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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少女失踪6年,被找到时与一对父子生3个孩子并精神分裂,当事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暴露了哪些问题?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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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因为我朝过去对人民提供的,是广泛的低质量安全保障,现在正处于一个艰难的转型期。

首先,为防止很多人看到“低质量”三个字就炸,我要说明:广泛的低质量安全保障,是长期以来国力能支持范围内,最公平的方向。


类比如赤脚医生,即使放到六七十年代的背景下看,平均质量也低的咋舌。近70%是初高中生毕业,10%小学生毕业,通过短期培训掌握一些最基础的防治手段和药物,能提供的医护水平相当有限。

但是就是糙到这个程度的赤脚医生,一百余万人,覆盖了中国最基层最普通的亿万民众。无论意识形态与阵营,赤脚医生都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的善政,被视为施政公平的典范。


为最大多数人提供基础的保障,一方面是国力所限,但更重要的是立国之本就是如此。

我朝是少数精英阶层深刻融合、改造、动员最广泛的工农阶层,才打下的江山。既不是精英阶层依托外部势力,也不是内部精英派系的协调妥协。是一场完全的、彻底的、暴烈的阶层重组。

这个基础决定了我朝长期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着眼于绝大多数人。医疗靠赤脚医生,教育靠乡镇小学,安全,那就是一个四十出头老警察,带着五六个毛头小子大盖帽,管着好几个村几千人。

这个体系,或者说这个逻辑,在改开后,遭遇巨大冲击。


我自小在佛山长大,小时候我背书包永远是背在胸前而不是背上,因为飞车党太多了。佛山的贼有段时间名扬海内,全国第一个电子手段解锁偷车的大案,就在佛山。

至于广州火车站,那是在广东的70后80后史诗级副本,一城之交通枢纽,居然能公开吸毒、卖淫、偷窃、抢劫,明明白白光天化日。我爸当年常备一条有缝兜的内裤,专供坐火车藏钱用。

至于80年代末90年代全国范围内车匪路霸有多猖獗,知乎上已经有很多回答,就不作赘述了。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基层治理系统开始过载、收缩,甚至崩溃。


改开的逻辑从内部来说,和北德意志关税同盟一样,都是为了逐步形成国内统一的商品及劳动力市场,打破政域切割,实现自由流动。

改开之前,人员和商品的流动是国家计划的,通过大队、供销社、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根针,扎在一个个稳定的小块里,管理成本是相当低的。

但一旦走上打通这条路,即使有城乡二元制,也无法阻止事实上的大规模劳动力流动。我朝走的试验区模式,就是通过以点带面,用大量既定事实,来低成本突破许多台面上的限制。流动在前,解除法律限制在后。

这样的突破当然是好事。只是我们经济上一条腿迈过去了,社会保障另一条腿迟迟迈不动。

管理常住人口和管理流动人口的警力配置不可同日而语。个人身份的采集溯源调用都极为困难,面对流窜作案需要大量跨域配合,而用警乃至司法的责权划分又一直模糊不清,直接导致警力资源的消耗责任难以明晰。

能解决吗?能,给钱。

有钱吗?没有。军队都要忍耐,农业税都花了大力气,没钱。

怎么办?下KPI,维持,大面上过得去。

因此,很多小盆友说中国治安很好,怎么说呢,这事很复杂。要划时间、划地域、划案件类型、划影响力,很碎片地看待。

大城市有税收,又是门面又承受的起,那就恭喜你。别的很多地方,那就是画红线,例如“命案必破”;红线以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以和为贵吧。

甚至大城市里,也是调解优先。朝阳区公检法才多少人,辖区内几百万人要是都一事一诉有法必依,人员翻番也下不了班。

更别提现在还在提倡精简行政成本呢。

解决红线以上的成本,政府出;解决红线以下的成本,只能靠人民内部消化,包括对警察队伍的消耗。


参考的例子有没有呢?有,美帝。

税交多的地方就警力充沛,税收的少的地方就意思意思。不服就关,敢闹就biubiu,走程序?麻烦您花钱请律师。

这个逻辑非常合“理”,但太不合情。我估计这么整我朝能整出五百万律师,三年超美。

而且这么整,普通人的司法成本这么高,正义就成了有钱人的游戏,总之和穷人没关系。按照本国人民性格,怎么滴,想昭和?

那不学美帝呢?不好意思苏联已经死了,咱们这个体量,这个结构,没有参照物。


其实河南这件事在媒体上炸出来的那一刻,这事就已经解决了。因为此刻一定有大量报告在发,数不清的电话在打,条子在递会在开。这是个“事”,就会有资源聚集,解决它。

问题是在现在不平衡的资源分配下,那些淹没在噪音里的“红线下”事件,怎么办?

