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这个说法乍看起来言之有理,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却是荒唐至极。因为这位专家是在拿另一个更加恶臭的制度为自己做开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实践中的潜规则是,法院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一般都判决不准离婚。即使存在家暴、出轨等现象,受限于普通公民保留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法院的态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也经常判决不准离婚。
所以这位专家的话翻译一下的意思是,不家暴的走协议离婚冷静三十天,家暴的走诉讼离婚冷静至少六个月……呵呵……
最后贴一个豆瓣网友在家事法庭的观察,大家自己看吧
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1个月时间非常短了,美国至少得先分居6个月。
高度怀疑这个问题有女拳带节奏,就一个月时间,能有什么大的影响?家暴离婚在离婚案例中仅仅占1/5,而且多数还是冷暴力。结婚至少都以年计算,多一个月能有什么影响?
这一个月就是真有家暴,可以分居啊!
难道多了这一个月,就有人提刀杀人了?就算没有这一个月,想杀你人就不杀人了?
况且专家都说了,家暴诉讼离婚不受影响,不受影响!
还天天BBB这个离婚冷静期,真的不是收了钱?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降低冲动型离婚的比率。是为了保护那些为了赌气冲动型离婚的小两口的。
两口子吵架,然后赌气去办离婚不在少数。这种行为当然不能鼓励。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所以政府角度说,设置冷静期,来减少一时冲动的离婚是很有必要的。比如之前新闻就有民政局办离婚的故意拖延,有不少夫妻最后就放弃离婚了,这说明了很多离婚是一时冲动,并不是非离婚不可。这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助于减少这类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