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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劫杀女教师少年不负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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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失望。

大概是骂了某些人智商低而被举报吧。。。本来想删答案算了,但看到四百多个赞和35收藏,觉得不能对不起支持的人。

那么,心平气和地说吧:

1、骂人是因为我实在受不了某些毫无法律理论基础的人随意抨击XX法律不行。这只是毫无价值的情绪发泄罢了,不是学术探讨。还是我走错贴吧和微博了?

我本科接受法学教育4年+工作11年,才敢在这里仅仅回答刑事专业的问题,我不认为一个通过百度搜索浏览了法条(有些人甚至连法条都没看过)的人能具备与我同等交流的学术水平。

我并不反对修改这一标准,刑法的有些规定也确实是落后于时代。我只是无法容忍这样草率的论证过程。即使我们都知道这结论是正确的,但论证过程错误,结论正确又有何用?

法律有缺陷,但绝不是以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去改变。

人要有自知之明,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不要妄下结论。

2、我们国家的法律确实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科消灭制度等等,都在努力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往正确的方向成长。

法律制定出来,一定有其用处和效果。例外情况和不足之处是存在的,但成绩和效果也同时存在。不能因某一方面而否定另外一方面。

3、规则制定出来,面向的是最普遍的群体,要符合最普遍群体的实际情况,所以必然存在标准顾及不到的个体差异。

4、规则是可以规避的,我在长期审判生涯中最先掌握的就是反审判能力。但可规避不代表规则本身有错,尤其是在对一个人有终生影响的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宁纵不枉才是原则。

5、今日坚持维护法律权威的,才是他日能够坚持依照法律维护你权益的人。

——————下面是原答案——————

1、喷《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来没看过这部法。

2、他们之所以喷这部法,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我国还有部法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不满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条线,是因为它符合未成年人这个整体的身心发育程度。除非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定未成年人这个整体的身心发育提早并有充分理由可以降低这条年龄线,否则已经一些发育较早的个体不足以成为这条线不合理的理由。

个体不是共性。

4、一个人犯了错,危害这个社会,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社会责任”的表现,最常见的是刑罚,但也仍然包括工读学校、精神病院、劳役、社区矫正等其他方式。

因此,刑罚是“社会”这个整体用于治愈危害社会行为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手段。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齐全,刑罚的“治愈”效果不佳,要结合其他手段(各种帮教措施);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几乎没有效果,故想要“治愈”这个危害社会的“病因”,只能以非刑罚的方式,而我国主要是工读学校。

5、必须要承认,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类管教措施方面做得不好,制度方面也还不够完善,但这并不是简单粗暴地提倡“X岁应当入罪”的理由。


——————

6、某些人的逻辑是:不满十四岁不负刑责,这是恶法。

我: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某些人:这部法根本没有被执行,是一纸空文。

我:那请你先带头服从法律,包括服从不满14岁不负刑责的法律。

某些人:这是恶法,我不服从。

我: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某些人:这部法根本没有被执行,是一纸空文。

我:那请你先带头服从法律,包括服从不满14岁不负刑责的法律。

某些人:这是恶法,我不服从。

……

7、你们不过是想要法律偏袒被害者,偏袒你们所认同的弱者罢了。

但法律的公正在于,它同时保护包括加害者和被害者在内的所有人,它保护的是未成年人这个群体,而不是某些个例。

逻辑回到法律没执行力的请参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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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一个英国的案例吧,有点长,英国虐童案。

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这天下午,丹尼斯.巴尔杰(Denise Bulger)女士领着她2岁的儿子詹姆士.巴尔杰(James Bulger)出门采购。15点40分时,就在这位母亲去收银台缴费的空当,她发现原本站在肉铺前的孩子不见了。心急如焚的母亲立刻通知了警方,警察隐约在不太清晰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小詹姆在15点42分被一名大孩子牵着带出了购物中心。   