难道就真的只有一个姑娘遭到了这样的命运?

有些理念是我们立国之初就定下来的,我们也信仰到今天。但这些理念配套的系统,一些在崩溃,一些过载,大部分在艰难转型。

能做的大概是三件事:

自己多赚钱,管好自己;国家多赚钱,有更多的资源去分配;

更好的技术。科技真是第一生产力,更廉价的监控采集、数据跟踪、预警与判定,降低用警成本,提高效率;

更明确的低烈度反馈。告诉观测者,我们希望保障体系更好,能惠及这片土地的更多人。

现阶段,保持对这件事的关注,直到有一个说法,这大概是普通人能做的最有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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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没死人的案子不是大案,要案,吃力不讨好又收不到罚款……一点动力都没有,他们的精气神在哪?抓赌,抓嫖,抓毒,贴单子,抓超载,娱乐场所定期检查……其余的事情,真的是一点意思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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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本来有千言万语,但是直到看到这个地方,顿时觉得,说什么都是枉然。

这种事也能调解?开了眼了。

关键词:多次、最终、调解、保证书

郑某父子俩这是犯罪啊!强奸加故意伤害加非法拘禁!怎么可以一纸协议书就轻松和解了?

想不透,想不懂,想不明白,令人费解!



建议查查这位郑某,这么大的事都能轻松和解,肯定非黑即恶!

图源—— ——@墨糖 的回答。

图源———— @南遥南舒 的回答

你所看到的,只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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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发生的地点是我的家乡,在我家,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


每个村子都有几个娶不到媳妇的光棍,从外省“买”疯疯癫癫的女人回来,没有人知道这些疯女人是从哪里来的,也没有人在乎,她们就这样被强奸被家暴被监禁生孩子。


(对地域敏感的人请不要跟我杠,我并没有故意针对地域,我个人也没有任何家乡荣誉感)


小学的时候住在外婆家,每次上下学回家都看到,蹲在门口吃饭的邻居,他们一家6口住在破瓦房里,房子的砖头是泥和草混合糊起来的,一家人的衣服也是破破烂烂,几乎是村子里最穷的。某天收到他们结婚请帖,说大龄单身儿子要结婚了,结婚对象是外地买的媳妇。 结婚当天“新娘”穿的也是破破烂烂,一看就明显感觉智力不太正常,反应迟钝,有妇女嘲笑着问她家在哪哪里人,她也说不上来,连自己名字都不知道。

那天村里去的男人都喝了很多酒,几个男人红着脸醉醺醺哄闹:“会压蛋吗?我们教教你啊!” 总之除了那天智力不正常的“新娘”面无表情之外,其它人都很开心。

第二天,村里妇女们聚在一起闲话,我听到她们说,洞房的时候“新娘”倔脾气不听话,被“新郎”打了一顿,几个人按着“新娘”才完成了洞房过程。又过了几个月,女的怀孕了,生了个男孩,期间也跑过几次,每次逃跑都被这家人追回来,他们会联系街坊邻居一起追,大家都很乐意帮忙。追回来之后就把她关屋子里绝食,再打一顿强奸怀孕,她就能安生一点。

我见过他们给她注射不知道什么药,也见过她的脸和身上都是被打的伤痕。

又过一两年,女人连续生了三个孩子,每个孩子都智力有问题,长相也和男人一样丑。

村子里的人很爱讲他们家的事,但没有人同情这个女人,也没有人觉得这是违法行为,大家觉得花了钱的就是自己家的人。甚至当时在10岁的我看来,这件事也顶多是“奇怪” 没有更多其他信息。直到我长大了,明白了结婚不是娶妻,不是买卖,注射药物和殴打强奸都是犯罪,我才知道整个村子有多魔幻。


但,如果你也生活在那个环境里,你根本没有“帮助”的意识...大家都觉得这很正常啊,她就是别人家的媳妇,哪怕她未成年哪怕是智力缺陷哪怕被拐卖,但她还是他们家媳妇,就应该为这个家做牛做马。所以,我没什么想说的了,我觉得生活在这块土地上里的人都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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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问题请专业人士解答。从社会角度看,这起案件是基层环境糟糕的结果。受害人在13岁时就失去了监护人。我们经常在各种正能量新闻中看到基层组织和政府怎么关心服刑人员子女。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这种关心,直接证据是,受害人辍学了。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受害人生的三个子女是怎么上户口的,怎么办出生证的?报道中说和老头生的那个孩子在上学,就算没有户口,至少也要登记父母信息吧。这么多年了,就没人发现这家人有问题?讲基层社区建设的各种正能量新闻也不能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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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更新:

关于小茉的来历,

郑老鬼之妻徐某有这样一套说辞:


简直胡说八道,你“救”了人家,人家就必须以身相许啦?如果说她是自愿的,好端端怎么就疯了呢?

