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是:牺牲一代被拐儿童,打造一个天下无拐的世界。
以前的执法尺度是,为了社会和谐,为了解救更多的被拐儿童,为了被拐儿童的幸福,在受害人(被拐儿童及亲生父母)已经谅解的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拐儿童面对养育之恩,怎么好意思不谅解,亲生父母为了孩子好,怎么敢不谅解?
这特么就是个悖论。
我觉得这种执法方式虽然照顾了已经被拐的儿童的利益,但却忽视了那些即将被拐儿童的利益。
因为买家知道最终会被谅解和免罚,他们还会继续买。而只要有人买,有市场,就有人继续拐。
我觉得现在已经到了改变这种执法方式的时候了。
也到了改变普通人“买个孩子养没什么大不了”这种观念的时候了。
像其他的专项整治一样,出一个时间期限,让买家们自首,让被拐孩子入基因库。
在期限内自首可以轻判或免除处罚。
期限一过,一律特么十年以上。
以买家的犯罪恶性,判个十年以上的重刑,一点儿不为过。
另外,我非常反对对买家适用追诉时效,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持续的,对亲生父母的伤害是连续不断,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特么的是崭新的罪行,适用个屁的追诉时效。
真替这孩子着急,别接受采访了,就一未成年人啥事儿不懂,迟早被媒体坑死。。
这个表态太政治不正确了。孩子被人偷走夺走养久了不愿意回归,甚至胳膊肘往外拐维护外人,这个太触动国人敏感神经了。但凡关心点这几年东亚局势和时事政治都不至于犯这个忌讳。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确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接收被拐卖儿童者不虐待儿童、不阻碍其回到原家庭,也会影响判决。
但我在这里想说点别的:
从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来看,这不仅仅是亲生父母、被拐卖孩子、人贩子和「养父母」(姑且这么称呼吧,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要看进一步调查)之间的事情,而是天下父母的事情。
刑法是国家公器,不是照顾一己之私,而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因为对孩子还不错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就等于降低了拐卖儿童产业链的成本。再说了,考虑到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受家庭教育影响很大,买主在和孩子相处的时间中,有条件慢慢进行思想灌输,影响儿童的是非观,导致对方行杨康故事。
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是我国立法发展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注意,原来的法律说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了「可以从轻处罚」。买家就算不虐待孩子、不阻碍其返回原家庭,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这不是孩子和买家之间的矛盾,而是人贩子与全社会的矛盾,法律的修订,在实质上向着「买卖同罪」更近了一步。
本案事实扑朔迷离,到底「养父母」是否明知孩子是被拐卖的,还有待查明。以及,本案还涉及一个「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在案发之时,还没有《刑法修正案(九)》,当时的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拐儿童本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在适用旧法的前提下的确有可能帮助「养父母」脱罪。对此,推荐 @一言 老师的分析,真正就事论事回答了提问:
当国法和人情相矛盾时,一码归一码的态度就很好,本案中,付建涛父母的做法就值得品味:
一方面,允许孩子探望所谓「养父母」,是因为体察了人性的复杂之处,对面临重要人生抉择的孩子报以尊重和理解,没有将自己复仇的怒火强加给孩子;
另一方面,拒绝出具谅解书,是站在天下父母一边,哪怕面临非议和潜在的打击报复、哪怕给自己的大团圆结局埋下一丝隐忧,也不向人贩子妥协。
于公于私,于情于理,都算是有个交代了,这样就很好。
这个看了很多回复,包括知乎的长篇大论和抖音的短回复高赞。
很多人众口一词要求判养父母罪行,而且有个口号特别响亮,叫“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我觉得这种思想比较二极管,没有人买孩子,就不会丢孩子了?还有人大力批判,养父母对孙卓好,只是因为他是个可以传宗接代的儿子。
草(这里指植物),敢情被拐卖的男孩就都给人做儿子,好好被呵护了呗。
在欧洲,中东难民和东欧儿童每年失踪20多万,其中姑且按一半数量算,十多万的男孩,都是被人好好款待座上宾当儿子了呗?(事实更残忍,九成失踪儿童为男孩而不是女孩)
你们觉得可能么?这种思想不觉得幼稚么?
更多的是什么?犯罪组织将儿童作为目标,被贩卖,强制劳动,被迫乞讨,性剥削甚至人体器官买卖。
下面是新闻报道:
在中国,古代就有拐卖孩子,做什么?有一个词叫 采生折割,不清楚的去百度下什么含义。基本上乞讨的残疾孩子都是被拐卖的。另外,古代达官贵人养死士,也是喜欢从小培养孤儿。比如明朝开国皇帝朱重八,就养了几十名干儿子。最后还有性奴,恋童癖和喜欢男孩的人群并不少,比较典型的是欧美的神甫。
看完这些,孙卓的人生难道就只有被养父母好好抚养一条道路么?根本不是,他能遇到一对善待他的父母,简直是太幸运了!总有人说,如果不被拐卖,他可能在深圳如何如何,可是已经被拐卖的情况下,难道不被弄残疾做小乞丐,不被囚禁在暗室做性奴,不被拘禁在某个小矿里做童工,不被养大作为人体器官的母体,这是老天给予的莫大的幸运了么?