那天早晨,两名逃课的坏小孩在校外意外相遇。两名坏小孩臭味相投,一见如故。他们大摇大摆进了购物中心,开始肆无忌惮地搞破坏。接着他们又跑去麦当劳,踩脏了所有的凳子,直到被愤怒的店员轰了出去。   当这些恶作剧已经满足不了这两个混世小魔王时,他们忽然想到,可以拿一个小孩子作乐。一个说自己很久没有打小孩,手痒了;另一个说可以让小孩先迷路,等过马路时设计被车撞死……或许他们觉得偷了小孩之后,他们自己就可以“变成”大人。   两人首先找到一对小不点,百般勾引,结果被大人注意到,机警地把孩子叫了回去。但他们趁大人回头结账的功夫,竟然成功把其中一个孩子带走。所幸这位母亲动作迅速,冲到门外把孩子找了回来。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位母亲当时是真的与厄运擦肩而过。   

行动失败,他们转而来到糖果铺前,却失望地发现店家已经关门。不过在不远处,有一个可爱乖巧的小孩,也就是小詹姆,正独自站在那吃巧克力豆。他们轻而易举地把小詹姆招呼过来,得到了他的巧克力豆,同时也掌握了他的命运。他们像来的时候一样,大摇大摆,手里牵着这个无辜的孩子,走出了监控录像的镜头。  

 一路上他们对哭闹的小詹姆拳脚相加。其间有人看到哭泣的小詹姆,好心告诉他们警局的方向,不想他们却朝相反的方向走去。这个路人并没有坚持,她觉得大概是两个哥哥在照看弟弟。后来新闻播出了案情,这位路人非常悔恨、自责,“真希望当时我付出了行动”。  

 后来,当他们带小詹姆进入一家宠物店时,店员对他们起了疑心,不让他们离开。这本是小詹姆获救的最后机会。不料这时街上突然着火,两个蛮童趁乱牵着小詹姆溜走了。  

 自此,他们不再漫无目地闲逛,把小詹姆带到了铁道旁。在这里,他们往他的的脸上抹涂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裤子,搬起石头砸他、踢他……2岁的小詹姆就这样被虐待致死。他死后,两个恶童还把他的尸体放在铁轨上,用石板盖在他流血不止的头上,希望火车碾过来制造事故假象……  

 至此,小詹姆失踪案正式转变成一宗恶性谋杀。警方立刻对嫌疑人进行了盘查:首先由小詹姆的父母开始——通常幼儿失踪绑架,父母都会被列为第一嫌疑人。不过现场监控显示,这一切都是那两名恶童所为。   为了尽快将凶手归案,警方公布了他们的怀疑对象:两名年龄在10-14岁的学龄儿童,并开始在各学校排查当日(周五)逃课在外的学生。此时,公众不管是出于愤怒还是同情,都表现了极大的参与热情,甚至有母亲向警方检举自己的孩子曾在当时逃课并有作案嫌疑。最终,一位匿名女性向警局举报自己朋友的儿子罗伯特(Robert Thompson)当日曾逃学,并且衣服上有案发现场的蓝色涂漆。

  2月18号,作为嫌疑人之一的罗伯特和他的同学乔恩(Jon Venables)被分别带到了不同的警局。警察同时从双方的家中搜出了各种表明他们曾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物,如沾有蓝色涂料的衣物,上面还留有小詹姆的手纹及血迹。  

 整个笔录调查过程充满了艰辛与困惑。两个孩子否认罪行,并分别在警察面前表现出各种丑相:哭闹、情绪失控、捏造案情,贬低对方甚至互相推诿指责……但面对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他们无法再逃脱罪责。

  这一年,罗伯特和乔恩才只有10岁,如果指控成立,他们将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  

  在两人被捕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警方只将他们称为“男孩A”和“男孩B”。但愤怒的英国民众显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在临近审判时,出于外界压力,主审法官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这时,媒体也挖出了两个孩子的家庭背景:乔恩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罗伯特则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  

 正式的审判于1993年11月1日在普雷斯顿皇家法庭开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结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凶手,两名凶手的父母也因为受到死亡威胁而被秘密转移到了其他城市。   在法庭上,罗伯特和乔恩坐在垫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发。两名男孩被指控谋杀与绑架,但他们全部否认。在审判过程中,儿童精神病专家艾琳.维查德(Eileen Vizard)认为两名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

  尽管两人并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应,但是凭借警方长达20小时的问讯录音,当庭法官莫兰(Justice Morland)宣布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而罗伯特和乔恩,也就成为了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在最初,他们被判8年监禁,但随后英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勋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将两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过这仍然不能平息舆论的愤怒。英国《太阳报》将一份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提交给了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霍华德不得不将两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以上转自果壳网)

