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xx局会同人大招开一次会次,给出一个决议:
一,会议认为,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关于青少年免罪的部分有严重漏洞,损害了群众安全感,社会正义之风和法律尊严。教训是深刻的,必须立刻整改。立法部门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把守法公民的利益置于第一位,系统性纠正刑法体系中脱离群众的精英主义思想。
二,会议明确,对于之前利用法律漏洞脱网的严重暴力少年犯罪者必须加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性。由于目前的刑法不适用,会议决定成立临时特别法庭和专门工作组予以处理,人大法务方面予以特别授权。
三,会议强调,这只是应对极端情况的一次性手段,不会扩大化到其他法律的实施中去。
之后,公安机关将二三十年来所有未受惩处的严重暴力少年犯罪者逮捕,临时特别法庭公审公判,多人被判死刑和无期。同时展开全国范围内的“两止”运动:防止少儿犯罪和制止校园霸凌。
这件事实施起来难度很低,群众从中得到去除邪恶的巨大快感,后续的两止运动涉及千家万户安全感,效果比反恐打黑还强烈。这将是本届领导做的最得人心的几件具体实事之一,有极高的政治收益性价比。人民心目中隐秘的“天日昭昭,青天XXX”情结涌现,这为中央接下来在其他战线上的攻坚克难提供了不小的民心向背道义支撑。
这次会议也会作为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的一个典范,写入中国的法治史。
目前说法,教养三年,这已经是现有法律下最高惩罚了。
真漂亮。
三年时间,正好在里面交几帮同样小恶魔的伙伴们,自己因为案子最大人最狠在里面呆的时间最长肯定能当老大呢。三年后出来,谁特么还干这种小打小闹的活啊,仗着自己当年杀过人坐过牢的事迹,带着一帮同样干过事的兄弟,再吸引着一大批青春年少热血方刚慕名而来的半大小子们,回头安排布置打架夺地盘收保护费开赌场贩毒组织卖淫时候,充分利用自己学会的法律知识,让手下这帮小子们,谁14岁以下谁干谁危险最违法的活,组织发展绝对完美。
什么陈浩南山鸡大飞乌鸦靓坤,那帮有勇无谋的古惑仔,也配给我提鞋?
当然,等咱干大了,那就得注意身份了。创办社团嘛,要义字当头,谁对咱有恩,就得记着。
所以堂口上得日日上三炷香,供上一本《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常年在看守所工作经历来说吧。本人所在看守所未成年人在押量近百,通常未成年人犯罪后受刑事处罚偏轻,到了少管所后也难以接受有效纠错教育,再次犯罪率较高。
13年所里关了一名15岁少年强奸犯,强奸幼女(12不到),判了两年不到。15年这处生再次进宫还是强奸幼女,这次一下子祸害了两幼女,好像判了三年多。今年又在看守所看到他的身影了,还是强奸幼女……
我只想说到底是怎么个保护fa?现在刑诉fa动不动就各种保护犯人,警察稍微碰下犯人,反倒是是被喷的体无完肤,监所的犯人现在都跟大爷似的,被保护的跟宝似的,这不是鼓励犯人再进宫么?更不要说未成年人保护fa/刑fa/刑诉fa那条可怕的14周岁以下绝对无责任的可怕规定……
现在的小朋友可没当年的单纯,身心发育成熟度可远远高于八九十年代的这一辈人,多来几个这样的心术不正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想想都可怕……
更何况这是个学校品德教育功能快丧失了的年代,在个别家长的极度宠溺下,家庭学校个人品德与正确认知教育缺失成长的孩子会变成啥样的,谁也不知道。
所以作为一名执法者,法律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守法公民、不能有效惩罚违法者,屡屡给了违法犯罪分子钻漏洞的机会,那真得好好修改了。总不能因法律漏洞对于钻空子的违法犯罪的人不予足够的惩罚,结果让受害者(家属)来自行补足吧?
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不满14周岁”或“不满十四周岁“,结果有上万个判决文书。
逐一筛选出刑事案件,不满14周岁为侵害人的,已经上千,加之那些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搜不到的案件,结果已经不想再去想。
——“终究还是没有逃脱,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方面‘一刀切’的模式”
1、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一刀切”合情?合理?
2、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是谁?如何执行?
3、蔡某父母除了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有帮凶嫌疑?有待进一步调查公示!!!公安机关不追究,是否意味着撤案?
此案引起社会范围内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年龄”。
现实中,的确有少数未成年人虽然不满14周岁,但是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16年的广东番禺11岁女孩被杀案。
真凶韦某时年18周岁。
时间倒推到2011年,韦某14周岁。6岁的小梅寄突然遭其持刀捅伤腹部,并被拖到桥下。
时间倒推到2010年。韦某13周岁。同村一名4岁多的男孩(小欢)被其杀害。
韦某在2010年杀死小欢后,因未满14岁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没多久就被放了回来。2011年捅伤小梅后,进了少管所。2015年11月获得减刑释后,2016年1月将11岁女孩陈某强奸杀害。
这是一起极个例案件。
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例案件”,引起越来越大的质疑和呼声:
——仅以年龄界定刑事责任,合理吗?
