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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自由农民和不自由农奴的区别?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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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和不自由的农奴相比,其实并没我们想象的那样好,有时自由民甘愿变成农奴,以换取稳定的生计和来自领主的保护。

用个不恰当的比喻,自由民是外面的流浪狗(单身狗……大概也是吧),农奴是有主人的宠物狗。

自由民还有个与生俱来的好处,那就是当冒险者。 哈哈ヾ(•ω•`)o 理由当然是自由民可以携带武器随意旅行,而农奴则不行

然而,自由民实际上不是什么悲惨的流浪汉,所有农奴,他们都渴望着自由。我们要记住,从古至今,自由永远都是所有有抱负的人应该追求的品质,它是无价的。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真的理解自由呢,当今世界的自由和中世纪的自由肯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确定,自由和不自由总是相对来说的,确定了其中一个,另一个也就好理解了。

但是,中世纪的自由农民和不自由农民,必须在他们和领主的关系中找到答案,撇开这种关系单独讨论也是没有意义的。

这种关系称之为庄园制。

征服者威廉在加冕之后,声称英格兰的所有土地现在都属于他。威廉保留了其中约五分之一的土地供自己使用。另外 25% 归教会所有。其余的土地则给了 170 名总佃主[1](比如一般叫做男爵),他们曾在黑斯廷斯战役中帮助他击败哈罗德。这些男爵必须提供骑马的武装人员服兵役。一个男爵必须提供的骑士人数取决于他所获得的土地数量。

当威廉把土地授予一个男爵时,举行了一个重要的仪式。男爵跪在国王面前说:“我是你的人”,然后,他把手放在圣经上,并承诺在余生中保持忠诚。随后,男爵会和他的骑士们进行类似的仪式。到威廉和他的男爵们完成土地分配的时候,英格兰大约有 6000 个庄园。庄园大小不一,有的只有一个村庄,有的则在其领地内有几个村庄。

男爵们往往将庄园内三分之一的土地留作自己使用(自留地[2])。另一大片土地则交给看管庄园的骑士。其余的土地则由教会(glebe[3]土地)和居住在村子里的农民瓜分。那些自由民的农民会按约定的费用租用土地。然而,绝大多数的农民都是不自由的。

这些不自由的农民被称为维兰或农奴,他们必须提供一系列服务,以换取他们使用的土地。对农奴的主要要求是提供劳动服务。这包括每周在自留地上无偿工作几天。除了免费劳动外,农奴还必须提供牛犁队或任何需要的设备。

中世纪的维兰[4]原本与封建农奴同属一个阶层。最初,维兰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是自由人,但这只是在他与农奴同胞打交道,而不是与国王打交道。庄园作为中世纪的村落,是由不同类别的劳动者组成的,他们包括自由人、维兰、农奴和奴隶。事实上,一些自由人用农产品和租金换取从领主那里得到的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奴和维兰之间的区别开始模糊,最终变得不存在。农奴和维兰都在领主的庄园和自留地上提供体力劳动。

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构成了当时欧洲社会的基本单位。 它使庄园主和庄园土地上的农奴在社会和经济上联系在一起。 例如,农奴在庄园的土地上生活和劳动,就会得到领主的保护和公正。 这就突出了农奴制的 “束缚”部分。 农奴制的本质是农奴与领主之间的联系。 例如,双方各欠对方一笔债务(工作、土地、保护等),这种关系在欧洲社会形成了一种社会凝聚力。

在中世纪社会,一个人成为农奴通常是通过武力或出于经济需要。 更具体地说,有时领主为了控制某一地区,向当地人民施加压力,使他们成为农奴。 另一些时候,人们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自由民的身份,成为农奴。 例如,如果中世纪的自由人经历了几年的歉收,就有可能迫使他们成为当地领主的农奴。 无论如何,有些人寻求农奴的地位,因为领主为他的农奴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受攻击。

农奴制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缺乏自由人所拥有的许多个人自由。其中最主要的是农奴没有行动自由;未经主人允许,他不能永久离开他的领地或村庄。未经领主允许农奴也不能结婚,改变职业,或处置其财产。他被束缚在指定的土地上,可以将土地和人一起转让给新的领主。农奴往往受到严酷的对待,对其领主的行为几乎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农奴只有通过解放(manumission [5] )、赎买、授予公民权或逃跑才能成为自由人。

自由民的起源

领主最初就对他的奴隶拥有不受限制的司法权,然而自由民则仅受民众法庭(popular court)管辖。对于非自由民,正式法庭(official court)的刑事审判是最终判决,领主必须参加审判早已成为通例。随时间发展,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的差别渐渐消失了,也慢慢地削弱了领主对奴隶的权力,可是却增强了对自由民的权力。

随着规模巨大的征服运动结束,奴隶贸易逐渐衰落,奴隶市场的供给也变得日渐困难。与此同时,由于森林开垦的原因,对奴隶的需求急剧增长。为了获得与留住奴隶,领主不得不逐渐改善其生活条件。与拉丁的所有者不一样,领主主要是武士而非农场主,且发现很难监督其非自由依附者,使得奴隶的处境也因而得以改善。在另一方面,由于军事技术的改进,领主对自由民的权力得到增强,而且最终导致领主的家庭权力从最初仅限于家族之内扩展至他所管辖的整个领地内。