徐某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

同时我们还获知了这样的信息,郑老鬼的儿子郑某牛也是一个精神病人。(11岁就患上了这个病)

结合小茉的自述,

我大概能猜出这家人拐走小茉时的心理了,自己的疯儿子是不会有人要的,要想办法弄一个媳妇回来才好,不然老郑家的香火就要断了。

可以不客气的说,在遇到小茉之前,这家人应该就已经开始给自己的儿子物色对象了,郑老鬼一天到晚蹬着个三轮,你以为他在干活?错,他在给他的傻儿子找媳妇。

可怜的小茉出现了,无父无母,家里人不管她,智力还是健全的,简直天赐良机呀!

大家有没有觉得这个桥段很熟悉,路上拣个媳妇,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那篇传遍全国各大中小学的史诗级鸡汤文《疯娘》,我摘录一段让大家回想一下:

23年前,有个年轻的女子流落到我们村。
她衣衫褴褛,蓬头垢面,见人就傻笑,且毫不避讳地当众小便,村里一些男人也就常围着她转。
因此,村里的媳妇们常对着那女子吐口水,有的媳妇还上前踹她几脚,叫她“滚远些”。
可她就是不滚,依然傻笑着在村里转悠那时。
我父亲那时已有35岁,他曾在石料场被机器绞断了左手而截肢,又因家穷,一直没能娶亲。
奶奶见那女子还有几分长相,就动了心思,围着那疯女人转了三圈,点点头说:“嗯,不错,一看就能生娃。
奶奶决定收下她给我父亲做媳妇,等她给我家传个香火后,再看情况是否把她撵走

我可qlmlgb的吧,姓徐的,这才是你想说的话吧?你可真划算啊,给你的傻儿子,强奸犯老公找了一个生育机器,你还在这里反咬一口,怪人家诬陷你?!

听说警方要再做一次DNA检验,不管结果如何,我希望这一家人在过年以前都能被送到牢里去团聚,这就是最大的公平!(骂我键盘侠就键盘侠吧,I dont care)

事情曝光这么多天了,有关部门还没有人出来认领责任,你们对得起自己挂的标语吗?




原文:


以下内容可能会引起您的极度不适,请谨慎阅读。

欧美的达官显贵和中产阶级们不知道,在他们围坐在温暖的壁炉旁,享用着面包和火腿,期待着圣诞老人的礼物时,卖火柴的小女孩正在饥寒交加中死去。

圣诞节的清晨,从睡梦中醒来的人们听到的第一声不是驯鹿踏过天空回响的铃铛声,而是刺耳的微博推送提醒。看了一眼手机,很多人一天都自闭了,因为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条新闻:


小茉(化名)被妈妈找到时,已经是3个孩子的母亲了。此时,她20岁,已失踪6年。离奇的是,经过亲子鉴定,警方确认小茉的大儿子系她与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名60多岁男子郑某所生。

另有一对龙凤胎,确认为小茉与郑某的小儿子所生。失踪多年,再次见到家人时,小茉已认不出母亲李艾玲(化名)。后经诊断,她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来源:澎湃新闻)

我看了一眼日历,还差六天就是2019年了,我以为我活在原始社会。

生活远比小说要魔幻。



01 没有冉阿让的珂赛特


卡夫卡说:“离此洞口一千米处才是真正的地洞入口。”

我想说,离我们所看到的底层一千米处才是真正的社会底层。公司的保洁阿姨,道路上的清洁工,工地上挑着水泥的汉子,他们或许收入不高,但至少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足以让自己衣食无虞。

地铁站讨钱的老太,天桥上跪着的乞丐,他们看着破破烂烂,但也不一定是社会的底层,兴许赚的比你还多。真正的底层,不敢奢望钱,有一口吃的,就能牺牲自己尊严。

《悲惨世界》里的芳汀小姐被富家子弟当成玩物,怀上女儿珂赛特之后即被抛弃,流言蜚语的中伤让她同时也失去了工厂的工作,在动荡时期的法国,没有糊口的工作,无异于躺在贫民窟里等死。

为了抚养小珂赛特,她先是卖自己的金色长发,过几天又忍着剧痛卖掉了自己雪白的门牙,最后卖无可卖,她只能去做妓女,牺牲肉体从粗鄙的水手和骂着脏话的大兵那里换取一些糊口的吃食。

小茉的母亲李艾玲简直就是芳汀的翻版,小茉的父亲在她刚出生后不久便不知所踪,此后由她和家中老人负责抚养三个孩子,由于经济拮据,李艾玲走上了一条歪路,2011年,她因犯罪被判入狱。