很多声音直接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未成年伤害未成年人,又谈何“未成年人保护”?
而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实际上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刑法》(又)挡枪了。
对于此种情形,英美法系一些国家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规定 10岁以上不满14岁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
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
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大陆法系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辨别能力规则”来确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责任。
如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人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在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在将来是否也会采取类似规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此案发生后,警情通报中的“依法进行收容教养”,也是争议焦点。
少管所原则上只针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
但是对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1993年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同时《刑法》第14条第4款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两个问题:
1、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具体有哪些?
2、收容教养期限为1-3年,在实践执行过程,收容教养机构能否对这类特殊人群,有针对性的“教养”!?
针对目前的现状,收容教养作为一项行政行为,连处罚都算不上,又何谈刑事处罚?目前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少管所”、“工读学校”。
“自上世纪50年代起,国内各地先后开展工读教育,到1966年左右,全国工读学校数量超过200所,工读教育迎来高潮。”
“但在随后的数十年,中国的工读教育逐渐消声匿迹。”
目前工读学校招生以自愿为原则。这一招生方式,源于1999年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前工读学校招生只需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可以强制实行。”
这部法规将原先进入工读学校的标准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由此,工读学校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
而“自愿原则”之下,很多家长不愿将孩子送入工读学校。
“截至2017年年底,国内工读学校有93所,北京现存6所工读学校,且都存在招生难题。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26所。在地域分布上,目前工读学校分布在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增加了3个省(自治区)。”(新闻事实来自新京报深度报道)
由此带来的:
——自愿原则下,工读教育是否形同虚设?
——工读学校出去之后的“改造少年”的再犯罪率问题?
——“少管所”教育经费问题?(曾存在经费不足的实际现状)
此类机构的经费来源多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曾经存在的经费不足问题:)
你厅《关于提高省少管所服刑犯罪少年课本、作业本、文具用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陕司函[1999]01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教学课本及学习用品价格上涨,为补充省少管所对少年犯罪人员正常“三课”教育经费的不足,经研究同意将犯罪少年课本、作业本、文具用品工本费重新核定为每人每学期80元。(来自1999年陕西省财政厅对省司法厅的回复)
那如今现状如何?
也就是说,如果是收容教养,那么这个13岁的行凶少年,被关进了怎样的地方,又即将接受怎样的“教育”改造?
在昨晚的大连警情通报中,关于这个问题,未提及细节线索。
但是在今天下午津云新闻的独家特稿中,有一些细节(来自受害女孩父母、邻居的陈述)
细节之处,疑点重重。
(1)“曾被索要的废品袋”和“压在女孩身上的垃圾袋”?
“发现我女儿时,我脑子里突然‘嗡’地一下。我先看到一只鞋掉在地上,冲到她身旁查看时,我发现她已经没了气息。当时我看到女儿的裤子已经被褪到了膝盖以下,前胸没有了衣物,那件上衣不是穿着的,而是被拨到了身后。她身上压着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砖头和碎瓦块。”王章(化名)如此描述女儿尸体被发现时的样貌。
“警方在调查时找到了小区里一个收废品的小贩,据那个小贩说,20日16:30到17点之间,他曾遇到蔡某某和其母亲向他卖废品,蔡某某还找他要了一个装废品的袋子。”王章说,这个细节已经得到了警方的证实,从时间上来看,女儿王萱此时应该仍被限制在蔡某某家中,他因此怀疑,蔡某某的父母在警方介入前对蔡某某杀害王萱一事是有可能知情的。
(2)在“家中”的“杀人现场”,延伸数米的血迹,“父母不知情”作何解释?
王章(化名)的一位亲戚向记者表示,警方之所以案发后几个小时内就破案,是因为线索实在太过于明显了:“抛尸的树丛就在蔡家对面不到五米,他家住一楼,血迹就顺着他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他家里也全都是血迹,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警方现在已经确定杀人现场就是蔡家,那天晚上直到七点多才发现尸体,这么大的动静和痕迹,这么长的一段时间,要说父母完全不知道,我觉得不太可能。”
在王章的回忆中,他在女儿被杀当天还曾在小区里见过蔡某某的父母,当时没觉察出有任何异常。时至今日,他仍在怀疑,蔡某某的父母对孩子杀人一事究竟知道多少,有无包庇甚至帮助蔡某某销毁证据的行为。(以上新闻事实来自“津云新闻”特稿)
(3)假使其父母存在知情可能,该案就必须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
本案根据警情通报内容,是否意味着公安将撤案,不再侦查?
