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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加班,上班路上感染疫情可以算工伤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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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疫情期间加班,并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由条文表述可见,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事故伤害;二是职业病。

什么叫「事故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暴力、中毒、爆炸等各类事故,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事故的结果可能是对职工的人身造成伤害,致残或者致病,也可能是下落不明。」也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包括残、病),或者下落不明。什么叫「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说:「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疾病也可能是事故伤害,也可能是职业病。区别就在于,构成事故伤害的疾病应该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某一种事故造成的疾病,而构成职业病的疾病应该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到某些物质引起的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由飞沫传播等人与人之间互相传染的疾病,而一般来说(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来说」,下面会解释为什么是「一般来说」)并不是事故引起的疾病。所以,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想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只能是被认定为患上职业病。

当然,很多知友会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哪一种工伤情形。但其实这一条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细化。而我认为,公司职工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常情况下跟「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没有关系——因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既然公司职工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属于事故伤害,那么只能是职业病才能构成工伤。那么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患上了职业病呢?也不是。因为患职业病需要有两个要求:一是所患疾病必须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下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原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没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当然没有,这么新的一个疾病,不可能出现在2013年的文件中)。既然这个病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下,那么公司职工患上此病,就不属于职业病。(这一点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这样处理的。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行申159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称:「职业病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4、需系《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

二是所患疾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对此举例说:「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触了一个路人,路人把病毒传染给了他,就不属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上下班途中被路人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既不属于事故伤害,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看到这里,也许很多知友接着就会说:你胡说八道!如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病,又不在职业病目录中,那么它就不是职业病,患上这个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为什么医护人员患上这个病就是工伤呢?其实很简单——我前面说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般来说」不是事故引起的伤害,但是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在诊疗活动中感染病毒,属于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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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不难得出结论,在上下班途中,若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这一条的认定相当明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一般需认定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为了照顾劳动者,进一步补充规定了第十四条,扩充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边界,即承认上下班途中受伤害也有被认定是工伤的余地。

但也因此,此时上下班路上的工伤认定范围,是明确地只限规定原因造成的上下班途中伤害。举例而言,倘若并非交通事故,比如雪天意外摔伤,又或者是因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如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撞上汽车,并不能认定工伤。

综上在不考虑举证的情况下明确是在上班路上感染疫情的话,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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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回答完上面的问题,顺便适当展开,对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做些补充介绍:

1月23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可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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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回复:

现在延迟复工期结束了,要去上班了,还是有点担心感染疫情怎么办?能不能以存在安全隐患/传染风险为由,拒绝上班?不去上班会怎样?去上班感染生病了怎么办?不能算工伤,那能不能追究企业的管理责任?

可参考下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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