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troppo nessuno mi ha invitato, però intendo rispondere a questa domanda lo stesso.
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也即“在何种程度上以对法律的不知作为理由公民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考虑到我是在意大利读的法学,因此自然引用意大利的判例。
在1988年第364号判决中 (Sentenza 364/1988, Corte Costituzionale),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法院阐述了如下理念:“对于(刑事)法律的不知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只要这一不知并不能归咎于被告(也即客观意义上的不能知)。”因此判决意大利刑法典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对刑事法律的不知要求宽宥)部分违宪。
问一:如何认定这一“不能知”是客观的?
答一:
有两种认定方式:
“在法律安排缺乏客观可识别性或司法机关对解释法律所采取的姿态严重混乱的情况下这一不能知是客观意义上的。”
“由犯罪者当时所处的特别情况决定。”
问二:如何认定一项法律安排缺乏“客观可识别性”?
答二:当法律文本确实极为晦涩时(assoluta oscurità del testo legislativo)。当然了,法律文本是否“极为晦涩”自然由法院决定。
问三:如何认定“司法机关对解释法律所采取的姿态严重混乱”?
答三:当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行为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时。(应指判例)
问四:如何认定犯罪者当时所处的情况“实属特别”?
答四:当犯罪者从“法定的对法律负有解释义务的人员”处获得了对其行为的肯定保证时(法官对该行为不具违法性的担保)或从上述人员的行为中得出肯定的结论时(该行为违法但是有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先例)。
综上,个人有义务了解国家法律(题主问一),而在上述情况下这一不知可被理解并免除罪责。
Q.E.D
谢邀。完全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只能凭感觉稍微扯两句。
遵守刑法的义务显然包含了“了解法律”,这一点没什么争议。如果遵守刑法的义务不包含“了解法律”,那就等同于被告可以以“不了解法律”作为一项无罪辩护的依据。这里先补充一句,法律体系是非常庞杂的,不同部门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性质差异。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遵守法律基本是指遵守刑法、治安管理法规和部分行政法规。至于遵守合同法或者公司法则是完全不同的话题了。
那这条原则是否过于严苛了呢?,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刑法中确实存在大量普通人闻所未闻的罪名,当年复习司法考试的一大乐趣就是“卧槽,刑法分论里竟然还有这种罪名”。但是这些闻所未闻的罪名离普通人生活也是非常遥远的,一个普通人客观上并没有机会触犯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所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虽然完全不了解刑法,但也并不会触犯刑法。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触犯刑法,比如打渔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公司可能触犯强迫劳动罪,炒股可能触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那么在这个人开展相关行为前,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律并不是一个过于苛刻的要求。而且在开展特定行为时,本来就需要其他普通人所不具备的各种特殊知识和能力,而这些知识和能力为什么不包含相关法律知识呢?借用王瑞恩举的例子,证券交易所里面的大妈们讲起哪支股票涨哪支股票跌的时候如数家珍,懂的比普通人多多了,怎么到了法律问题上又说自己是一无所知的普通人了呢?
往大里说,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来就包含了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何种后果,以及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当然了,以上这些并不是要免除国家普及法律和开展法律教育的责任,而且我完全同意国家应该在不同的场景中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法律知识。提供必要的知识和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本来就是同一件事。
抱歉占用一下大家的时间线,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这一点不论是通过西方的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观,还是朴素的“因为国家拳头大”观念,都可以得出。我国宪法也明文写道,“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但这个“遵守”之中,是否包含“了解”呢,如果包含的话,了解的程度需要有多高?我认为这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文字逻辑上来说,了解法律是主动遵守法律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不了解法律,肯定没法有目的地主动遵守。但结合到现实情形,却又觉得似乎不应该如此一刀切地看待问题。
符合人们朴素正义观念的自然法和技术性很强的管理性立法,似乎就应当有所区分。随便问一名小学生,杀人放火算不算犯罪,小学生都应该能作出回答;但问问证券交易所里面的大妈们,内幕交易算不算违法,很多人可能就说不出个所以然了,甚至可能认为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天经地义,股票就应该这么玩。知识产权,合伙企业法,反不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距离我们也不太遥远。您在自媒体上写字,和朋友一起开淘宝店,就可能遇到这些法律问题,但对于行为违法与否的判断,却并没有杀人放火这么简单清晰。
也有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人们模糊地认为不道德,不对,但不一定每个人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例如,《刑法》三百五十四条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列为一种犯罪行为,罪名叫“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有正义感的普通人来说,看到朋友在自己家抽大麻,很可能会意识到持有毒品违法,但不一定能意识到,自己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个人要理解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明确区分法律和道德,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而学习需要成本。不管是专门跑去上课还是在网络上检索,都意味着付出时间或者金钱代价。诚然,国家可以要求公民花费一定成本履行基本义务,例如接受义务教育,纳税,服兵役等,但在了解法律这个问题中,该成本有没有一个限度呢?
这条线该划在哪里,依然值得思考。学习九年义务教育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的部分--参与社区普法活动和单位组织的普法教育--遇到法律方面的疑惑时咨询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亲自去修读法律类专科或本科,这里的列举,程度有所不同,付出的成本从低到高升序排列。
有道是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国家要对公民实行刑罚,那么有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避免“不教而杀”。但国家没有义务确保每个人都真正学懂了,就像国家可以强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但没有义务保证每个人都掌握课纲要求的知识一样。
那么,我在这里问问大家,公民如果有义务了解法律的话,程度这条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