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诈骗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分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负有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义务,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这个问题就可以被修正为:行为人采用欺骗方式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是否成立诈骗罪?对于这种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例如张明楷在《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中所说:“……既然行为性质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表明行为本身没有侵犯对方的财产,不能认定对方存在财产损失。虽然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欺骗性质,但不能仅根据这种手段性质认定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同不能仅根据暴力、胁迫性质认定行为构成抢劫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