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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原型被拐孩子孙卓表示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被拐儿童本人的态度是否会影响到法院对买家的判决?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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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不是为了给你一个人解气。

甚至也不是为了给你的亲生父母解气。

国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阻止拐卖儿童的这个犯罪现象。给你的养父母判刑是为了肢解这个从拐卖到销路的整套犯罪体系。它必须是机械性的,毫无弹性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恶劣的犯罪现象,需求端必须给予惩戒,不然供给端会越来越猖狂。



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其判罚会是对社会产生影响的。

给养父母判刑,以后谁敢买孩子?就算真的是街上捡来的,被骗着说是别人弃养的,为了图一个心安,养父母也会上报公安机关。因为不上报,若孩子的亲生父母找来,一切难以收场。

反之,一旦受害者的求情有了效果,你有没有想过会有什么影响?

既然可以靠孩子求情脱罪,那收养他的时候就会断绝他一切回去生活的可能。更刻意得摧毁他的生活轨迹。本来我们的法律可以让收养者畏惧,就算收养了也会惶惶不安,产生要不要把孩子送回去减轻或避免处罚的思考。现在呢?看到那么多被拐卖的孩子最后都愿意留在养父母家,还能靠孩子求情成功,原来直接洗脑教育十几年可靠孩子的求情全然脱罪。他们会怎么对待孩子?

再者,那些拐卖者为了安抚收养者的不安,可以编造任何谎言。比如今天孙卓养母称嫌疑人当时说这个孩子是弃养的。别管养父母是不是说谎,这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件事提醒了你我,拐卖孩子的犯人不会谈这是一个多么凶险的犯罪,聊着这个孩子成色多么好。如果嫌疑人制造出一种让收养者心安的氛围,这也是很合理的,毕竟卖孩子的时候和做生意无异了。

这时,卖孩子的说起今天的“求情成功”,告诉收养者,孩子养久了,国家就不追究了,甚至连社会舆论都会因为同情受害者而默许这段关系。那你觉得今后这份交易是不是更容易达成了?

我不是不同情受害者。

我只是想说,一码归一码,法律不是为当前受害者服务的,是为了今后无数潜在受害者服务的。不然鼓励民间同态复仇不就得了,为什么要有法律?就是因为有些罪恶,当它造成既定事实后,无法追究。然后这类罪恶会持续下去。需要有人拦一手。

在印度,让受害者嫁给强奸犯,是对强奸犯的一种惩罚。为什么这么离谱?

因为被强奸后,受害女性的名誉毁了,婚恋价值崩溃,成为了既定事实。没人向更高层次的社会现象发起挑战,就只能接受这个既定事实。她都已经那么惨了,你还忍心把唯一能娶她的人关起来?

忍心吗?

法律必须忍心。因为这个现象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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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拐儿童的态度要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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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太可怜了,这几天之前他遇到的最大的烦恼,可能是考试怎么样能多考几分,梳什么样的发型,隔壁班的阿美会对他笑一下,周末要不要睡懒觉……

突然天翻地覆,动摇他一生感情寄托的基石。

两个家庭,其实他都回不去。

以前无忧无虑,知道真相后,第一时间肯定是拒绝的,下意识希望一切都是假的,没发生,还是原来的生活平静的自己。但是,其实这个家他是回不去了,就算买家不坐牢,内心也会有隔阂,现在还小,可能看不到太多,但是不管买家怎么狡辩,真的理清楚了就明白买家一家是罪魁祸首,让他和亲父母骨肉分离,带给家人和自己那么大的痛苦。

但是感情是复杂的,从小到大的点点滴滴,快乐、温暖、一起长大的时间,不可能从脑海里抹去。一夜之间,爸爸妈妈突然变成买家,这些都会让他内心很撕裂、矛盾。

对于亲生父母来说,那个家,他也很难回得去,从小没在一起长大,错过了成长期,生活习惯、思维习惯都会差异很大。即使亲父母想补偿他,这种时间造成的差异也很难完全融合,他会觉得自己在这个家里格格不入,亲父母也有另外两个孩子,他很容易觉得,那些人才是一家子,自己是个外人。

他为买家求情,因为他是个少年,是个人,有人性,无法瞬间割舍十几年的陪伴。是不是判刑,那是警察和法官的工作。不要让这个受害者遭到更多伤害了。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这个孩子是个受害人,亲父母也是受害人,希望严惩买家和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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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阴暗的说一句,不把养父母判了,让养父母一家和养子离心离德。不把当初开出生证明和上户口的抓出来,让地方上施加压力。孙海洋的这个儿子就真回不来了。没有外部力量和环境的改变,很多事情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而且很明白这小子现在是向着养父母的,他做的没错!他没错!他的言行符合一个人的标准!他也有收获,下一个14年收获是2家人的财富。可他亲生爸妈是受到了迫害!(没孩子的不会理解的)那部电影的结局里原型和演员都是面带微笑,只有一个男人孙海洋的眼神里透着绝望,况且拐卖者还是养父的亲戚,我觉得不单单是按照3年以下算得,他养父绝对够的上3年以上那条。邻居采访和养母的发言让人看了真是作呕!完全一副村法大于刑法的口吻。按照他们的意思只要买来的小孩对他好就不算犯法了,是不是买个女大学生也是?

