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仅供参考。
首先劳动合同的解除基本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即时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咱们主要说一说这里适用的过错性辞退。
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从我们的理解看,恒大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应该是第一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为恒大的《“三九”队规》大家早就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过。
这次恒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款应该是“九开除”的第九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者,开除!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为了防止单位滥用这一条,劳动争议中会对单位提出很高的举证要求。
首先规章制度认定方面,就有几项明确的要求:
1.规章制度合法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条恒大队规应该符合,没有明显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制度的条款。
2.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采用了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程序要体现民主原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这一条上,恒大队规的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我们不太清楚,不过按照恒大企业的规模来说,如果连这一条都没有做到的话,那他们的人事和法务基本也是不合格的。
3.规章制度公开性:用人单位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这一条就不必说了,恒大队规当时颁布都快成热门话题了,就是不知道大家在队规上签字没有。
乍一看,恒大开除于汉超似乎合理合法,但是这里面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
其一,于汉超私改号牌,是私人时间还是工作时间,是否适用于队规管理,这个是模棱两可的问题;
其二,我们还有一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这个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也就是说,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
其三,最重要的是,于汉超此次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次恒大开除于汉超,其实在法律层面,是存在一定疑问的,当然了,按照双方的真实情况,最后的结果应该也是协商解除,应该不会给我们上一堂真实的普法课。
最后,还是对于汉超表示一下惋惜,不知道球场上这么敬业的一个球员,到底是哪根筋错了,办出这么无脑的事情,不过也呼吁大家,不要一棍子打死,是人都会犯错,我们可以谴责,没必要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