但显然,本案还存在如上诸多如“父母是否知情”的疑点,应当继续侦查!
作为一名在职警察,我真心的想说一下:
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社会公众和舆论对降低《刑法》追责年龄的呼声和对《未成年保护法》不能很好的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质疑愈发强烈。这从一定的程度上也说明这两部法律已经有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趋势和迹象。我也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倾听社会的呼声,及时修法,回应社会关切。或者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真正保护受害者,而不要过多的关注加害者的年龄。毕竟,谁的命都是命,不能因为你未成年,就搭上别人命,谁没年轻过呢?
身处大连,听闻感到十分震惊,想不到东野圭吾笔下《彷徨之刃》的情节居然在我们的身边上演。
人性真的是非常可怕。
具体细节很多网友已经说的很全面
未成年人杀人免刑带来的恶,一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到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领域。
一、不管什么样的小孩,在父母眼里一定是可爱的。
二、他知道自己没有制裁犯罪的权利。这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吧。那么,法院真的会制裁犯罪者吗?不会的。透过报纸和电视,长峰多少知道审判是如何进行的、或是对什么案子判了多重的罪。就他个人的认知,法院是不会制裁犯罪者的。说法院会拯救犯罪者其实比较恰当吧。他们会给犯了罪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然后把犯罪的人藏在憎恨他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这样就是判刑吧。而且刑期都短得令人惊讶。夺走了别人一生的凶手,其人生并没有被夺走。
三、社会所制造出来的怪物,是无法用人类的力量让他变回人类的。
四、难道生女孩的父母就必须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不可吗?
五、曾经作过的恶永远无法消失,即使加害者改过自新了,他们制造的恶仍然会残留在被害人心里,永远侵蚀着他们的心灵。
六、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七、可这样真的能消灭万恶吗?把坏人抓起来然后予以隔离,换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在保护坏人。经过段时间,当社会逐渐淡忘被保护的坏人时,他们又可以回到原来的世界,其中有许多人会再度犯法。他们会不会以为自己不会因犯的罪遭到报复,甚至觉得国家会保护自己呢?
八、少年法并非为被害人而制定,也不是用来防止犯罪,而是以少年犯罪为前提,为了拯救他们而存在的。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无法看见被害人的悲伤与不甘,只有无视现状的虚幻道德观而已。
九、警察并不是保护市民,而是法律,为防止法律受到破坏,拼命东奔西跑。但法律是绝对是正确的吗?如果绝对正确,为什么又要频频修改?
十、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这样的观点是目前的法律所欠缺的。失去子女的父母还要去为罪魁祸首的未来着想,这未免太残酷了,不是吗?
——东野圭吾《彷徨之刃》
转一篇在网上看到的文章作为结尾。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绪。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 用由国家全数支出。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
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
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
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 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14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上课说话要被批评,旷课要被警告,打架要被记过,听课时候喝水要被开除,然后杀了人反而没事。
呵呵。
未成年版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消极怠工是消极怠工,但是可以把国防部长丢死牢里,可以自己派税吏去刮地皮,哪个君主立宪的皇帝有这么潇洒?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极端女拳已经在对乃万重拳出击了。在豆瓣、微博等各个平台对乃万进行谩骂和侮辱。乃万工作室被逼的发声明维护名誉。
真正的女权是追求平权。而女拳是无法认同平权的,她们要的是特权。她们称呼平权女生为“仙子”。有时候直接把乃万们开除女籍。
不极端、不偏激、不丑男。都没有资格做女人。乃万已经被她们全面开炮。
它们的论调都是这样的:
1.买房买车又不是女的逼的。繁衍癌们可以去找不要房不要车的。
可是当新闻中出现女生陪着男生一起奋斗白手起家的时候,她们又骂女生“倒贴”“免费妓女”。当新闻中出现男生付不起高额彩礼而哭诉时,她们又幸灾乐祸:彩礼都付不起,还想娶什么老婆,直接滚回家去。
她们就是这样的双标。直接写在脸上都不带避讳的。跟她们不一致的,她们就跳脚骂人。
2.乃万做为女性,居然和男性共情,这太不女拳了。这简直是女性中的败类,必须要批判。
女拳在寻求支持的时候,经常会找一些男性来给她们站台,比如杨笠嘲笑普信男的时候,她们找来一些男人说自己没有感受到嘲讽等。
3.社会已经给予男性“太多”宽容。凭什么还要呼吁给予男性宽容?女生的宽容谁来给?
给予男性宽容并不代表着不给予女性宽容。这本来是可以齐头并进的事情。比如男性和女性可以携手来对抗资方在职场上的强势。但女拳只要属于她们的特权。她们不敢对抗资方,但是她们可以踩着身边的男性上位。
乃万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