小珂赛特的母亲因病去世,小茉的母亲因罪入狱,在最需要母爱的时候,母亲却不在身边,两个孩子的命运何其相似。

然而即使是生活在“悲惨世界”,小珂赛特也比小茉要幸运,他遇到了生命中的贵人冉阿让,长大后又遇到了一生所爱马吕斯,而小沫在母亲离开的日子里遇到的却是一生的梦魇。




02 耸立于闹市区的盲山


《盲山》这部电影看过的人可能不多,但是听说过的人绝对不在少数。电影的主要内容是,上世纪90年代,女大学生白雪梅被人贩子拐卖到偏远农村,给一个40多岁的男人做老婆。

被卖进大山后,她经历了关禁闭、辱骂和毒打,男人QJ了她,还让她怀上了孩子,她多次逃跑又多次被抓回来,整部片子让人充满了压抑和绝望。

让人们没有想到的是,盲山竟然又一次上演了,这一次不是在电影院,而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在深山老林,而是在中部大省的闹市区,不是在30年前,而是在2018年......

“我劝她听话,不要再去网吧了,她不听,还是坚持要钱,我一生气就打了她一巴掌,她哭着跑出去了。”小茉的哥哥李承说。

这位鲁莽的年轻人不知道,他这一巴掌把亲生妹妹扇入了魔窟。

13岁的妹妹失踪,做哥哥的不去找,也不报警,反而向妈妈撒谎说妹妹南下打工去了,直到妈妈出狱,谎言才被拆穿。

6年后,面对精神失常的妹妹和质问自己的媒体,李承是这样说的:

对不起,这个锅,法律不背。

蹬着三轮车的郑老鬼(他不配叫老头)把流浪在外的小沫带回了家,锁上门后,他给了小茉一根鸡腿,随后脱掉了她的衣服,郑的老伴儿就在一旁看着。

无耻的郑老鬼把小茉禁闭在自己家里,用凳子砸她,不准她出去,还让她给自己的儿子做老婆。

小茉有时候跟郑老鬼睡,有时候跟郑老鬼的儿子睡,有时候三个人一起睡,禽兽无礼,遂父子相聚麀。

6年间,小茉产下了3个孩子,经DNA检测,头一胎是郑老鬼的,第二胎是龙凤胎,是郑老鬼儿子的种,小茉今年才20岁,她的同龄人刚刚考完研,正牵着男友的手,徜徉在圣诞节的花车游行之中。


我tm多么希望这是一个假新闻啊。



03 谜一样的基层治理


6年后,唯一牵挂着小茉的李艾玲,一出狱就走上了寻女的之路,她一边派发传单,一边向市民打听女儿的行踪。

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2018年1月24日下午2时许,她在驻马店市某小区门口贴传单时,无意间看到一个女孩在身后看着她发笑,

“我回过头瞥了她一眼,也没有太在意,继续拿起传单准备贴的时候,脑子里又过了一遍这个女孩的脸,我赶紧回过头,这时她已经走开了好几步。”

小茉浑身上下破旧不堪,她赤脚穿着一双拖鞋,上身穿了一件特别破的毡衣,里边的毛衣领口全都开线了,看起来就跟要饭的差不多。

李艾玲上前一把抓住女孩的胳膊,叫了两声女儿小茉的名字,但对方没有任何回应,虽然那时小茉的长发已经剪得极短,但她确信,眼前的这个女孩一定就是自己的女儿,她反复询问女孩是否认识自己,对方却一直摇头,并甩着胳膊要走,

“这时候我也急了,揪着她的衣领,把她逼到墙角,拨开自己的头发让她仔细看看我的脸,看看我是谁。”

她畏畏缩缩打量了眼前这个女人许久,喊了一声“妈!”李艾玲一把将女孩搂在了怀里,她搁在地上的一叠传单在冬日里,被一阵寒风吹得散落了一地。

李艾玲报了警,在警察的帮助下,小茉被接了回去。

她是一个好母亲,但是贫穷限制了她的思维,3个孩子也让她感到无能为力,于是她做出了让步,决定把女儿嫁过去。

得知小茉经常被一家人殴打,李艾玲多次前往派出所,希望民警能够对郑某一家人刑事立案。

然而善于和稀泥的基层警察把这个案子当成了普通的家暴事件,没有申请逮捕两个QJ犯,只是让郑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

直到郑老鬼强奸小茉一事被揭发,DNA检测结果出来,郑老头才被以QJ罪刑拘。

让人们感到不解的是,小茉从失踪到怀孕生子,到大儿子上学,这中间漫长的六年里,基层政府都像是真空的一样。

小茉没有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怎么办的?孩子上学的户籍调查是怎么通过的?这样不明来历的一个女孩,街道干部,管片民警,街坊邻居是怎样视若等闲的?驻马店市GDP排行全省第八,这样一座锦城池为什么能容忍强抢民女这么恶劣的行径呢?

