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说的是诉讼时效制度:如果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收到侵害,但迟迟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一般是三年),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起诉被驳回。
这一制度背后有节约司法成本的考量:随着时间推移,取证会越来越困难,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成本越来越高。十几年前的陈芝麻烂谷子,再放到今天提起诉讼,考古一般的举证需要更多投入,法官恐怕也得研究一番当时的法律,为了溯及力问题掉些头发。
但也不只有成本因素。我们假设有两种情况:
论司法成本,两个差不多一样高,但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我很无辜 -- 我没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啊,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对此,《民法典》说的是,「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样看来,诉讼时效制度,除了节约成本之外,还有一层鼓励权利人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自身权利的意思 -- 不知道情有可原,知道了但不作为,法律也帮不了你。
另外,法律追求的不仅有是非曲直,还有效率和稳定。
两个人有了纠纷,一方说:信不信放学打你,到了放学时间,没挨打,另一方就高高兴兴回家,该吃吃该睡睡。但如果对方这一拳也没落下来也没收回去,这几天恐怕都要惴惴不安。法律上的事情也是如此,需要一个时间点让大家意识到这事翻篇了,不用再担心涉诉风险。
说个极端的例子: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中存在「逆权侵占」制度:如果一个人公然占有了他人的土地,吃亏的一方明明知情,却始终不采取行动,这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土地就归占有人所有。
听起来这像是在保护强盗、打压「苦主」,实际上,这类法律保护的是经济效率和社会秩序:既然你不要,别人能利用它发挥价值,那就让他去吧;如果社会成员也接受了,那就不再过多干涉。
总之,属于自己的正义还是要及时去争取,不然有理也变成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