在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以及自由租佃条件与非自由租佃条件之间存在着互相适应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考虑租佃与封授。

租佃是一种以书面合约为基础的租赁关系,合约由各阶层自由民签订。最初可随意终止合约,可是很快发展为每五年重新签订一次的合约,不过实际上合约是终身有效的,而且往往可以世袭。

封授是对封地进行授予,主要是为换得劳役,起初无论任何形式的劳役均可,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换得贡奉。后来封授的对象分化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自身被束缚于封建劳役的自由封臣,另一种是自身被束缚于领主庄园劳役的自由民。除这两种租赁形式以外,仍存在第三种形式——定居地的租赁,封建领主一般用这种办法以收取固定租税的方式将土地租给农民垦殖,而且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可以世袭。这便是所说的免役租用[6],后来这种租赁形式也发展到城市。

在庄园范围内首先是领主土地,或者自留地,包括领主的管事直接经营的土地和领主在自由民村庄中所持有的土地;另一个则是农民持有地或者海得份地[7]。根据一整年都要用人力或者包括家畜在内的一整套农具服役,或是仅在耕种与收割时服役来划分,农民持有地或海得份地又可分为承担无限劳役的奴役份地以及承担有限劳役的自由份地

也就是说,自由民有三种来源。首先它是通过 自由租佃 的协议来确定,其次是通过 封授 ,最后是后来才有的,目的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主动招揽而来的 定居者

自由民和非自由民与领主的法律关系

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这是由于确立了领主和法官的领地管辖范围。庄园的分散起初是个障碍;例如,富尔达修道院就拥有大约 1000 个分散的农场。从中世纪早期开始,司法权产权的持有者就力求合并他们的土地。

这里的意思是,起初存在着不受领主司法管辖的农民,他可能只是一个自由佃户,因此领主有意愿将这类人“依附于他”。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合并是经由“真正的依附关系”的发展而实现的,除非承租者甘愿承受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否则领主将拒绝把一块特定土地出租给他。在另一方面,因为领主庄园的自由民与非自由民混在了一起的缘故,庄园法律从而得以发展。

在 13 世纪,庄园法律到达了发展的顶峰。领主最初仅仅对家族中的非自由民拥有司法权,超出这一权力范围,他只有在国王的准许之下,才能在其拥有“豁免权”[8]的领地上行使司法权,不过在他自己的持有地上,却不得不应付承担着完全相同劳役义务的各阶层的人。在这种情形下,自由民能够迫使领主与其所有依附者共同成立一个庄园法庭,由依附者行使裁判官职责。因此,领主就丧失了对其依附者所承担义务的专断管理权,并且这种方式已经变成一种传统(类似于德国革命时期士兵试图自己组织士兵委员会与军官抗衡的过程)。

在另一方面,自公元 10 世纪至 12 世纪,演变出如下原则:仅依据土地租佃这一事实,承租者就不得不服从于领主司法权的管辖。

对于依附人口而言,这种发展一方面改变了他们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领主对他们的奴役。自由身份的变化在政治上取决于领主对那些由于经济原因而处于未武装状态的自由民所拥有的司法权,然而对非自由身份的变化却起因于如下两点:

一是森林开垦导致对农民的需求大大增加,二是殖民的要求大大增加。这两种情况均使非自由民能够摆脱领主的权力,领主也被迫争着为其依附者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另外,奴隶贸易已经停止,因此奴隶的新增供给也停了下来,对现有奴隶就不得不多加照顾。依附者阶级地位的提高也同样得益于领主的政治地位。领主是职业军人,并非农场主,因而不能更好地经营农业。他不能以波动的收入为基础编制预算,因而愿意采用传统的固定税赋的方法,因此也愿意在签订合约的基础上实行这种方法。

因此,在中世纪,农民阶级内部产生了显著的分化,各种农民结合在一起仅仅是因为领主的权力与庄园法律

与这种依附者阶层一同存在的还有自由农民,他们处于领主产业的社会圈子之外,占有免役租用的自由持有地,所以实质上是私人业主。领主对这种人不享有司法权。

这种自由持有者从来没有彻底消失过,但是仅仅在少数几个地方这类人口才达到相当大的数量。其中一个例子便是挪威,那儿的封建制度一直未得到发展;他们被称为“自由拥有”农[9],与依附于他们的没有土地的非自由阶层形成对比。北海弗里希尼与迪特马什沼泽地是另一个这样的地方;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在阿尔卑斯山脉的某些区域、蒂罗尔和瑞士各地及英格兰。最后,俄国很多地方存在“身披盔甲的农民”,他们均是个体经营者;后来出现了哥萨克骑兵,这一庶民士兵阶层在社会中处于小农地位,他们也是个体经营者。

然而,对于庄园主来说,他们的自由与否没有太大意义。

对这个庄园的领主而言,所有的乡下人都被视为劳动阶级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力从君主和伯爵下放到其骑士和支持者手中,他们获得或夺取了领土以及对这些领土的法律和金钱权利。曾经的公共权力被转化为私人权力,并与私人权力相混淆。这些新领主在城堡庄园中安顿下来,获得了英语中的 banal 领主权,法语中的 seigneurie banale 和德语中的 Grundherrschaft 。自由农民和不自由农民生活在被指定为 Banal[10] 领主的领地上,这就使他们的地位合并了,因为所有人都要服从领主的法律。