手机输入无法加黑字体,见谅。

这个案例里,最让值得注意的一句话是“ 两名男孩被指控谋杀与绑架,但他们全部否认。在审判过程中,儿童精神病专家艾琳.维查德(Eileen Vizard)认为两名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 ”

重点就是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是可以经过权威鉴定。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对“刑事责任年龄”依然搞一刀切,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在一部分年龄以上,成年人知识智力成熟、大脑功能正常,可以推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那一部分年龄以下,未成年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脑力不够成熟,自控能力比较差,很容易被负面因素、外部压力所感染,包括来自同龄人的各种影响,而且他们的性格也尚未成型。

但是可以不可以通过设立完善的责任能力鉴定机构,对少年犯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级,再通过鉴定结果,对犯不同犯罪的少年犯进行适当的减刑或是免刑呢?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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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题主的疑问其实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为什么未成年人杀了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没什么讨论的价值,是不是应该降低承担刑事责任人群的年龄标准,绝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事,需要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群的整体状况,年龄下降一岁,就意味着几千几万人的人生轨迹被强制改变,需要科学严谨的论述支持。

不过从我个人的角度,考虑到现有的十四周岁以下一刀切的政策制订于1979年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身体指标,精神状态都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变,所以我是赞成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更大人群纳入管理范围。

在刑法管辖标准问题上,我个人是持严管宽罚的态度,对于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一律纳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领域,从立法上倡导尊重他人权益的导向,但是一旦发生了实际危害,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不是血腥复仇的武器,其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

第二个:为什么送工读学校,以教代刑?

这说明对刑罚缺少最根本性的认识,在我们国家,除了直接剥夺生命权的死刑之外,不存在其他人身惩罚形式的刑罚,而各种徒刑其实质,是剥夺人身自由权,限制活动范围,限制个人行为,在这一点上,送工读学校和送监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管理的严格程度上有所差别,另外就是徒刑有强制劳动的内容,而针对未成年人,以行为矫正为主,一般不会安排大量的强制劳动。

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其未来总是寄托在年轻人身上,这是客观事实,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必须持宽容的态度,能抢救一个,就要抢救一个,特别是我们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再过几十年,年轻人会成为珍惜资源,靠政策调整已经很难对人口增长发挥实际的效果,从目前来看,年轻人越来越少几乎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局面。

囚于过去『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种观念,在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问题上,正是因为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矫正的效果是比较差的,只有善意、宽容的教育,才能真正帮助一个人认识自己的自身价值,从而做出积极的改变,由于社会资源不足,教育观念落后,在未成年人群体身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矛盾,而短期之内也不可能得到显著好转,只能不断转变观念,完善方法,逐步解决。

加强特殊人群教育建设,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而对于犯过错误的群体,也不应持歧视的态度,贬低和侮辱只能带来更为激烈的矛盾,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

面对违法犯罪者,我们应该这样想,假如我是那个人,我犯了那样的错误,我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对待?

你所希望得到的,也正是他们迫切需要的。

不要说什么『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在死亡面前,每个人都是懦弱的。

你希望得到宽容和谅解,也就应该给予他人善意和尊重。


user avatar   zou-xiao-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嘴上喊着法治,和自己想的不一样就开始喷法律。行你说刑事责任年龄14岁太高了,如果规定刑法是10岁,现在有8 9岁的人干出这种事,你又要喷10岁也太高,等到你觉得8岁合理了,一个7岁364天的孩子杀人了你又出来喷了。14岁本身就是一个经过多少年实证研究划出来的线,把个体行为当普遍性拿出来喷刑事责任年龄有完没完?还有动不动就扯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上面真心无语,别自以为你个人朴素的正义观就是对的。


user avatar   feng-da-b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祭出男神语录给大家一个不同的思维角度。

一、对于许多言论认为“就该严惩这三个小人渣”情感上表示理解,毕竟在抛弃法律层面的考虑而言,这样的结果才和群众的感性期盼相符。纵观古今中外,各种绞刑处斩现场都是老百姓爱看的大戏。

二、但从法律层面而言,重刑主义抬头却让我感到国家的普法工作开展简直就跟一坨屎似的。

另外别总把执法的问题归咎到立法上,要通过粗暴立法一味重刑就能维护社会秩序,那法律人们这些年的书难不成都是白读的?表达意见发泄情绪可以,但请相信术业有专攻。

三、知乎上法律人说话嘲讽技能,这实在不好,当然法渣如我亦是如此,得改。但知乎上总有一批人肚子没点墨水开口尽是呵呵,你不讲法理但你总得讲点道理吧?

