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你不同意治好你的脑残,医生是不会给你治疗的
而一些常见的疾病,大家墨守成规,比如你去发热门诊去治疗你的发烧,你交费后就默认是你同意接受医生治疗你的发烧问题。
这个问题,不是什么脑洞问题,这是临床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
傻X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拉你去治就是治,拉去电击就是电击,由监护人说了算。
如果你这么想,那证明还没治好(狗头)
你不用担心,世界上还没有这么优秀的医生出现。
脑残是无药可治,无医可倚的,想被救治的大可以死心了,害怕被救治的,也大可以放心了,两派都可以放下成见,好好聚在一起,该吃吃,该喝喝,享受当下富足,忘却心病。
人会脑残,未必就会成为傻叉,人不脑残,也未必就不会成为傻叉。所以你有时候可以发现一个看起来很脑残的人,会做出特别有智慧,毫不傻叉的行为来惊艳世人,而有时候你又会发现看起来特别有智慧高智商的专家教授学者,会做出非常傻叉非常无智的脑残行为。若你以此作为脑残标准,岂不自己就先成庸医了?所以,脑残无药可医,也没有哪个医生会傻到去医,这一医,是先毁自己的名声。
傻叉是一种天赋之权,也不用担心会随着教育程度的加深而会让这权利丧失,尽管放心吧,上天永远会为大部分人预留这份权利的。
如果能治好,说明这是病,你乐意治就治,不乐意治就不治,除了传染病,国家管你脑残不脑残呢?
如果是一种状态,比如甘愿愚昧,那就剥夺了还能咋的?国家施行成立武装部队、公安部队、收税重分配、基建等等等等治理措施为每一位国民创造了一个不错的生存环境,这都是花了成本的,你不去读书为自己和国家创造价值不等于白嫖吗?哪那么好的事儿?
算,但事实上在很多国家,你并没有作为傻X的权利……
比如说,你脑残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医生不需要征询你的意见,可以由你的代理人代替你做出决定直接给你做手术……
看你这样估计没治好……
然后著名的古代医学家李时珍先生说过……
看似沙雕的问题,其实很深刻。
不妨举一个不是那么很恰当的例子——义务教育。众所周知世界各工业化国家都推行强制性的基础教育,这是为了保证国民的基本素质。
然而读书总是苦差事,孩子都爱玩。我也爱玩呀,可是没办法,对不对?硬着头皮读出来了。然后我发现自己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提升了,可以过得相对更舒适。就算躺平,起码可以刷手机,在逼乎上吹吹水,否则连字都不会敲。这个时候你让我退回到文盲状态,我肯定是不愿意的。
所以在我小时候,义务教育确实侵犯了我的自由,也剥夺了我作为文盲的权利,但它同时也赋予了我享受更多东西的可能性。
所谓人生忧患识字始,开化的过程就是一个面对痛苦的过程。世界上没有绝对化的事物。脑残有脑残的乐趣,我每次下班看到街头的二傻子晒太阳,心里就羡慕的要死。但当我躺在家里开始看小说玩游戏,我就觉得晒太阳太特么无聊了。
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权利不容侵犯?这个问题的本质就在于此。
为了个人更长久的福祉,可否限制他的一些自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是或否的问题,而是一个度的问题。即使是最原教旨的自然法学派,也不会认为把孩童关在教室里是一种暴政。在这个问题上,我原则上赞同功利主义学派的量化式的思维方法,只是那有点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罢了。
再举一个例子:是否应该在小学课程里强制教授科学?因为学习科学对宗教信仰是釜底抽薪的一招,所以教授科学是否侵犯了一个人的信仰自由呢?这个问题在我国看似抬杠,但在宗教传统很重的西方,居然确实是个问题。在美国,科学界和宗教界扯皮了许多年,连进化论该不该进课堂都要打嘴仗。
虽然迷信和脑残完全是两码事,但它们同样只是度的区别。譬如在义务教育方面,绝大多数人都站在医生一边;而一旦涉及宗教信仰,就有了很大的迷惑性,只有一部分人站在医生一边了。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应该问是或否,而应该问:我们需要规定何种程度的脑残应该治好,何种程度的脑残可以自愿医治。
实际上,人们确实就是这么做的。
这个问题表面看着咋咋呼呼,其实不好。原因很简单, 如果脑残能够在医院治好,那么必然是一种疾病,而不是一种状态。
换句话说,题主可能认为,医生治好了他愚昧的状态,所以剥夺了他保持愚昧的权利。而实际上,医生治好了他某种导致智力底下的疾病,比如脑瘫、染色体异常等。
所以,如果弄清楚这一层逻辑,就好回答了。如果题主所谓的脑残是一种疾病,那么医生治疗的前提是经过题主或者题主的监护人同意的。
为啥这么说呢,你想想,你去医院治疗,是不是你自己过去的?有人用枪逼着你去吗?
所以,你同意医生治疗你的脑残疾病。在法律上,受害人同意,是阻却违法事由,进而医生也不构成侵权,当然不能称之为剥夺你作为沙雕的权利。
你可能会说,假如治疗并非我愿呢?比如,你走在路上,突然脑残发作,人事不省,被送到医院急救,也没有经过你或者你家人的同意。醒来你发现脑残治好了,头脑无比灵活。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仍然不构成侵权。原因在于,医生的治疗,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在侵权。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在法律上,无损害则无侵权。什么样的后果算是损害,要参考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按照理智一般人的视角,如果能祛除脑残疾病,那当然是皆大欢喜,怎么还可能算是损害呢?
综上,医生即使把你的脑残疾病治好了,也不能视为剥夺了你沙雕的权利。
另外,如果你的脑残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愚昧的状态,在现代社会同样是不能容忍的。
典型证据就是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公民必须接受9年义务教育,这说明,国家不允许公民保持脑残、愚昧和沙雕的状态,因此勒令公民必须接受科学文化知识。
当然,一个人是否有权保持愚昧状态,这还是一个哲学问题,老湿我不擅长,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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