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过年的,走亲访友,来都来了,难免喝点(手动狗头)。但说实话,喝酒这个事情,不仅仅得知道自己的酒量,和当地喝酒的习俗,更重要的是,还得知道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共同饮酒后死亡的案件中,每一个奔赴酒局的人都有一个基本的义务,就是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酒量和酒后对于自己行为把控的程度。这也就造成这类案件中,通常都是受害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在数额上,一般是自己承担60-90%的责任。
纵然,大家都是成年人,如果先前的某个行为让这个人陷入了危险之中,那么,让这个危险发生的人就有义务避免可能的损害的发生。在共同喝酒这个事儿上,就是一起喝酒的人要把喝醉了的人照顾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通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饮酒结束后的照顾、护送)。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拿实际发生过的案子,逐条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知道正确的行为方式。
这是最安全的方法,在将醉酒者送到家的那一刻,护送和照顾的义务即已经完成,承担法律上责任的概率已经无限接近于零了。
要交到家属手上,否则在上楼的时候摔了还是得赔
A作为聚餐的参与者,主动承担了送B回家的责任,就理应确保B的安全,本案中其未能确保B的安全,在B回家途中发生上楼梯摔倒导致颅脑损伤、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2019)豫13民终7526号]
就算没有喝酒,没有劝酒,也得保障聚餐人的安全
某案中,A事发当晚虽然未参与共同饮酒,但其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参加聚餐活动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风险,却任由B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B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2019)粤20民终6125号]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共同饮酒后死亡的事件中,交通事故占大多数。
C系聚餐当晚与死者B共同饮酒者,虽无证据显示事发当晚饮酒过程中其对死者B有恶意劝酒行为,亦无证据显示当晚聚餐结束时B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其明知B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重大风险,却不加劝阻,也未陪同或护送其回家,导致B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足以认定C违反了其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依法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B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粤20民终6125号]
A、B与C共同饮酒,D虽未饮酒,但参与了共同吃饭,该三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C酒后对C进行了提醒、劝诫、护送、通知等,未能有效排除危险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0%)。[(2019)豫96民终776号]
A组织B、C等人在A家中聚会喝酒,聚会结束后,AB一起送醉酒的C回家未果,将C留在车上过夜,第二天C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为窒息死亡。A作为聚会组织者,其先前行为导致其对醉酒的同饮者C负有安全保障义务,A对C安置不当,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5%)。B在此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5%)。[(2019)鲁02民终1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