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历史上,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被翻译为“总督”的职务,一个是Governor(西:Gobernador),一个是Viceroy(西:Virrey)。理论上来说,Viceroy的含义是“副王”,因此具有代表国王的大权,而Governor则是一个相对随意的官僚称呼。在1535年前,这两个头衔是同时存在,但是意义都是不明确的。很多西班牙征服者例如科尔特斯和巴尔沃亚都成为过Governor,这些Governor在自己的领区内享有最高权力,可以处置财产和印第安人,因此Governor本身可以视为一种西班牙王室的鼓励和奖赏。而Viceroy在当时则是哥伦布家族受赏的世袭头衔,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和迭戈.哥伦布父子因此都成为了西印度的Viceroy。在1535年前行政尚未制度化的时期,Viceroy和Governor在原则上和实践上都没有隶属关系,也都没有明确的职权限定和任期限制,只是某种笼统的职位称呼。
从1535年开始,西属美洲殖民地的行政制度开始定型。西班牙率先在新西班牙殖民地设立了第一个总督区(英:Viceroyalty /西:Virreinato),而Viceroy职位由本土派出的贵族安东尼奥.德.门多萨担任,自此Viceroy开始作为殖民地最有权力的官僚存在。前文说到的哥伦布家族的世袭Viceroy头衔,实际上在迭戈.哥伦布时期就已经变成了荣誉头衔,到1536年时,路易斯.哥伦布被迫放弃了对这一头衔的宣称。
另外,Governor的权力在这一时期也制度化了,因为西班牙王室不希望新大陆出现世袭封建主,征服者们的Governor职位逐渐都被委任的官僚取代,委任期一般是3-6年,职位不可世袭。自此在西属美洲,地方上的基本行政单位就是由Governor统治的省。在16-17世纪,一共有过35个这样的省份,在不同时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数目不尽相同。
1544年,西属美洲新建了秘鲁总督辖区,自此殖民地的政治制度才宣告定型。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期,整个美洲(以及后来的菲律宾)被纳入新西班牙和秘鲁两个由Viceroy领导的总督辖区之下,下属若干的省份,由同样是委任官僚的Governor们统治。
到了波旁王朝时期,为了改善殖民地的行政区划,有两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1.设立了两个新的总督辖区,新格拉纳达总督辖区(1717年)和拉普拉塔总督辖区(1776年)和原先的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及秘鲁总督辖区共同构成了新的四大总督辖区。
2.制度化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即都督辖区(英:Captaincies/ 西:Capitanías),由都督(英:Captain General/ 西:Capitanía General)领导。这些都督辖区原则上隶属于总督辖区,但事实上直接向西印度委员会和国王负责。这些都督辖区包括古巴、圣多明各、波多黎各、内陆省(墨西哥北部)、尤卡坦、危地马拉、委内瑞拉、智利和菲律宾。
波旁王朝时期的行政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哈布斯堡王朝时期行政辖地过大,效率过低,地区活力得不到解放的问题。在这一时期,殖民地行政转化为了Viceroy、Captain General以及下属Governor们构成的结构。
以上扯了这么一大堆,首先是为了介绍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行政结构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总督”的含义做出基本的鉴别,如果大而化之来说,Viceroy、Captain general、Governor都可以被称为总督,那么这个范畴事实上就包括了殖民地的所有一二级行政区划长官,讨论起来的也就范围太广,价值不大了。因此本回答把这三个头衔分别翻译为总督(Viceroy)、都督(Captain general)和省督(Governor),讨论围绕总督(Viceroy)展开的制度设计。
注意:本回答是对于问题“为什么西属美洲殖民地没有总督寻求自立”的回答,而非对于“16-18世纪时西属美洲殖民地为什么不谋求独立”的回答。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总督辖区是西属美洲殖民地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行政单位,因而总督也是最有权力和最重要的官员。之所以西班牙殖民地从未出现过总督自立的情况,从根本上讲是制度运作的结果。
原则上来说,西属美洲殖民地的权力分为行政、司法、军事、税收和宗教五部分,这五部分的职权分散防止了权力的过度集中。虽然在实际操作之中,五部分的权力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可能会重叠,同一位官员具有不同职责。这一问题也使得权力的边界纠缠在一起,因而经常产生摩擦,如果这些摩擦解决不了,就只能向马德里的西印度委员会提请仲裁。
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期,王室建立了一种对于西属美洲殖民地的所有机构都享有最高权力的制度,但是由于殖民地权力错综复杂,王室的权威只是高高在上而无法落到实处。在这个系统当中,总督作为王室的代表和最高行政长官,受到检审庭(司法机构)和教会的牵制,与此同时受到上级即西印度委员会的严密注意,在下级,重要的行政长官由王室直接任命,不对总督负责。总督有实权,但很难说是大是小,边界也难以确定。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观察总督职权的特点:
1.总督的权力受到来自母国的无数限制。安东尼奥.德.门多萨(1535-1550年间担新西班牙总督)称,西印度委员会总是把殖民地看做病入膏肓的病人,只能采用放血疗法才能医治,总是不断进行指指点点,调整制度设计。1558年王室在马德里扎下根后,政府变得越来越臃肿庞大,来自王室的训令层出不穷,其中许多并不符合殖民地的现实,总督也得想办法执行。弗朗西斯.培根曾转述一位秘鲁总督的话说,“利马是设立政府的最佳地点,唯一的缺点就是离马德里太近。”与此同时,王室对总督防备重重,谨慎把握任期,只选择最受信任的人担任该职,而且往往从大贵族较小的儿子们当中挑选,例如门多萨就是蒙德哈尔侯爵的六子。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总督既无法也不想脱离王室的控制。此外对于重要的地方长官,王室总是亲自任命。
2.总督的职权多,范围广,但是由于职权边界不明确,几乎处处都受到其它机构的牵制。马丁.恩里克斯.德.阿尔曼萨(1564-1580年间担任新西班牙总督)曾抱怨说新大陆的一个总督干的是国内五个人的活儿。宗教事务、司法事务、税收工作、处理印第安人问题、整备军务都需要自己负责,然而这些工作往往和其它机构有交集,并随时需要听从王室的指导。举例来说,检审庭(司法机构)经常和行政职责有牵连,在总督空缺期间就担负行政工作;教权虽然屈从于王权,但是在美洲具有很高的地位,多位总督也是主教出身;在1621年,倒霉的新西班牙总督赫尔维斯试图遵照马德里的命令增加税收,得罪了当地的主教,被教会和检审庭联合赶下了台。
总的来说,是权力的分散和交错导致了总督们没有力量进行反叛。他们必须也只能在王室和殖民地各机构之间寻找平衡,充当制衡者和中介人的角色。
在波旁王朝时期,行政改革的目标在于解放地区活力,同时实现进一步中央集权,并且让王室的权力落到实处。在这一时期,总督的权力进一步被缩小,管辖的地域变少的同时,还必须对新的中央集权官僚(总巡查长与地区总务)和军队机构负责。
最后需要提一句的是,严格意义上来说,西属美洲并非没有“叛变”的总督,这位叛变的总督就是末任新西班牙总督胡安.德.奥多纳卢(1821年6月到9月在任)。他发现墨西哥全国除了少数大城市之外都赞成由独立派军官伊图尔维德主张的伊瓜拉计划,决定同意独立派的主张,签订了《科尔多瓦条约》,并成为新生的墨西哥帝国摄政会议的一员。但《科尔多瓦条约》的签订不被西班牙政府承认,奥多纳卢也因此成为了私自通敌的叛徒。在1821年的10月,奥多纳卢因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