Banal 领主权使肆无忌惮的领主可以随意向佃户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佃户则失去了向外部当局上诉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与公共司法的距离或解体意味着农民越来越难以通过法庭令状来证明他们原来的自由,英国的情况表明,他们拥有受国王保护的绝对所有权(allodial[11])土地。领主的主要有利条件是他的法庭。

虽然公权和王权的下放意味着一些领主获得了所谓的高级司法或血腥司法,使他们能够对象征着绞刑架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但真正的好处来自于低级和中级司法,即民事诉讼和解决地方争端,特别是违反领主命令和法令的罚款。农民因不和睦、争吵和侮辱、小偷小摸、行为不端、拾荒、在正式日期前种植和收割而被罚款。这些案件的法官是领主指定的总管,他们收取一部分罚款。有趣的是,虽然奴隶没有合法的存在,也不能被传唤为证人,但农奴无论其出身如何,都被视为社会的正式成员,在领主的法庭上服务。

按经济关系划分

“自由”和“不自由”的概念本身就和法律上的微妙之处搅成一团。在欧洲大陆,自由和奴役的细微差别很早就形成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拉丁语术语,指不自由的人:mancipium、servus、colonics、lidus、collibertus、nativus。《末日审判书》中的各种命名方式,部分源于地区性的居住模式,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这种命名方式成倍增加,以至于在 1279 年的剑桥郡,村民被描述为 20 个不同的术语,有些意思基本相同,有些则表示略有不同。

但是,如果说法律地位被复杂的情况所笼罩,那么经济地位则往往是相当清晰、可见和有形的:一个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拥有一定数量的牛羊。乔治·杜比在谈到欧洲大陆时说:“以前的阶级区分是根据世袭和司法界线来划分自由人和不自由人的,但到了 1300 年,最重要的是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在英国,这种转变也许稍慢一些,但毫无疑问地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

富有的维兰比贫穷的自由人在村里的地位更高。

在英国,有证据表明,各地的乡村社会都被划分为三个阶层。最底层的人要么根本没有土地,要么土地太少,无法养家糊口。中等群体拥有半威尔格[12]到全威尔格的土地。一块威尔格在丰收季节足以养活父亲、母亲和孩子。一个完整的威尔格提供了赎回维兰义务的盈余,甚至购买更多的土地。在等级制度的最高层是一小部分相对较大的农民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家庭,其 40、50 甚至 100 英亩的土地可能在几代人之后会使他们成为乡绅,尽管目前他们可能是维兰。

苏联经济史学家 E.A.科斯明斯基,对包括亨廷顿郡在内的 7 个米德兰郡 1279 年的百户邑名册调查所提供的土地占有资料进行了分析和统计。他发现,32% 的可耕地构成了领主的自留地,40% 的土地由维兰持有,28% 的土地由自由民持有。大约五分之一的农民拥有大约一威尔格,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拥有半威尔格。少数非常成功的家庭拥有 100 英亩或更多的土地。总的来说,随着人口的增长,庄园的规模在不断缩小。在 1279 年的 13,500 块土地中,46% 的土地面积为 10 英亩或更少,可能接近最低生活水平。

附属于庄园或与庄园毗邻而居的是自由农民,他们在罗马帝国和五、六、七世纪蛮族部落改组为小王国的过程中幸存下来。这些农民拥有足够一个家庭耕种的大农场,大致是一犁耕种的面积,称为海得份地,后来成为纳税单位。自由农民听命于他们的领土统治者,无论是国王、公爵还是伯爵(相对于作为次佃主的庄园主,如骑士)。他们可以对统治者的法律提出上诉,并向他纳税。为了从共同的牧场和树林中受益,这些自由农民还可能向当地的地主或领主支付费用。然而,他们的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财产,被称为“allodial”(绝对所有权的土地,见上文)。

中世纪村庄的农民曾经被想象成在一种可以被称为平庸的平等状态下共存。其实财富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土地是最重要的一种财富,而土地的分配远非平等。此外,一些佃户,包括维兰和自由民,通过购买或租赁他人的土地来增加他们的土地。

理论上,所有的土地都需要保存下来,并完整地传给继承人,既要保护家庭财产的完整性,又要保证领主的租金和服务。因此,理论上禁止转让-出售。实际上,土地买卖和租赁是 13 世纪末法庭卷宗的显著特征,并非新现象。领主的默许反映了从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提高租金和收取许可费的机会。

自由和不自由的农民:他们是谁?

老实说,为了明确区分自由和不自由的农民,我查阅了很多资料,尤其是自由民的具体细节特别少。但我总算还是找到了一些。在继续了解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自由和不自由绝不是一个静态的状态,它们总是在变化并相互影响着。

这个主题如此复杂的原因之一是,各地的庄园制度绝不是一致的。庄园的习俗因领主而异,因地区而异。所以,我们所了解到的任何情况都必须作为一种广泛的概括。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不自由的农民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大大超过了他的自由同伴。

十三世纪著名法学家亨利·德·布莱克顿提出了“所有人要么自由,要么奴役”的原则。

早在《末日审判书》大调查时,英国的维兰其实是被编入自由人中的,按照弗雷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的说法,“自由人中最卑微的人”,在五层农民中排名第三:liberi homines(自由人)、农役佃户[13]、维兰、小屋农[14]或边地农[15]、以及奴隶。