这是一个悲剧,这孩子是不幸的。这道题很难,就好像身体里有个异物无法取出,只能在截肢和长年累月吃止疼片里选择一个,都不太好选。再比如叙利亚那个海滩上的小天使是真的很可怜很可怜!但是放开国境让难民进来就是正确的嘛?

一个父亲找了儿子14年,希望和等待是他最大的幸福,然而当他终于找到了儿子的时候,能够从言语中意识到儿子真正亲的不是他,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痛?希望让他父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当人们无法做出选择的时候,法律来做出选择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性、甚至协助加害人。

关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心理分析学的看法,新生婴儿会与最靠近的有力成人形成一种情绪依附,以最大化周边成人让他至少能生存(或成为理想父母)的可能,此综合征可能是由此发展而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角色认同防卫机制的重要范例。

人是可以被驯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 别名
  • 斯德哥尔摩效应、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人质情结、人质综合征
  • 外文名
  • Stockholm syndrome
  • 就诊科室
  • 精神科
  • 多发群体
  • 情感上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者
  • 常见病因
  • 起因为情绪依附、屈服暴虐的弱点
  • 常见症状
  • 对所处境遇恐惧、害怕;但同情、帮助加害者)转自百度百科


https://www.zhihu.com/video/1452620321584603136


https://www.zhihu.com/video/1452620350870044672

这个社会上需要帮助的老人和小孩很多,有的时候留意一下,随口问一下,只要开着视频哪怕搞错了也无所谓。最近又有个新闻,某地重启了4000份出生证明丢失的案子,也许更多的不幸能够等到正义。

最新消息,他估计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在深圳生活了,所以啊,外部力量还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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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亲生父母会真想原谅买主的,仅仅是因为亲生父母担心孩子,迫不得已。

当初买孩子花没花钱?从自己的亲戚那买的孩子,还不知道自己亲戚是什么样的人?深圳弃养的孩子,就大老远找到你了?这就是买主在狡辩。没有所谓养母,只有买主。

打着孩子不能再被伤害的旗号,实质上是要纵容买主。

符建涛的母亲说的很好,他们就是(在人贩子帮助下)偷走了孩子,如果还出具了谅解书,孩子以后还认他们,那他们的行为就没有任何成本。就应该让他们人财两空。

原谅买主的想法,看起来是对孩子好,实际上是坑了以后很多孩子。买主可以肆无忌惮买孩子,反正以后长大了,真被发现了,自己不受惩罚,还因为亲生父母顾及孩子感受,被绑架,以后孩子还可能认他们。

最好的方式就是,根本不需要亲生父母说什么,也不需要什么谅解不谅解,该抓的抓,该判的判。

小孩就算当时没有醒悟,迟早也会明白。不需要让小孩或者父母来决定是不是追究责任。买主和人贩子都应该直接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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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能理解孩子的想法。

“团圆行动”开始以来,采访过几起寻亲的案子,绝大多数的孩子都不希望买家受到惩罚,除非他们遭遇过虐待。面对亲生父母的痛哭流涕,他们反而会很懵。

孩子可能只想知道自己从哪儿来,为什么会到这里,但未必想改变现有的生活,但亲生父母无论贫穷富贵,都想让他们回家。这样的错位,会让孩子的选择很多时候报道出来宛若对亲生父母的二次伤害。

我能理解孩子的想法,不能理解的是这个新闻的标题。讲真原新闻的标题让我产生了极大的厌恶感。

作为记者,我深知在舆论喧嚣时采访事件当事人和在爆款事件上发掘不一样视角的难度。呼吁买卖同罪是主流舆论,但不该拿孩子来做筏子。无视个体感受,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希望他做符合主流价值观的选择,能养成的只是提线木偶,而部分同行揪着一个“看上去”不那么政治正确的孩子采访,然后设置议程引导舆论对他大加挞伐,也是够诛心的。

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他生气与否不影响判决,也请舆论不要造成对他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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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观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新的刑法修正案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孙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原则来说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司法解释,本案的案发时间也是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按道理应该不适用加重的刑法修正案。

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拐卖收养的行为是否结束,或者说孙养父母的收买行为是否一直持续?如果是持续的,那么就应该适用加重的刑法修正案。那么从本案的评价标准来看,笔者认为两个要素非常重要,即,

1、孙是否已经满18周岁?