警方的处理结果让人失望,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对郑家人非法监禁、强奸、虐待未成年人数罪并罚?让郑家儿子逍遥法外算怎么回事?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



04 人为了活着本身而活着


我曾一口气读完小说家余华的《活着》,命运的难测,生活的苦涩让我感到窒息。

我以为福贵的一生已经是最为悲剧的一生了,当我看到有关小茉的报道,我才知道不管时代怎么变,福贵式的人物依然存在于我们身边。

小茉母亲有没有难处,有,3个活生生的孩子还在这里,如果一举打掉了郑家父子,谁来抚养他们?

警察有没有难处,有,在某些基层民警看来,这件事跨度太长,且当事人神志不清,整个举证过程极为繁琐,牵扯太多,调查需要花费很多时间。

但是他们的难处跟小沫这六年来的悲剧相比,算得了什么呢?跟法律的威严受到的侮辱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小茉已然如此了,她成了余华笔下的福贵,她活着的目的除了活着一无所有,但是,我希望她能好好地活着,有尊严的活着,伤害她的那群人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

给小茉一个公道,也是给全中国的儿童一个公道,要让他们看到,这个社会是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

给小茉一个公道,也是给全中国的女性一个公道,要她们看到,这个社会赋予她们和男性同等的权利,而不是把她们当做生育机器。

倘若在闹市区把别家女孩掳走都可以逍遥法外,日后谁家还敢再生女儿?请给小茉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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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鹿掌柜 姐姐邀请我来蹭这个热点~

类似的案例不胜凡举,结合这个事件的本身。这个回答着重在法条基准上从裁判文书的分析出发,客观分析对于被害人低龄的性犯罪的刑罚现状。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想起两个天一我就来气!是不是性犯罪真的代价很小,赔点钱就能不蹲监狱了?

二、警察和检察官是不是都收了黑钱,为什么又是搞调解又是和解的?(法官?你不是吃完控方吃辩方??调什么解)

三、对这个案子一点点的看法

一、合法情况下,是会重判的!

至于第一个问题,先放结论,如何中间程序如何,对于针对幼女/幼男(十四岁以下)的性犯罪必然是从重判处的,说是立国之“初心”也不为过:

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
(一)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二)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危害亦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教养责任而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者,分别按其情节,比照前述各条从重处刑。
(四)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19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而这一点,放今天我们可以通过几个罪名来看:

1、奸淫幼女罪

放今天是找不到这个独立的罪名了,在两高罪名标准化的要求下,严格的将奸淫幼女作为了强奸罪的加重情况来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长一段时间将奸淫幼女作为了判决的案由。

因此我们今天再来看就只能在减刑变更中发现他们的蛛丝马迹了,在挑选裁判文书时,随机挑选了十份江西省的奸淫幼女案例,因为重刑犯都在南昌服刑(或许都在鄱阳湖种田呢),所以两个罪名的作出机关均为南昌中院。而强奸罪的文书来自重庆二中院,在此做一说明,案号放到最后做附录。

2、猥亵儿童罪

猥亵者,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其对象是儿童,但此罪对男女皆成罪,就没有那么深的性别色彩。之于此,本人曾在少年庭略闻过娈童案若干,大致多以此罪定罪

3、强奸罪(奸淫幼女情节)

要注意的是,和奸淫幼女相同的是,除了“两小无猜”以外或是“过于成熟”等特殊情况外,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定罪化处理是一般原则。不过在这个情况下难免发生情人有意郎亦倾心的情况,这个时候也就自然会有嘿嘿嘿又嘿嘿嘿的情况,这时候视情况不同也可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微轻”等总则条款出罪。

不多赘述,直观的总结图如下:

1、奸淫幼女罪

可以看到,在随机下载的十份判决书中,单犯奸淫幼女一罪便可以上抬到死刑缓期两年的重刑。而结合其他的犯罪并罚时也可能在无期和死缓的边缘徘徊。而一位15岁的少年犯也因为并罚判处了重刑20年,并且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最后服实刑的年数是相近的,大致都在15年左右。

2、猥亵儿童罪

此罪单独定罪时顶格是5年,而一罪无并罚情节或是无严重情节,一般是在3年左右

而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事实上娈童的对象很多确实就是小正太w,而且很多老大爷还挺好这口(叹气)

3、强奸罪(奸淫幼女情节)

在年龄处染色的是年龄已经属于“老犯”范畴的,而罪名处染黄色的则是有前科的。在刑期上明显的不是3年起步,一般可以发现都在5-6年起刑,而会视犯罪情节轻重再上抬,在找到的案例中一般也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予以在15年之下的处刑。