农奴或农奴的不自由从来都不是像奴隶制那样的普遍状况,而是总是由具体的“权利缺失”组成:他欠了领主大量的劳动服务;他需要缴纳一些现金或实物的罚款或费用;他受领主法院的管辖。用梅特兰的话说,农奴或维兰仍然是“相对于其领主以外的所有人来说是一个自由人”。

自由和不自由的地位与农民拥有多少土地关系不大。有时,不自由的人比自由人拥有更多的土地;有时,自由人为不自由的人做有偿工作。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感非常强烈。

管事(或总管,Seneschal)

总管是领主的官员之首。他是一个有级别的人,往往掌管着一个以上的庄园。他是领主的代言人,主持庄园法庭的工作。他通常在领主不在的时候,会待在大屋里。总管向管家们发号施令。

自由人(农役佃户,Socage Tenants)

自由人必须为他的土地每年支付租金,但他的义务没有契约农(bondsman)那么繁重。在这个等级的顶端,你会看到一个管家(通常是从外面带来的),他监督整个庄园的活动。然后,在大多数情况下,你会看到,但并不总是,有一个 Hayward[16],一个 Meadsman(照看草地),一个 Wood-Reeve(森林监督官),以及 Beadle(治安官,村里的警员)。

威尔格人(Virgater)是农民阶级中的“贵族”,他们在普通田地里拥有 30 多英亩“满地(full land)”。在收割时,他们有义务充当监工,拿着白色的办公法杖骑马走来走去,提供搬运的车马,也提供犁。一个较小的自由民阶层,在公地里拥有 10 至 15 英亩的“fardels[17]”或“furlongs”。在收割时,他们可以整合资源,组成两三人(或更多)的队伍。

实际上,要区分上述自由人是否自由,还应该以他们所负有的封建义务和自身持有的权利来界定。下文会有详细讨论。

自由人(被征召的民兵 fyrd )

我们可以从服兵役的角度来了解自由平民,因为农奴不受征召。fyrd 是一个盎格鲁-撒克逊的团体,有点像国民警卫队。强壮的自由民每年都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服役一定的天数,他们来自的社区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装备和训练。诺曼人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其一直延续到 14 世纪。鉴于盎格鲁-诺曼国王经常征召数以千计的人,所以肯定有很多自由农民在附近活动。

亨利二世和亨利三世的《持械令》[18]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这些基本上是国王希望他们的人民拥有的武器和盔甲的清单。它被分为几类:骑士、富裕平民、中等平民、贫穷平民。骑士要带的装备最多,富人平民略少,中等平民仍然较少,而穷人平民最少。我想说的是,这告诉我们,即使是国王也知道平民之间的差别。

还有一种被称为“serjeanty[19]”的做法,国王将土地赐予平民以换取服务。在诺曼征服后的几十年里,这是对军事服务的回报,通常是作为一个弓箭手或弩手。但后来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军士(serjeant)[20]”可能不会在他的住所停留太长时间,但其收入可以养活他和他的家人。

通常情况下,11-12 世纪的英国军队依靠的是核心的付费骑士和雇佣兵,并在需要的时候补充 fyrd 。在任何一个时间,可能有多达 5000 的 fyrd 配有武器,但它通常是少得多。例如,在黑斯廷斯战役中,英国军队大约有 6000 人,由大约 3000 名国王侍卫(housecarls[21])和 3000 名 fyrd 民兵组成。

不自由的人:契约农或农奴(束缚于土地)

维兰是农奴的最高级别,他们的农活比小屋农重,但生活条件要更好,维兰要分摊共同的田地。一般来说,一个维兰的土地面积约为 30 英亩。维兰有权拥有干草作物和草地。Reeve(地方法官,维兰的官方代表,通常每年选举一次)几乎都来自维兰队伍。他负责日常活动。

小屋农和“pytel-holders”只拥有 1 至 5 英亩的土地,或者有时只拥有他们房子周围的光秃秃的农田(花园)。这些小佃户不分摊公共田地,所以他们的工作负担较轻;他们通常在耕地上耕种几块地。不时地,他们会应主人的要求做一天的工作:撒粪、赶猪去市场、帮助修理墙壁和茅草、打杂。他们的职责很轻,常常可以将工作折算成付给领主的钱;这就使他们可以自由地提供替代性劳动,以获得工资来养活自己。从这个阶级中可以产生铁匠、木匠、纺织工、泥瓦匠等。小屋农经常被征召到庄园里去当犁夫、猪倌、马车夫、牧羊人等;有时他们甚至住在自家农场里,得到工资和食物补贴。

各种农民在英国的人口比例

在大多数《末日审判书》庄园中,农民佃户主要有四个群体。自由民和劳役佃农(sokemen),他们都是自由农,占《末日审判书》记载的人口的 12% 左右。自由农民拥有的土地可以相当大,也可以很小。他们的显著特点是自由,而不是经济地位。不自由的农民包括维兰、边地农和小屋农。维兰约占有记录人口的 40%,是最富有的,也是最多的不自由农民。

较专业的工人,如磨坊主和牧羊人,被包括在村民、边地农和小屋农的总数中,总共占记录人口的 72% 左右。由于可能的统计误差,实际情况肯定高于这个数。在社会等级的最底层是奴隶,可能占人口的 10%,尽管数量因地区而异,西部和西南部的比例较高。

