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突然联想到了下面这个问题:
之前回答这个问题还是挺难的,毕竟两个都是中西部大城市,而且都算网红城市,但是现在想想应该很容易回答了……
没有任何站务记录 我这个回答被删了?
那我重发
长沙当地想吃女权红利,所以呢隔绝内外 用法援律师诱导认罪换取自由,
然后让司机家庭背上犯罪记录。
现状就是司法对男女的不公平对待。
我只能说生为国男,是有原罪
确实令人悲愤,一个无辜者即将面临审判,却连辩护的权利都被剥夺。
舆论重不重要?舆论当然重要,因为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司法的公正,使人民坚信社会存在公道与正义。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是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石。所以说司法机关重视民情,重视舆论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要警惕一个错误的误区,那就是司法对舆论的重视,不应该是舆论说谁有罪谁就有罪,说谁无罪谁就无罪。
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法院,也不需要检察院,直接把每个案子拿出来搞微博投票就可以了。
司法机关对舆情的重视,其本身的意思是说,要重视案情的调查与分析,重视收集证据,检查自己是不是在之前的工作当中,由于疏忽大意,有所疏漏,忽视了关键的信息,要做到兼听则明。
这才是司法重视民情的本来意思,而不是说把司法权审判权直接交由微博小作文来决定。
若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直接将审判权交由微博小作文,这是懒和投机;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强行将无辜的人构陷入罪,甚至在审判之前,连辩护权都要将其剥夺,更是失去了最基本的良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公开是对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底线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最新消息:辩护律师称司机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我之前的推测一样。
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可适用缓刑。这一年的刑期也和我之前为知友预测的一样,一方面,司机有认罪的动力,折抵前期接近7个月的羁押期限,再过几个月就能出来(不判缓刑的情况下);另一方面,也符合“本案情节较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出意外,量刑应该就是1年了,除非司机当庭翻供。法院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将简化,大概率一次开庭就审结,法院将在15日内作出判决。
是否会适用缓刑现在还不确定,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刑罚是否以非监禁刑的方式执行,也关系到后续的上诉问题。上诉期是一审判决作出后10日。
如果一审判处实刑,因刑期折抵后未满,所以司机还得在看守所羁押,上诉期内还得靠律师会见传话,是否还会出现法援占坑的情况,尚未可知。
另外,因一审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如果司机上诉,就将无法享受认罪认罚从轻的待遇,二审判决会加重(当然也有可能检察院不提抗诉,适用上诉不加刑规则 ),权衡之后,司机是否会上诉,目前也不确定。
事情正在朝着不利于司机的方向发展,后天就要开庭了,但司机家属请的律师仍然无法介入案件,两名法援律师仍然占着坑位。
从司机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天,已经有6个月之久,但司机在里面说了什么,有没有认罪,侦查人员讯问了什么,这些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外界却仍然一无所知。
此时可能呈现出一幅非常荒诞的画面:司机在里面对办案人员心存感激,感谢他们为自己安排了法援律师,不用自己掏一分钱,而且还一下给配了两,缓解了自己的经济负担。而外面的家属却心急如焚,信息进不去也出不来,穷尽一切方法未果,只能干着急。
大家可能会问:在法院阶段能不能更换辩护人?
可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据此,到底用法援还是用家属请的律师,最终由被告人确定。
10号就要开庭了,目前来看,还不清楚家属有没有基于上面这条理由,请求法院根据司机本人的意思确定辩护人。
当然,也有可能是家属已经申请了,但法院没有问司机的意见;也有可能是法院问了司机的意见,但是司机还是坚持用法援律师。这些情况都尚未可知。
答案是可以,法律规定的很明确:
《刑事诉讼法》
第311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从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司机只拒绝一位法援律师,因为还有另一位法援律师,属于“仍有辩护人”的情况,庭审是可以继续进行的。所以,想要确保能够休庭,为新律师争取辩护准备时间,被告人得一次性拒绝两位法援律师。
现在总体的情况是比较悲观的,因为即便能够变更辩护律师,留给新辩护人的时间也基本不多了。
新律师想要开展有效辩护,有两件事情是必须要做的,一个是会见,一个是阅卷,这可以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唯二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之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另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新律师有15日的准备辩护期限。
但是这么短的时间有可能会见上一次都难。
律师需要在15日内争取会见,但是会见得预约、预约得抢号(很多地区的会见的预约得提前一周),看守所随便给点理由,什么疫情防控、号没了、嫌疑人正在被提审,可能就搪塞过去了,未必能会见得上。
更糟糕的情况是,司机拒绝法援律师的时候,可能庭审质证、辩论这些核心程序已经基本走完了,那就意味着法官已经形成心证,一次开庭就准备宣判了,根本没有第二次开庭的机会,辩护人只能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直接不换律师,因为即便换了律师,新律师也很难开展有效辩护,还不如求稳认罪认罚,至少能争取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除了会见工作之外,律师还得阅卷。阅卷也是一项体力活、精细活,需要在繁杂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律师能否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阅完卷,也让人捏把汗。
上面说了这么多,还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司机在庭上拒绝法援律师辩护,但是要是司机不拒绝,新律师就无法介入,这一切都是白扯。从司机的视角来看,他未必意识到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未必会主动拒绝法援律师辩护。更主要的是,这6月余月的时间,司法机关可能已经给司机边做了很多工作,可能对司机进行了漫长的“心理建设”,乃至将来可能判处的刑期都已经和司机透了底。
司机的家属在庭审中是没有诉讼地位的,只能在旁听席就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就没办法旁听,家属就连旁听的机会都没有。至于家属委托的律师,因为无名无分,因而也没有诉讼地位。
如果旁听席“吼一嗓子”,司机要是能听明白还行,要是听不明白,也是白搭。
总之,案件走到这一步,只能靠法院把关了,希望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给司机以及社会一个客观公正的交代 。
司机还是认罪吧,你不认罪,我们怎么办?