所以,对于养父母,要感恩。人生不是想当然,理所当然就会被养父母宠爱,凭什么?
那些还要定养父母罪的,简直禽兽不如。
孙卓表示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
对孙卓的心情表示理解,但这个世界上,不是不希望就不会发生。
每个人都不希望有不好的事情发生。
但,法律就是法律,我支持“买卖同罪”。
用重典来震慑这些人贩子,
用重典来惩戒这些买孩子的人,
用重典来制止拐卖儿童的想法滋生,
用重典来捍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孩子的安全。
拐卖儿童的人可恶!!!!!
买被拐儿童的人也可恶!!!
多少孩子和家人活生生分开,
又有多少孩子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身世?
父母都在寻找孩子的悲痛中度过余生?
想想都让人气愤 !!!!
所以,“买卖同罪”已经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共识!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同理也用在人口贩卖上。
我支持“买卖同罪”,你呢?
更新……
十年前孙海洋其实就应该找到儿子。他嚎啕大哭更是因为他曾与儿子失之交臂。
一个村子,村书记,村长都在买孩子,这样的风气的村子,比鬼村还可怕!
下地狱去吧!!!
四岁的孩子被标上价格,出卖于人,十四年时间的长河冲刷掉4年所有的记忆与快乐。
因自家有两女被邻居嘲笑,为延续自己家族的香火和颜面,所以就可以把另一个家庭的幸福付之一炬?
网上说孙卓被养父母教育的很好,很有礼貌。不愧是孔孟之乡。
但所谓礼仪之邦,孔孟之乡,祖宗教诲你们如何收养被拐儿童据为己有了?可别给山东人抹黑了,山东人也不应该背这个锅。
孙卓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可以理解。毕竟在他的记忆长河里,“父母”对他百般宠溺。
直接公诉就好了,这要是倒退几百年,王朝马汉直接就搬来狗头扎了。
被人买了,帮人数钱,情有可原。
但法律无情,期待国家用最公正的待遇,给人贩子雷霆一击,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养父母被判刑自己会生气?
那亲生父母气了这么多年算谁的?活该气?
是,人有远近亲疏,但是人不能慷他人之慨。
被拐孩子是懵逼的,但是本质上没受什么罪,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都是爱他的。
养父母沾沾自喜着终于有带把的可以传宗接代了
但是亲生父母呢?
他们这么多年多惨?
他们的内疚痛苦煎熬,谁来买单?
所有慷他人之慨的都是王八蛋。
无论是被拐的,还是法律。
没有任何人可以替倒霉的亲生父母原谅任何人。
感情是感情,违法是违法。
这个事情,不是为了某个人感受的事情,而是要把社会环境纠正过来。
拐卖这个事情,现在买家才三年,刑罚太轻。这个三年不执行,买家就肆无忌惮了。
必须严惩。
孩子上学,可以缓刑到孩子上大学。孩子上大学的时候,养父母要抓进去关三年。
孩子以后要跟随哪个家庭,孩子可以选择。
养父母这个责任是必须付的。
可能,养父母一家因为这三年徒刑,生意做不了了,家庭没落,两个女儿生活无着。
但是,为了全社会打击人口买卖,这个代价需要付。
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收买者”的刑事政策是:
1、符合犯罪构成的,一定要定罪。
严厉打击买家,因为这是源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能给人造成收买无罪的错误印象。
而且,犯罪行为改变了一个家庭里父母和子女的命运,这是既定的、不可弥补的客观伤害。比如这个案件,被拐的儿童拒绝回归原来的家庭,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结果。
2、考虑现实因素,量刑时予以体现。
现实中的收买者差异极大,情况复杂,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境遇也是天差地别。所以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不是被拐孩子的“态度”,而是他的“境遇”。
“境遇”包括了收买者的态度,比如平时虐待,与视如己出,就不一样。
包括了被收买者的人生轨迹中能确实被改变的那部分。比如在原来的家庭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而被卖到边远山区 连九年制义务教育都没上完。
等等。
但是不包括被收买者对自己境遇的满意态度。因为如果没有见过阳光,他是有可能满足于黑暗的。
3、需要考虑“态度”的,不是被拐卖者本人,而是他的生父母。
综上,最终会被判刑,但可能是缓刑。
PS:对于被拐卖者,现实中的做法通常是:
对好好养孩子的买家父母的惩罚,不应该高于那些把孩子送去电击戒网瘾的亲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