农民的封建义务——他们欠下的债务

庄园里的自由农民和不自由农民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虽然所有人都要交纳租金,但除了收割时节大家需要的几个帮忙日之外,大多数情况下,自由人的责任到此为止。而农奴则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掏腰包,他的义务是如此之多,以至于他竟然还有足够的余钱来生活,这太让人惊讶了。而且,因为他被束缚在土地上,所以从技术上讲,主人拥有一切——甚至包括他身上的衣服。

农奴最重要的的一项义务是在领主的自留地(demesne)的劳动,马克·布洛赫说道:

对这位领主,正如他们所称的那样,土壤的耕种者首先欠下了他们或多或少的一部分重要的时间;专门用于耕种他的自留地的田地、草地和葡萄园的农业劳动的日子;推车和搬运服务;有时作为建筑工和工匠的服务。
此外,他们还不得不把自己收获的相当一部分转给他使用,有时是以租金的形式,有时是以货币税收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用农产品初步换取货币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此外,在布洛赫看来,农奴制的特点是三种付款,在法语中称为 chevage,即任意征收的人头税;formariage(merchet),即向领主支付的费用,以获得与庄园外的女子结婚的权利,新娘由此成为农奴;mainmorte(heriot),限制农奴分配遗产的自由,农奴死后对领主欠下了他最好的牲畜,如果没有继承人,其财产归领主所有。所有受这些限制和伴随这些限制而来的费用的人都被视为农奴,即大多数农民。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从 11 世纪开始,自由与不自由之间的区别有所松动,因此,即使是自由出生的农民也可能要缴纳一些费用。所以,至少在法国,付款并不一定表明自由或不自由的地位。对 banal 领主的共同服从而成为支付和服务的决定性标准。诸如“自由”和“不自由”之类的分类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独立和依附的混合,这是所有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典型特征。

奥地利历史学家奥托·布鲁纳认为,保护是这一制度的核心。领主确保居民的安全,防止掠夺者;保护他们对土地的“权利”,防止入侵者。他的权力类似于一家之主。虽然他是无可争议的主人,但他应该为其佃户的利益而不是任意行事。作为领主,他捍卫和维护从旧的部落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俗。领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父子关系,而且反映了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

农民,无论是农奴还是自由民,只要从领主那里获得了土地保有权,就对领主负有援助和忠诚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宣誓。在战争时期,领主给予农民保护,在饥荒时期给予农民食物,并随时与外部势力交涉。

通往自由之路

反抗

Banal 领主权赋予领主对其农民、农奴和自由人的权力,这种权力超过了他们永久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领主土地的假定补偿。过度的或新的要求,屈从于一连串有辱人格的付款,以及专横的待遇,在 10 世纪和 11 世纪已经被农民谴责为“坏风俗”。他们的不满往往不被领主和统治者所理会,即使他们的不满被神职人员适当地注意到。

农民大大小小地反抗。他们拖拖拉拉,敷衍了事,小偷小摸,迟迟不交钱,或者逃跑。村社一旦组织化程度较高,就能从领主那里获得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持。当情况变得无法忍受时,农民就会反抗。

在一个由地主全权控制的社会中,地主为了增加收入和将所有农民降为农奴,往往强加难以忍受的条件。叛逆的农民可能会成功地说服领主取消一些最恶劣的虐待行为,或者很有可能让领主将其收买。将劳役折算成租金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农民既不会不断地反抗,也不会在最轻微的激怒下逃离领主,因为这种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好处。在不安全的时代,他们得到了保护,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即使是作为租金和服务的回报,也可以传给自己的继承人。这样一来,就很难收拾好东西走人。领主们大多想留住好的佃户,甚至是奴隶,所以即使他们有权力这样做,也不会总是苛待他们。事实上,中世纪晚期农民造反的另一个原因,当然也是最常见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互助制的衰落,农民认为制度正在崩溃,领主不再履行义务当领主不提供服务而只是要求他们提供服务时,农民就觉得有理由反抗。

在 13 世纪末和 14 世纪,随着经济状况的恶化,农民叛乱变得更加普遍。人口增长使土地分散,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并鼓励地主提高租金,即使是在租金固定的地块上。1348 年的黑死病使西欧人口减少了三分之一,导致一些地区农奴制的退缩,因为面临人口减少的村庄的领主给予农民特许权,促使他们留下来。

而在英国,黑死病使领主们更加严厉地实行法律约束,把农民捆绑在自己的庄园里。1381 年的农民起义要求结束领主的专横权力,要求国王迫使领主遵循当地的习俗,并提供固定的条件。虽然叛乱在短期内失败了,但从 1400 年起,农奴制开始走向衰落,逐渐在英国消失了。

1525 年,德国农民反抗重新推行农奴制,因为领主们又开始把农民绑在自己的庄园里。虽然叛乱被残酷的镇压,但德国西部的农民仍然能够重拾自由,而德国东部的农民则被摧毁了自由。

农奴制的结束

banal 的领主权有多普遍?农民中被役使的比例有多大?历史学家只能提供模糊的估计。当历史学家主要依靠法律对自由和不自由的定义时,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中世纪,大多数欧洲农民是农奴。

然而,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历史学家转向区域研究,以了解封建主义和农奴制如何在庄园、村庄或郡一级运作。这就产生了一幅更为复杂的现象图景,模糊了两者的区别。农奴和生来自由者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以不同的形式重新组合在一起。因此,很少有人能够或愿意擅自作出总体结论。