对于身份和场地的总结,于此引用一下已有的研究数据

当然做这个特殊主体不是为了开嘲讽炮,仅为一个观察而已。


二、量刑的细则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而地方高院也更加细化:

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造成问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当同事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强奸的(3)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强奸的(4)强奸二次以上(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细则很清楚,只要还算正常,检察官犯不着收这点黑钱然后在知乎被大家黑w


三、关于和解和调解

从我国司法的传统而言,不是很提倡和解和调解这一套,大家可接受程度显然不高。最近这二十年开始逐渐应用的和解调解制度,诛心而言也并不是被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的影响,而更多的是配合了枫桥经验重光,和谐社会建设、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推行。但是不管如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至于调解,在刑事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理上只有在刑附民诉讼中进行调解,并且这个调解一般认为是其中的民事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调解,我们更多的还是得关注到派出所,当然派出所的调解和刑事和解的弊端差不多,缺乏监督,事情太多导致了调查不仔细,不该调解也调解。就这一点,特意向一位员额检察官请教过,在侦查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进入到公诉阶段还会再行审查。在这里附上一个研究中的统计数据,让大家对派出所基层的调解有一定的认知:

实话说,事情很繁琐也很无聊,起码上不了澎湃新闻。


三、本案

一种可能的版本
在找回女儿以后,可能就是她妈确实一开始想把女儿嫁过去,毕竟已经不好嫁出去了。但是听说挨了打,这顶多算家暴,但是因为之前到底是否"合意"而生的孩子已经因为精神病分不清了。去派出所报案也不会贸然立案,错抓错捕那就完了
不过后来又发现她女儿受的折磨太大了,并且做了亲子鉴定,那就没谁能推的了,在证据上验证女孩的供述

因此警方是失职,处理方式方法失当,不是"收了黑钱",况且后续尽快走程序弥补了。


诊断精神分裂症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标准是CCMD-3:

精神分裂症(分裂症)[20]
本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状态。
[症状标准] 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加规定:
1 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 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 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 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 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 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 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 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 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 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 符合病症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 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我之所以全部贴出来的原因,是因为事实上诊断一个人有精神分裂并不是多简单的情况,不是我想精分就精分的。

因此这也侧面给了一个逆向逻辑,做出一定的合理揣测( @待进阶法师 在此与您的答案有所不同,望可以一起交流)——公安机关能不能依照精神病人的口供定罪?

答曰,可以,但是要有其他证据

所以,在这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会进行调解要求写保证书云云,也不排除其没有正确区分是否是治安/家庭纠纷的加剧化,毕竟以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经验来看,有一些过于蹊跷的地方以至于不一定能关注到:

1、家人不见报警

2、邻居不见举报

3、一开始被害人即便是精神失常也没有做后面的陈述

要不是“自诉”已经生育有婴儿,还不一定能发现更深层次充分的证据。不是说为了警察洗地,而是必须要考虑到案情的复杂,和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关方面的特殊性。毕竟不是每个派出所都是在贝克街221b和福尔摩斯一起上班。

本案第一阶段可以认为是"寻女成功"

2018年1月24日下午2时许,她在驻马店市某小区门口贴传单时,无意间看到一个女孩在身后看着她发笑,“我回过头瞥了她一眼,也没有太在意,继续拿起传单准备贴的时候,脑子里又过了一遍这个女孩的脸,我赶紧回过头,这时她已经走开了好几步。

小茉被接回家后,李艾玲逐渐发现小茉的精神状况有问题,很难与人深入交谈,问多答少,有时独自发笑。她将小茉送往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在1月初寻找到女儿后,便相应的做了检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进入了本案的第二阶段。

医院中的"拐走"都是加上了引号,表明医院也出于职业道德,没有肯定其所述的全然正确性,只是作为了辅助参考,依然认定其是"起病原因不详"

就变态心理学的原理而言,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病,精神病性症状通常发生在青春期后期与成年早期。这同我们现在看到女孩的年龄也是可以吻合的。

(这一部分的原回答有所问题,不够严谨,于此择机更正,谢谢 @花火 的真知灼见)



可见的是,被害人后续恢复出院,这也同精神分裂症本身是可以较好"预后"有关系,特别是被害这种起病年龄晚,急性起病,属于明显的情感症状,本身人格正常的情况,况且之前可以看报导言之,其社会和适应能力良好。

所以在接受急性期2-6个治疗之后,就具体而言女孩接受了3个月治疗,其本人已经有所恢复,但是这也只是临床症状消失,本身的社会能力下降,精力体力上都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此时所做的供述虽然不是全部的真相,也渐渐有了一些"实际的东西"。毕竟这也到了这个问题的第三阶段