“周星星,你有没有后台?”
“啊,没有。”
“好,这个黑锅你来背。”
——《逃学威龙2》
你说我该怎么看?
再次表扬西安,就冲着不畏“恶势力”,以后肯定常去西安旅游。
讲道理,这个案子已经这样了,骑虎难下,我不相信法院会判无罪。
检察院视角,现在只能将错就错,诉到法院去,相当于央求法院帮忙分锅。
而从法援律师这一点来看,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
因为如果法院认为不愿意接这个锅,案件要公正审理,该无罪就无罪,那么法院会直接通知法援律师退出,改由家属自聘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有这样的权力。现在法院并没有这样做,仍然让法援律师占据辩护位置,说明了什么?说明法院可能已经和检方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法院很可能愿意分这个锅。
开庭那天,我猜有可能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过多的争辩。法援律师跟着附和几句,一审就宣告结束,云淡风轻,岁月静好。
我记得前一段有些神友嘲讽一位发言人说的:“在中国没有感觉到压迫”。
其实没说错啊,她是女的啊,肯定感受不到。如果男发言人就不一定了。
当然,她的原话不够严谨,用的是“14亿分之一”,有点以偏概全,如果说7亿分之一,就无懈可击了。
瑕不掩瑜,瑕不掩瑜……
所以大家也不要老抓着大小姐和王伟晶的区别待遇不放。国男和国女嘛,区别对待很正常。
别人从是否正义的角度谈得够多了,我就不谈这个。
我只从对参办官员是否有利的角度谈一谈。
这个案子,其实现在事实十分明了:司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只有很小一部分民事责任。
那么为何走到现在这一步?
因为检察院出现了重大工作失误,把本来公安系统确认没有问题的人又抓了进去。
然后检察院骑虎难下了,就准备把它做成铁案。
后面所有的奇葩措施,包括时间拖到最长,通过法援律师占位,禁止家属和司机见面,约谈家属律师,都是这种思路。
检察院觉得自己只要做成铁案,就不会因为“重大工作失误”而被问责。
反正司机一个小小的底层阶级,也掀不起多大风浪。
但是,现在有个东西叫司法责任终身制,这个东西是检察院、法院都适用的。
而这种明显的冤假错案,哪怕退一步说司机一方不会翻案,但参办人员的官场竞争对手不会选择翻案吗?
有个俗语叫“官官相护”,但也有个俗语,叫“官场险恶”!
——当没事的时候,官员之间自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谁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得罪谁,
但当一个官员上位和另一个官员上位冲突的时候,你觉得一方得知了另一方的黑料,会怎么处理?
强如聂树斌案都被人翻过来了,何况这个案子根本不需要这么长时间。
一个,是现在网络极其发达,还有一个,是这个案子严重程度比前者大得多!
——如果司机做出了教科书般的驾驶操作和救险操作仍然不能洗脱罪名,那请问接下去整个载人汽车行业会怎么向下面的司机进行培训?
无非就是“不要/少要女乘客”而已,这个后果一点也不严重,无非就是占中国一半的人口打车会遇到很大的困难而已。
而且事后再翻案,参办人员的下场,可比现在承认错误要惨得多。
因为现在承认错误,无非就是“程序出现重大失误”而已,只是工作失误;
而事后再翻案,那就是“重大冤假错案”、“存在知法犯法”、“涉嫌黑恶势力保护伞”!
两者孰轻孰重,有脑子的人都分得清吧?
啥?你觉得自己也能像货拉拉司机那样挺几个月?
别扯了,别人是问心无愧而且没有囚徒困境,你也问心无愧?和你一起办案的几十个人,个个都是至死不渝的守护你们之间的关系?你的上级保护伞能狠下心死保你,而不是干脆和你做切割?
这种会被翻案的明显冤案,谁做成铁案,那他以后基本不用操心仕途了——只需要操心违纪违法、牢狱之灾就够了。
PS:对了,对法官说一句。
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那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身上,因为那样是检察院全责。
现在如果还想和检察院同气连枝,那将来一旦出了事,你也会承担主要责任!
言尽于此。
第一次知道周某春妻子不能为其聘请自己的律师为辩护人时,我是震惊且不敢相信的,然而事情竟然当真发生了。
当时她说她正在投诉法援中心,希望能换律师。但我终究没有想到,也无可想到,离开庭只有两天,她请的律师被约谈,两个法援律师依旧占着位置。
我看着自己翻阅过的诉讼法书籍,所谓为什么要给人辩护的论辩,所谓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体正义的道理,仿佛都是屁话。
纵使一个十恶不赦的恶人,他也应当拥有指定律师为他辩护的权利,又遑论一个无辜者?
我在考研复习的间隙打开手机,看着与我的法律世界不同的世界。
以前我想,虽然不能完全达到实体正义,可只要我们坚守程序正义,一个良好的程序总能带来很好的公正判决的。可原来现实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把程序正义都当做厕纸。
我很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