不过,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大部分地区似乎并不存在奴役,但在丹麦却很普遍。在西班牙,除加泰罗尼亚外,其他地区的奴役制都很薄弱。在意大利,由于城镇居民帮助农民从领主那里获得了特许权,农奴制很早就被折算成钱款。14 世纪时,领主税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地区完全消失,但在南部地区持续时间较长。诺曼人在 11 世纪征服西西里和英格兰时,将农奴制引入这些地区。农奴制在法国北部、佛兰德斯、德国西南部和英格兰盛行,在 12 世纪至 15 世纪期间逐渐从这些地区消失。在英国,14 世纪时,40% 的农民是农奴。而在法国,到十二世纪末,只有 20% 的农民仍处于奴役状态。在法国、德国或瑞士那些农奴制一直延续到 15 世纪的地区,直到法国大革命或其之后才被废除。在 2700 万总人口中,1789 年法国仍有几十万农奴,主要分布在勃艮第和弗朗什-孔泰,其农奴制源于保有权类型。他们的农奴缴费因地区不同而有轻重之分。此外,法国各地的领主在近代早期一直保留了他们的大部分垄断权和向农奴或自由农民征收封建税的权利。在大革命期间,封建主义的所有这些残余都被扫除了。

从一开始,农奴个人就可以买到他们的自由,尽管这种奴役的价格因地而异。

另一方面,更普遍的解放进程则需要国家对农民的默许。当领土统治者开始重建自己的权威,并从领主手中夺回对农民收入和税收的权利时,这种情况就发生了。这一过程与向国王的法律法庭上诉的权利是同步进行的。在英国,自由民从 1200 年起恢复了这一特权。

参照罗马帝国法有助于中世纪晚期的领土统治者为其权力主张辩护。重新引入罗马法的后果之一是,它使自由人和不自由人(即自由人和农奴,freeman and serfs)之间又有了明显的区别,而中世纪的做法使这些区别变得模糊不清。因此,一些农民被降为不自由的地位,增加了领主对他们的任意权力。如果君主想把农民和农奴从领主手中解放出来,把他们变成纳税的臣民,就需要支持农民反对领主,关心他们的不满,削弱领主征收会费和税收的能力,并对他们拥有充分的法律权力。除加泰罗尼亚外,这种解放都是零散地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一般的法令。例如,法国农民在 13 世纪和 14 世纪通过向王室交纳费用买到了自由。

另一方面,统治者与领主的勾结阻碍了这种解放。英格兰在 11 世纪和 14 世纪都实行了奴役制,因为发展中的国家与领主站在一起。此外,领主们还同意相互支持,不向逃跑的农奴提供庇护。在加泰罗尼亚,领主也能支配条款,国王在 13 世纪允许在那里实行农奴制,比其他地方晚得多。在一系列地方叛乱之后,1486 年,当一个更强大的君主支持农民的赎回要求时,奴役制被废除了。

由于农奴制在西欧是逐渐消失的,而东欧则不同,东欧的农奴制在 19 世纪正式废除,如 16 世纪的加泰罗尼亚那样,因此,这一过程被归结为:

  • Banal 领主统治下自由与不自由的模糊。
  • 农民的反抗和国家的支持。
  • 畜牧业的变化和村社的发展。
  • 土地许可、新的定居和特许权的授予。
  • 和心态的变化。

在这些原因中,最后三个原因仍然需要在本文中讨论。

农业实践的变化改变了乡村社区的运作方式,并改变了农民在其中的地位。农业实践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 11 世纪至 13 世纪期间引入了三年一次轮作的重犁(heavy plow)、改进的畜牧业和所谓的敞田(open field)耕作。这些因素促使农作物产量从六、七世纪的 2.5 比 1 上升到 13 世纪最贫瘠土壤的 4 比 1 和最好土壤的 10 比 1,使人口大幅增加。西欧人口在 1000 年至 1300 年之间增加了三倍,从大约 1,500 万增加到 4,500 万。在英格兰,《末日审判书》(1086 年)提供了 11 世纪的资料,据估计,在 1086 年至 1348 年(黑死病之年)期间,人口增加了四倍。

新的犁可以耕种最适合谷物生长的北方重土(heavy northern soils),而罗马的轻型犁在那里几乎毫无用处。这些改进的犁由牛拉动,在最富裕的地区,则由马拉动,它们更有效,但也更昂贵。鉴于犁的费用,特别是牛马队的费用,只要是最富有的农民,不管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都能买得起犁。他们比穷人负有更多的劳务,因为领主要求他们耕种他们的自留地。在村庄里,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区别比自由农奴和农奴之间的区别更为重要。

另一项创新是三年一次的轮作。由于缺乏足够的肥料,土壤很快就会枯竭。为了让土地得到休息并恢复部分肥力,农田通常分为两次轮作。一半土地种植,另一半土地休耕,第二年的顺序则相反。12 世纪某个时候开始实行的三年期轮作制使这种安排变得复杂。三分之一而不是一半的土地休耕,三分之一的土地在秋季播种主要谷物作物,通常是小麦,另三分之一的土地在春季播种燕麦以喂养马和牛。