而后:

在小茉的讲述中,曾多次提到自己被郑某一家人殴打,李艾玲为此多次前往派出所,希望民警能够对郑某一家人刑事立案。最终,在警方调解下,郑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李艾玲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其中提到,保证对小茉与自己的儿子一视同仁,不得侮辱、谩骂、殴打;保证小茉与其儿子结婚后男方父母不同住;如果婚后殴打小茉,双方无条件离婚等。
李艾玲说,她原本并不愿接受郑某一家人,但考虑到小茉已经生下三个孩子,便决定让步,想让小茉嫁过去,“但突然有一天,小茉跟我提到郑某曾脱过她的衣服,我一下子就懵了”。

从上述的梳理来看,警察调解时,应该是明知有精神分裂的情况的。毕竟精神分裂的症状就和正经的刑事侦查有很大的出入。

精分患者几大重要的特征:极具荒谬性的妄想,丧失支配感感觉自己被人控制,甚至产生被害妄想。以及一定的情感和思维联想障碍,也就是想不清事,不想搭理人。这对公安机关调查起来都有很大的困难,最合理的可能就是因此不采信供述。

并且截止到这个时候,其母也只是“她说”而已,并且心中的底线是“让步”,期待可以"在一片狼藉中,寻找最后一丝慰藉,找到归宿,虽然是恶的",没有也拿不出关键性的证据。或者说根本没有想到事情有这么糟糕。

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好转,经过一定手段的应用,女孩的精神状态自然在渐渐变好,逐渐让事情变的清晰,大家对她言语的重视程度自然也随之提高了。

而生下来的婴儿父亲的归属,与接下来的亲子鉴定就应该是本案除口供以外的关键性的证据。这样直接致使郑某于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目前已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

这篇报道是在12月25日公布出来的,因此可以排除侦检机关受舆论影响,而是选择了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立案后批捕并后续提起公诉的。

最后,

就我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而言,我对这对父子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在道德上在法律上都应该被严惩。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做法,是不是要认真思考一下再去评判,这样也才能“平之如水,触不直者去之。”

以及,希望大家能够身体力行的去了解更多的心理健康知识,这样也能更好的助人助己,也可以说是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份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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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各个阶段的法律分析,看 @TEDCJK 的回答足矣:

想说一点更务虚的:如果在这六年间,有一位「多管闲事」的人,事情会不会有改变?

以前接触过一些美国的警察报告,不少是以「A concerned citizen called 911...」开头,「一名关心事态的市民拨打了911」。一名市民听到隔壁传来哭喊声,警察到场制止了家庭暴力;一名市民在街头看到衣衫不整,神态恍惚的孩子,警察找到了喝得烂醉的父亲...

从澎湃新闻报道中的图片来看,强奸小茉的郑某父子住在上图这样的单元楼中,这种「老破小」居民区,隔音一般不会太好,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相对频繁。报道还提到,在小茉想要离开时,会遭到郑某父子的毒打,有时还会用板凳砸,多少会闹出一些动静。

或许在这六年中的某个阶段,郑家人放松了对小茉的警惕。她母亲是在小区门口贴传单时看到她的,这可能意味着,小茉虽然被限制了自由,但在后来的确有了离开房间的机会,而那时她可能已经表现出了存在精神疾病的症状。

如果说,是在北欧或者美国南部农村(对不起开了个地图炮),心理变态的性虐犯罪者将受害者囚禁在独栋房屋的地下室,似乎的确难以发现,但在这样的鸽子笼中,一个秘密真的能隐藏六年而不露马脚吗?

--

但似乎又不能苛责那些不管闲事的人们。各位读者,你们报过警吗,因为关心他人安全和公共安全报过警吗,有没有得到期待的回应?如果在第三个小问题摇头了,那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人的行动模式是需要通过正向反馈加以激励的,如果一种行为始终得不到回应,那么就很难自发地进行下去。

有的国家,的确吃过大亏,所以知道「群防群治」的重要性。911 之后的美国,出现了大量的「If you see something, say something.」的街头宣传语(在公共场合出现频率不亚于「中国梦」),这是真的被弄疼过,知道多管闲事的市民可能会消弭一场惨剧。

当然,我们不能事事都摸着鹰酱过河,特别是在公共安全方面,美国可以说是一个很糟糕的老师:1:248的警民比例,每年 10,554,985 次逮捕(数据来源:fbi.gov) ,这是一个膨胀而畸形的系统。但他人得了肥胖症,并不意味营养不良就是好事,这一点也要明确。

新的一年,发现身边可疑的事情,做一个多管闲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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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 邀请。


