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同行所说的“当然侵权啦”的“当然”两个字持高度怀疑态度。
虽然他是一位主任律师,但是他可能不是专攻知识产权的,可能不了解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也不了解形成一个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而我,当年硕士毕业论文研究的刚好是著作权方向。
具体而言,
第一,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
作品是指在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诗歌散文)、口述作品(郭德纲相声)、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睡莲》)等等。
可以看到,靠的最近的也就是文字作品。但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指的是文字组成而成的段落,最短的一般也是诗歌,一个单词能不能构成文字作品是有很大的疑问的。
第二,形成一个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运用文字、数字、色彩、声音等表达方式,将某一思想或构思创造性地表达出来。
换言之,如果表达过于简单,表达的内容过于单纯,那就没有体现足够的独创性,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也就没有所谓的版权和侵权问题。
题主所说的一个单词,就属于这种情况,很难被法院认为具备了足够的独创性。
一个参考案例:
(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号
陈XX、盛XX提交的“月星家居,我心中的家”这一广告语短句,并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1.本案中陈XX、盛XX提交的9字广告语短句,从内容和形式来看,更多的只是一种思想观念,而并非思想观念的表达。原审法院认为,陈XX、盛XX“月星家居,我心中的家”这一广告语,只是传递一种思想、一种观念。
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9字短语的独创性太低,无法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结论:一个简单的单词大概率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