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是有法可依的,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该承当侵权责任,长期投喂在事实上系豢养,当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这新闻并不是法院因为老人和稀泥,而是正道的光啊。
狗算财物,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野狗是无主物,被咬只能自认倒霉,但是野狗被长期投喂了,在事实上系豢养,投喂人对该物有管理职责,应该为狗伤人负责。
在道理上,野生动物有攻击性应该是一种大众公认的常识,一般的投喂行为可以不苛刻,但是长期、定时、定点投喂,就在事实上造成了野狗的特殊依赖性,导致特定区域风险增加。
在草地等非公共区域投喂尚可,在公共区域,比如在一楼楼道口喂养“野狗”,“野狗”长期就睡楼道里,咬了人能说和你无关么?
说到底,长期投喂其实就是无证户外养狗,喜欢就自己带回家养(记得办证),要么就做好出事了承担责任的准备。这次法院责任明确,判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