这种制度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也导致了田地的重新调整。虽然没有人知道这种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也没有人知道原因,但到了 13 世纪,大多数村庄都改成了敞田耕作。整个村庄的耕地被分为三部分,而不是每个农场,农民在每个部分都拥有部分。这种安排需要所有村民的合作。播种、耕耘和收割的日期必须确定,这样一个农民进入田地时就不会践踏另一个农民的作物。领主的禁令经常规范这种公共耕作,设定日期并监视田地,以确保没有人违反日期。这种地块的合并是淡化农奴和自由人之间差别的又一因素。

改变农奴和农民地位的第三个因素是 11 世纪开始的开垦土地和扩大耕地。

在某些情况下,农民只是开垦了一些森林,以扩大自己的天地和安置自己的子女。这是在征得或未征得领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主们承担的殖民计划,他们试图增加缴纳会费的佃户数量。开拓土地的成本很高。必须砍伐树木,排干沼泽。领主们在这些事业中投入大量资金,提供工具和材料,有时还与其他领主合作。吸引定居者对领主未来的收入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们既愿意支付最初的价格,又愿意给予这些新定居者(在法语中被称为“hôtes”或“客籍民”)以优惠条件,如个人自由和固定租金。一些学者认为,扩大他们的 banal 权力对领主来说有足够的利润,可以抵消农奴义务的损失。领主们开始依靠货币租金和禁令的牺牲(casualties of the ban[22]来获得收入。旧庄园的新定居者或新定居点的新定居者被授予解除农奴制的权利,这些特许权逐渐扩大到旧的农民社区,以免所有的佃户逃跑。

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以及农民群体在调节经济生活和建立新的团结方面的重要性,一些历史学家在界定农民时,将自由和不自由之类的法律分类的重要性降至最小程度,而将重点放在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群体的内部运作上。

然而,正如其他学者所指出的,农奴急于购买他们的自由,并认为奴役的污点是屈辱的,即使在实践中并不繁重。

挣脱枷锁

如果说农奴制产生于罗马帝国的废墟,并在 16 世纪从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那么,农奴制不仅被实行而且被理论化的时间大约有七百年。基督教神学通过强调灵魂的自由,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肉体束缚达成了和解。然而,正如保罗·弗里德曼(Paul Freedman) 1999 年的研究表明,这个问题并不明确,关于农奴制的争论在中世纪比比皆是。虽然中世纪的思想理所当然地接受了不平等,但古代关于奴隶制的理由却很难照搬,因为农奴与奴隶不同,他们是基督徒,是土生土长的。相反,奴役被视为罪恶的后果。

劳苦的生活是亚当的诅咒,但也是他救赎的手段。农奴制被认为是另一种罪的产物。诺亚的儿子哈姆嘲笑他父亲的赤身裸体,和他的后裔一起被判刑,服侍他的兄弟。这种对农奴制起源的圣经解释在德国特别流行。在法国和西班牙,另一个传说也有同样的作用。据说农奴是那些拒绝跟随查理曼大帝在八世纪与萨拉森人作战的懦夫的后代,他们选择了奴役或缴纳农奴税。在英国,农奴制被归结为诺曼征服,在此之前,所有英国人都应该是自由的。因此,14 世纪的农奴们认为,有记录可以证明他们原来的自由。

无论在哪里,乡下人都被嘲笑、唾弃,被描绘成比畜生好不了多少。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中世纪的描绘都把所有的农民降到了农奴的水平。虽然贵族和教士依赖农民的劳动,但农业工作始终被贬低。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反对农奴制的斗争包括与农奴制的专横和繁重的劳役作斗争,并维护他们的人性和劳动尊严。瑞士农民英雄威廉·泰尔的故事,挑战了懦弱农民的概念。部分经文和古典作家如维吉尔和贺拉斯表明,农民的劳动可以与乡村的美德联系起来。更重要的是,农民们认为,基督已经把所有的人从罪恶中解放出来,包括从哈姆的诅咒中解放出来。

在中世纪,用弗里德曼的话说,“自由不是被理解为摆脱对他人的一切束缚,而是不受他人的任意意志的约束。”

农民谴责这种权力所包含的领主身份是不公正、任性和有辱人格的。

到了 14 世纪的法国、15 世纪的英国和西班牙,以及 16 世纪的西德,领土统治者都准备听从这些抱怨,把农民从这种奴役中解放出来。奴役的最有辱人格的方面被逐一消除。农民可以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出售土地而不受领主的干预。地租、固定的费用和义务取代了农奴制。领主的时代和支撑其权威的经济制度已经过去。


总结

纵观全文,我估计很多人已经看得有些迷糊了,自由和不自由到底怎样区分?虽然自由和不自由并没有一个可靠的衡量标准,但大体上还是可以作一个区分:

  • 封建义务
    农奴最主要的义务包括死亡稅、结婚稅、和人头税;自由人承担的封建义务很少,但相对地,他因此不能获得领主的保护;并进一步无法获取更多自由租佃的土地,因为领主更倾向于将土地租给农奴佃户。鉴于此他可能比不自由的农奴更加贫穷,他甚至会主动向领主申请保护——成为农奴,即得到和农奴一样的土地保有权。
  • 土地保有权
    一些自由人拥有土地,他不必在领主的自留地上劳作,土地本身完全属于他;还有一些自由人拥有免役租用的土地,他只须向领主缴纳租金,无论是实物还是货币地租。
  • 自由人特有的权利
    自由人可以自由迁徙;可以持有武器;可以被领主征召为兵。并通过作战进一步攫取财富,比如获得领主赏赐的自由租佃的土地,或者干脆是绝对保有权的土地。此外,他可能不受庄园法庭的管辖,领土统治者如国王或公爵的法庭才能审判他。