2、孙父母是否放弃了寻子?

如果满18了,那么收买收养行为就结束了,不适用新的,如果孙父母放弃了,则不适用新的,反之则应该适用新的加重刑法。

因为从逻辑法理来看,只要孙海洋未放弃寻子,且一直努力的寻找着,那么孙卓养父母拐卖收养的行为就一直未能达到完满的状态,孙海洋多次通过电视等媒体释放寻子信息并将其融入到电影之中,孙卓养父母不可能不知晓,在知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收买后的收养行为,具备一定的恶性。

因此从本案的整个事实认定来看,孙的养父母皆不具备上述两个减免条件,因此应该适用新的刑法修正案,打击孙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

以下是原答案。

1、让法律的归法律,亲情的归亲情吧!

2、从孙卓的亲情角度来说,他的观点没毛病;

3、但养育之恩不能抵消犯罪之恶;

4、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养父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刑事法律责任;

5、如果不追究养父母刑事责任,那么以后这类拐卖案还会继续发生,因此追究养父母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教育意义重大;

6、支持亲父母追诉养父母,这是他们的权利;

7、孙卓应该对此理解,并不应因此而怨恨亲父母;

8、由此可见,拐卖儿童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之恶劣令人发止,必须严格实施刑法对其进行问责。

以上。








user avatar   wang-lei-45-21-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微博现在是真不能看,满满的充斥着对孙卓的恶意中伤,可是孙卓作为被拐卖的孩子、被改变命运的受害者,他有错吗?他有的选吗?

媒体为了流量故意挑一些有争议的话题恶意引导式提问,事实是孙卓他不管怎么回答在媒体添油加醋的曝光出来后都会引发争议,微博网民们自以为是的敲完键盘指责过他后回过头可以继续过自己丝毫不受影响的生活,可是孙卓呢?对他而言明明可以慢慢过渡适应调整的事,为什么非要逼着他在这个时间点立刻做出一个可能违背自己良心也可能会后悔一辈子的抉择?

一大堆不相干、从来没见过、完全不了解他生活的人隔着网线疯狂指责他过去这14年、5000多天真真切切生活、各种已经真真切切发生过的“家庭琐事”都是错的?告诉他一切都是错的?

他希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愿意以后怎么生活、和谁生活,关这些八竿子打不着、顺着网线自以为是的媒体、网民P事。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情理上讲,我们希望对买孩子的父母进行严惩。这绝对没错。

但实际上,从社会效率上来讲,这可能并非是最优解,不对这些人严惩可能更有利于解决拐卖问题。

这个问题跟行贿有罪会加重腐败道理类似,如果我们想要更好的打击受贿,那么直接将行贿定为无罪,有助于鼓励行贿者举报受贿。——如果将行贿定为有罪,则行贿者会因为自身有罪而不愿意举报。使得索贿的风险大幅度下降。

对于拐卖这种事,我认为最恶劣的是将孩子拐跑的那个人。那么免除买孩子的罪责,增加拐卖者罪责,就有助于对拐卖孩子者形成威慑,例如可以通过主动找拐卖者买孩子来钓鱼执法,将拐卖者全部绳之以法。

我觉得可以进行条件性条款:如果买孩子者能够指认并且帮助抓捕拐卖者,则自身无罪。否则买孩子者入罪。如此一来,买方为了摆脱自身罪责,就会想方设法的获取拐卖者信息。从而大幅度增加拐卖者拐卖孩子的风险。


一件事情只有风险足够高,利益足够低,才会没人做。

如果将购买孩子定为较高的罪责,实质上大幅度提升了拐卖孩子的安全性,购买方会因为怕自己获罪而帮助拐卖方保密以及隐藏身份,使得拐卖方这个职业得以长期安全幸存。

所以我的看法:如果购买方能够戴罪立功,举报并协助抓捕出售方/拐卖方,那么可以允许购买方免罪。如果购买方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我还是支持购买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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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不落在自己身上说啥都行,落在自己身上马上原形毕露。

说句难听的,如果孙卓的孩子被拐卖,找了十几年找到了;而后孩子说出当年和他一模一样的话。

不知道那个时候,孙卓会不会想起现在说的话?也不知道他会怎么想?

他不希望那是他的事情,但买家必须得被判,而且是重判。最好是搞个公审大会,媒体全程直播。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强烈建议废除最后的从轻和减轻处罚,要不然买家会永远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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