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我看到的问题是:
假设被传染被隔离了,难道还得算自己请假?有没有相关法律,我不太懂?
题主的为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期,二是隔离治疗解除后(除医护人员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和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当地规定核定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则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相关文件原文:
因国家传染病防治措施被强制隔离是不算请假的,这个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且《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因感染传染病被隔离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不得停发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按照法律规定,感染了新冠被隔离治疗期间,单位不得停发工作报酬,说明不是按照请假处理。因为请假期间,事假是不发工资的,病假在法定病假期内的,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超过法定病假期仍继续请病假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费,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这个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按什么标准发放呢?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因染病被隔离的,原则上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在法定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