制度,也就是对于死缓罪犯的最低服刑期限作出限制。一般来说,判了死缓之后只要不犯大错,都能获得减刑;但是一旦被限制减刑,那么从死缓被减为无期的罪犯,之后减刑最低不能少于25年,被减为25年的罪犯,之后减刑最低不能少于20年。
换句话说,在死缓的基础上,对被告的最低服刑期限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是对被害人亲属坚决要求严惩被告的一种回应。
如果在本案中适用指导性案例4号的判决思路,那么很可能最终的结果就是死缓+限制减刑。当然了,最后具体怎么判,要看本案的具体情节,本回答只能是基于既有的司法实践做一个大致的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