圣诞节刷到这道题,确实是一件很令人心情沉重的事。尽量从法律专业角度讲两句,抛砖引玉。

开篇前先做个说明,悲剧的发生除了直接作恶的恶徒外,还源于各方的失责缺位。本题会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尽可能对各方处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答案以新闻报道基本真实为前提,不设立场,主要讨论现行制度下避免悲剧的可能性。


以下正文:

1、少年辍学

新闻原文是:

2011年,她因犯罪被判入狱。此后,小茉辍学,在一家服装店里打工卖衣服,一个月有800元工资。那一年,小茉13岁,小学还没有毕业。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持续至初中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失踪少女13岁辍学,显然还在义务教育期间;登记在册的学生中途辍学,其所就读的小学以及当地教育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未有辍学,少女是否就不会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如果未有辍学,是否即使兄长隐瞒实情,就读学校方面也足以发现失踪、及时反应?

如果辍学时教育部门或学校能够及时联系警方,警方提前介入,是否能够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

可惜的是,这些问题由于学校及当地政府机关的缺位,永远都不会有答案。


2、兄长隐瞒

这一部分,其实责任是二分的。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困境儿童」

事发地在驻马店市,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具有本地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身重病或重残的困境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的困难家庭儿童。具体包括:   
1.自身患重病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戒毒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戒毒、失踪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戒毒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其中第四项指的就是本题失踪少女所面临的情况(父亲失踪,母亲服刑)。

按照《通知》:

(一)落实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1.家庭生活困难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如符合孤儿条件的,要办理孤儿手续,纳入孤儿系统予以保障。   
3.事实无人抚养、无人监护,但不符合孤儿条件,无法完善孤儿手续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全额救助。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并履行手续。

案中少女理应得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额救助,不清楚事实上足额提供了没有,但按照新闻报道「在服装店打工,一个月有800元工资」的描述,我对此并不乐观。

同时:

如果相关部门评定后认为其兄有监护、抚养能力,应当为少女委托其兄监护并履行手续,这种情况下问题有二,一是部门评定是否失职,二是负有监护权及抚养义务的兄长隐瞒实情,未尽照料是否失责。

如果并无「评定并委托有能力提供帮助的亲属、机构代为抚养监管」这一过程,则相关部门很明显疏于职守。


3、郑氏父子

如果郑氏父子违背少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郑氏父子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限制少女返家,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之所以加上「如果」,是因为仅凭新闻描述不足以证明前述行为的确实存在,少女现年二十岁,按照其长子「是个男孩,已经四五岁」的新闻报道,倒推出其受孕时间大于十四周岁,不能够适用奸淫幼女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是违背少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亦或是限制少女返家,这些指控能否成立都依赖于后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新闻报道提到少女已然精神失常,不过暂未有正式鉴定,若果确已精神失常,其陈述效力存疑,能否定罪并不乐观)


4、户口登记

一些意见认为,失踪少女的一女二子均未非婚生子女,理应不能进行户口登记;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相关部门倒是没有做错。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针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随后河南省及驻马店市据此分别制订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的通知》,其中规定有:

(三)1996年1月1日(含)后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注意事项:此类人员户口登记根据无户口人员实际年龄分为,六周岁以内的由常住地派出所直接录入;六周岁(含)以上至十四周岁以内,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十四周岁(含)以上的,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常住地派出所只做书面材料审查,未必能够发现隐情,只从户口登记来看,不足以说明郑氏父子当地派出所疏于核查。


5、警方调解处理及各方陈述

单就新闻报道来看,警方面对可能存在的强奸案件无动于衷,甚至主持调解的行为明显是玩忽职守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所有的报道,均来自少女母亲及兄长的单方陈述。

为何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幼女,母亲最初只是对殴打行为提出立案,并在郑氏父子作出不殴打承诺后即接受了调解,除了对郑父令人发指的恶行的不知情,是否也有「尽管郑子亦可能有涉强奸,毕竟女儿已神志不清,需人照料,顺水推舟未必不是良配」的妥协;为何幼妹失踪如此大事,前后过程不过是「离家出走」几字一笔带过,既无报警记录,亦无旁证;所谓「网瘾要钱」是实情还是另一个为开脱责任的避重就轻,这些问题其实是有疑点的。

如果说警方自始至终都不知实情,那恐怕在归责上亦不好全然归咎警方;当然,面对疑点未能深究,至少有怠慢之过。

至于进一步的展开,必须等待更多信息的披露。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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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原文是这样的:“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故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故其战胜不忒。不忒者,其所措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

所以“无勇功”是说不需要多拼命地作战就能赢,战前就能决胜了。而你质疑的却是善战者战绩很好。相当于人家说善学者不需要熬夜,而你质疑说善学者明明考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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