四、大家都好好说话吧,别让知乎成为一个光摆立场尽是情绪遍地碎逼之地。维持良好社区氛围,人人有责。

————————————————————————

欢迎有理有据的反对和客客气气的讨论。

有些人马哲不过关就多读书少说话,别隔着屏幕说话教养都一下子还给爸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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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更新一下:果然戳到知乎自学成才的法学家的G点呢。

好了好了,看在你们无辜的父母面子上,我就不欢迎你们来这里撒野了。你们开心就好嘛。


——————————————以下原文———————————————

贵乎的社会法理学家们,你们真是好样的。你们比封建时代的酷吏还会玩啊。


连当年号称严酷之极的封建秦律都知道出于基本的社会治理原则设定基本的刑事能力区分限制,你们真是比肩秦皇也有余呢。

不要装出对法治惋惜对社会感叹对受害者怜悯的伪善了。你们不过是假作受害者的另一种圣母罢了。


面对社会治理的宏观问题总是带着自己的天然正义去审判社会和法律。拿着媒体对社会一隅的“有态度”报道当作事实和真理去先验法律去做自以为是的立法者。


今天我就不友善了,中国走向法治最大的障碍就是你们这些站在圣母的道德高地自以为正义的社会法理学家立法者。

你们根本不在乎什么法治和秩序,你们也不追求什么所谓程序正义和狗屁的结果正义,你们不过是自以为是的正义骑士罢了。

不过也对,你们压根儿也不是向往法治社会,你们根本就是渴望操刀杀人报复淋漓痛快的原始社会。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求你们别再说日本的光市事件了。这是日本法治的一个重大退步。

日本的就是好的?未必吧?

我就奇怪了,有些人,平时一说起日本,“小鬼子”;到了需要为心中戾气找一个正当理由的时候,“小鬼子”干的事情又天然正义了起来。

你只是想杀无辜的人?那何必去支持光市的裁决?太麻烦了,效率又低。我推荐你直接支持南京大屠杀,效率比光市高出好几个数量级,妈妈再也不用担心鲜血不够多了。

借鉴外国是好的,但麻烦时刻注意一下外国的行为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F1比赛,对手挂个倒档在倒车,你竟然也想一模一样地学,活该你永远无法超越对手。

还有,法盲们,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由《刑法》规定的,你们一群人在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什么鬼……

写答案之前不能进行一点最起码的百度么?这知乎真是连贴吧都不如了。好歹贴吧大神们都知道先百度一番再写贴子,以免大规模暴露智商。

友善度和关注不要了。


user avatar   handong198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和精神病人犯罪免刑责是很像的。目前我们对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惩戒措施是强制医疗,也就是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如果按照大家的期望,该危险精神病人必须拿到医生的痊愈证明或者无危险证明才能出院。这样的话,基本和无期徒刑也差不多了。

目前的工读学校之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医院之于危险精神病人差不多。不过工读学校里的学生到了一定年龄是必须放人的,而被放的人并没有无危险证明。事实上,工读学校能感化的学生不多,很多未成年犯罪分子都是缺爱,缺乏正确的三观教育,需要极其优秀教育人士慢慢纠正。这种教育资源是非常昂贵的。

如果中国真的拿出一笔资金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配上这种教育资源,那么这笔资金足以让中国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配上县城级别的中小学教师。就像俗语说的那样,一个优质的小学可以消灭十所监狱。

当然还有某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的使某些熊孩子升级成了杀人犯(例如

@名字短短短

提到的

13岁强奸杀人犯赵立宝)

,我们应该学习美国,让不合格的父母及时被剥夺抚养权。

所以说,只要我们的教育投入足够多,现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教育问题。问题是现在我们配套的基层教育系统(以及基层社会价值观,基层家长教育素养)远远达不到要求,与现在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配合形成了极为荒诞的局面。要么加大基层教育投入完成我们的预期,要么修改法律适应目前的基层教育现状,不然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发生。基层正在崩溃,一旦崩盘,没有人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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