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先讲道理,再讲方法,最后说其他的。
1.道理:文物返还也要按照“基本法”
“这个基本法”,就是按照国际间的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国际谈判的形式进行追索。
简而言之,现在非法走私出去的文物,有“基本法”支撑,有返还给我国的依据;但是历史上殖民掠夺的文物,还有没有返还的“基本法”依据。当然,历史时期正当出口到别国的商品,或者赏赐出去的物品,现在成了文物,这些来源是合法的,不在追索之列。
自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保护文物,防止其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进其返还原属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战时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共有123个缔约国;适用于和平时期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为补充1970年公约不足而制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共有32个缔约国。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 “打跨公约”,共有118个缔约国,也延伸到文物领域。
联大于2009年和2012年也先后通过了第64/78号和第67/80号标题为“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的决议,“确认各国必须通过法律互助等手段,包括按照合作国的法律并依据适用的国际法来起诉和引渡参与非法贩运和从原主国非法移走文化财产的人,以合作打击这些活动”。2011年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以保护文化财产,尤其是防止文化财产被贩运”的第66/180号决议,敦促各国和相关机构酌情强化和充分实施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司法互助的机制,打击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动,并为被盗文物的追回和归还提供便利;敦促各国考虑在本国立法框架内对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动加以刑事定罪,并请各国根据打跨公约第2条的规定,将文物非法交易,包括在考古遗址和其他文化遗址进行盗窃和抢掠的行为定为严重犯罪,以便充分利用打跨公约开展广泛国际合作,打击相关犯罪活动;授权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毒罪办”)制定针对文物非法贩运问题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开展搜集和分析犯罪趋势等工作。根据联大决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2011年通过了“加强保护文化财产尤其使之免遭贩运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的第2011/42号决议。
而且,这些公约不具溯及力,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现有国际公约对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40年代我国遭受侵略这段时期因战争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实际可适用性;二则,除1995年公约外,我国都只是作为后来者加入,而未参加公约的起草,所以我们的国家利益诉求在公约中没有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三则,由于这些公约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约语义含混、普遍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和平时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进文物返还的实际执行效果自然不彰。
——以上三段引自《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刊于《中国文物报》2014年1月9日
2.方法:具体到文物,需要国家部门的力量,比如公安部门掌握走私情况,文物和外交部门去做追索的谈判和努力。
用钱买回来,对于一些价值特别大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物是可取的,但是容易被哄抬物价、要挟甚至窝里内斗,不是普遍的解决方式
再有,就是需要中国外交和文物部门在国际谈判席上对话语权的争取,直接制定对我们有力的规则,但是这个也是最难的。
3.其他的
文物掠夺是殖民时代的现象,现在虽然后殖民时代了,但是西方仍然倾向于维持殖民时代的文化国际秩序,说白了,彻底认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所以海外流失文物回到原属国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后殖民时代国际秩序的破坏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