这篇文章,我花费了不少心血。从中我学到了不少新知识,希望看到这里的读者也能够有所收获。

文章中我引用了太多来源,夹杂各家观点。我深以为难免会出现错漏谬误,如果有人发现,欢迎提出指导意见,你也可以在评论区分享你自己的想法。

参考

  1. ^ tenant-in-chief,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欧洲,“总佃主”(或称“总封臣”,vassal-in-chief)一词指的是在各种形式的封建土地使用权下,直接从国王或他所效忠的领地王公那里持有土地的人,相对于从其他贵族或高级神职人员那里持有土地。
  2. ^ demesen,自留地或领地是指在封建制度下,庄园主为自己使用、占有或支持而保留和管理的所有土地。这有别于他作为次佃主而分封给他人的土地。
  3. ^ Glebe(又称教堂弗隆 furlong 、教区庄园 rectory manor 或教区牧师的周围土地 parson's close )是教会教区内用于供养教区牧师的一块土地区域。这块土地可以归教会所有,也可以将其收益留给教会。
  4. ^ 维兰(villein),一个完全受制于领主或庄园的封建佃户,他向领主或庄园支付费用和服务以换取土地保有权。又称 cottar 或 crofter ,是封建制度下束缚于土地的农奴。
  5. ^ 奴役解放(Manumission),或赋予公民权(enfranchisement),是奴隶主解放奴隶的行为。牙买加历史学家 Verene Shepherd 指出,最广泛使用的术语是无偿的解放,即“奴隶主在奴隶制结束前给予被奴役者自由”。
  6. ^ 免役租,代役租(quit-rent):自由民支付的租金来代替封建惯例要求的服役,尤指由不动产的终身保有者或土地保有者交纳、免除劳役的少量租金。
  7. ^ 海得份地(hide)指规模不等的土地和税的估价单位,原意是供养一户有家属的家庭。传统上认为它是 120 英亩(49公顷),但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和税收评估的衡量标准,包括粮食实物地租、桥梁和防御工事的维护和修理、军队的人力(fyrd)以及(最终)货币土地税的义务。
  8. ^ 豁免权,免税或免除公共服务,对领主而言尤指免除君主对其所辖区域的司法干预。
  9. ^ 自由拥有土地(odal),在早期和中世纪的日耳曼人中,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人,构成自由出生的部落成员的家庭或亲属的各种欧达农(odalmen,自由拥有农)所拥有的可继承土地。
  10. ^ 在中世纪,the ban 原本是战争中指挥人员的权力,后来演变为命令和惩罚的一般权力。因此,它是募兵和行使司法的基础。 该词起源于日耳曼,最早出现在五世纪的法律法典中。在法兰克人的统治下,它是王室的特权,但可以下放,从十世纪起,它经常被较小的贵族所篡夺。 历史学家乔治-杜比(Georges Duby)首次使用“banal lordship”一词来描述一种不仅仅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而是以 the ban 为基础的领主制形式的发展,这起源于十世纪末的西法兰克王国。 形容词“banal”或“bannal”形容与禁令有关的事物。其现代意义上的“普通”(甚至“老套”)源于佃户经常被要求使用普通的磨坊、压榨机、炉子等,以利于其领主行使 banal 的权利。
  11. ^ allodial,属于某人绝对拥有的土地,没有任何封建义务;不承认任何上级而持有。
  12. ^ virgate,英国一种旧的土地测量法,通常有 1⁄4 的海得地,名义上等于 30 英亩(12 公顷)。
  13. ^ sokeman,拥有农役租佃土地(非军事)的佃户。
  14. ^ 小屋农(cotter),从事劳动以换取小茅屋居住权的农民。
  15. ^ 边地农(bordar),拥有一间小茅屋的封建佃农,并且按照领主的意愿有差不多 5 英亩土地,会干些粗活,有时和小屋农同义。
  16. ^ Hayward,职业是监督农作物的播种和收割,以及保护农作物不受流民或动物侵害的人。
  17. ^ fardel,一头牛一年所能犁出来的地,约 1/8 海得或 15 英亩。
  18. ^ The Assize of Arms,1181 年的《持械令》是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关于英国所有自由民有义务拥有和携带武器为国王和王国服务,并宣誓效忠国王,否则“不仅要对他们的土地或动产,而且要对他们的肢体进行报复”的宣言。
  19. ^ 服役土地占有权,serjeanty,在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一个家庭持有地产,以换取对其主君(liege lord)的服务。
  20. ^ serjeant,在欧洲中世纪的用法中,军士只是指任何负有保护职责的随从或军官。任何中世纪的骑士或骑士团都可能有“军士”,意思是指在需要时能够作战的仆人。
  21. ^ housecarl,精锐的付费战士,丹麦或英国国王或贵族的侍卫
  22. ^ casualties of the ban,是指领主放弃施加在农奴们身上的封建义务,通过这种“优惠”来吸引定居者。简单来说,就好比某些不良企业一直搞单休制,突然有一天变成了双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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