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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城堡法真的合理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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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堡法在基本的法理上有些问题。

因为美国还有一个叫“No-knock warrant”法,怎么翻译呢?好像叫:“不敲门搜查令”。

一般情况下,警察要逮捕某人,会先在门口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然后进入逮捕,这是正常程序。

但是,法官确实可以签发““不敲门搜查令”,允许警察直接破门而入。

之所以允许,原因很简单: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销毁证据。

那如果基于城堡法,我是不是打死警察也不用负责?

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警察不表明身份直接突袭,房主吓一跳,肯定拿枪对抗,至少会拿枪吓唬一下,毕竟有城堡法啊。

那你拿着枪对着警察,不管你的原意如何,警察是不是就有了吧你打成蜂窝煤的理由啊?

那整件事:警察合法的取得了“No-knock warrant”,没问题。

警察执行了“No-knock warrant”,没问题。

警察突袭,你执行城堡法,没问题。

您拿枪对着警察,警察干掉你,没问题。

???

而且最坑的是,执行城堡法的那些保守州,往往也同样喜欢“No-knock warrant”……这玩意是当年里根时代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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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曾经的读者资深读者,不知道为啥,我总觉得这个问题下面某些回答的气味别样地熟悉。

作为一个曾经被读者洗得一颗红心向美帝的我不禁想发出一声怒吼:

是什么样的野蛮国家逼得家家户户都要靠持枪保卫自己的安全?这样的国家难道是丛林社会吗?

是什么样的国家允许民众在感觉受到危险的时候可以直接使用最顶级暴力对付他认为威胁到自己的人,而在真正审判罪犯时却采取最严格的定罪标准,还留下一堆各种允许犯人减轻和逃脱惩罚的漏洞?你国很多州连死刑都取消了,很多穷凶极恶,满手血腥的罪犯都不会被处死,可以坐几年牢就保释出狱,而你国同时又规定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直接处死自己认为的“威胁”?

既然这样,我不如给您推荐一个更爽快,更自由,更人性的法律:

血亲复仇法!!

你想啊,拿个枪虽然安全,但总免不了有疏忽大意被人偷袭的情况对不?各位老兄也不能不眠不休24小时拿枪对吧?大美利坚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为那些由于一时不慎被不讲武德的坏蛋偷袭了的倒霉蛋贴心推出血亲复仇这一源远流长,在世界各地久经考验,充满人性与亲情的光辉的法律。

如果你被人杀害,那么你的亲人可以为你复仇,复仇不限时间,不限地点,不限手段。你的亲人为你复仇之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国家给你撑腰!

不只这样,要是你复仇的方式够热血,够传奇,国家还给你颁发荣誉勋章!媒体会把你捧成英雄!

桓温,字元子,宣城太守彝之子也。……彝为韩晃所害,泾令江播豫焉。温时年十五,枕戈泣血,志在复仇。至年十八,会播已终,子彪兄弟三人居丧,置刃杖中,以为温备。温诡称吊宾,得进,刃彪于庐中,并追二弟杀之,时人称焉。 ”

毕竟,为你活着的家人的安全你可以为所欲为,那为你死去的家人的血债不也可以为所欲为嘛!合理,完全合理!

这一法律能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毕竟杀人一时爽,可要是杀人以后要冒着终生提心吊胆被遇害者亲人追杀的风险,那不是也很难过嘛!法庭上还有律师给你说两句,遇到受害者的儿子红着眼堵在你门口你还想请律师吗?

这一法律能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家庭中的每个人都意识到如果遭遇谋杀,他们的亲人负有为自己报仇的义务,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家庭成员的亲情和对家庭的归属感,家庭和谐了,社会也就和谐了,家和万事兴嘛!

这一法律能极大地促进民众的武德:为亲人复仇,一个多么热血,多么充满勇气和神圣的口号!你不需要被动地等待未知的攻击,而可以像猎人一样去猎杀对你的亲人和家族犯有血债的罪犯!看我大美利坚武德昌隆,民众人均兰博,对手们,颤抖吧!

最重要的:这一法律极大地缓解了司法系统的压力!

毕竟,只要规定民众应该自己保护自己,警察就少了很多责任。

那现在血亲复仇法一出,好家伙,公检法都开心了。警察不只不用保护民众,连事后查案都免了,谁受害谁查去吧。检察院和法院更爽,你们自己找到罪犯自己随便收拾,我们不管啦!庞大的司法机关可以大大精简!政府的开支大大缩小!赤字没有了,福利提高了,民众乐开了花!

来吧,这就开始吧!血亲复仇法,这是保卫我们的生命和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我们捍卫我们与生俱来的为亲人复仇的自由!

----------2021.4.29更新回答--------

有些评论觉得我的回答不对题,也有些评论认为城堡法很合理,我就再补充些回答。

1.我其实一开头就说了,这个回答本身不是驳斥“城堡法”的,而是驳斥一些满满的“读者味”的回答的。所谓“读者味”或者“意林味”在我这里的定义就是“对于一些中国与西方之间的差异,无视其产生的原因、背景和具体现实意义,强行用西方在思想/文化/人性/道德上的优越性来进行解释,并借此抬高西方并贬低中国”。所以我就在这里用他们的思路来论证“血亲复仇”的合理性,来显示这种说法的荒唐之处--如果西方真的实行了这么野蛮落后的法律,我照样可以夸这显示了西方人“自由和人性的崇高”,对不对?

2.对于城堡法,我个人认为美国产生这个法律存在一个很重要的背景,那就是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面临极高的刑事犯罪率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来源于2点:

1)地广人稀,民众居住过于分散,导致民众在家中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很难得到旁人的救助,事后也非常不利于追查罪犯;

2)民众持枪率过高,导致持枪恶性犯罪极其频繁。更重要的是,2个持枪者与2个持冷兵器/徒手的人对峙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是,先发制人对于持枪者之间的对抗非常重要。

当你面对一个持枪者时,如果你一定要确定这个持枪者对你有加害意图时才反击,你往往已经没有反击机会了:挨一弹你就完蛋了。相反对于非持枪者,则先发制人的重要性并不太强,先打出拳或者先举刀的人往往并不能在后续战斗中占据极大的优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屋主可以更从容一些,在确定闯入者的意图之后再决定怎么做。

因此在美国普遍持枪而又居住分散的情况下,美国警察想要有效保护民众就十分困难,不得已只能将这一权力下放,让民众更多地承担保护自己的责任,从而在法律上放宽对于防卫的要求,而代价就是容易造成误伤。

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中国人的居住地非常集中,另一方面中国民众的持枪率几乎为0,这就使得民众在遭遇入室犯罪时,更容易向外求援;即使求援不成,由于周围密集的人群+摄像头,罪犯事后也很难逃脱惩罚;由于罪犯基本不可能持枪,因此民众面对罪犯时在武力上不会占非常大的劣势(有人跟我扛妇女和小孩怎么办?问题是妇女和小孩你给他城堡法也没用啊?他们先发制人就能对付得了罪犯吗?),完全可以在遭到攻击后再反击而这时问题就变成了正当防卫了,没有必要一定要在完全不确定闯入者的意图时就先发制人。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城堡法就是美国在其特定的居住环境、社会环境和高持枪率条件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治安和减少刑事犯罪率而采用的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这些前提在中国社会并不成立,在中国采用城堡法带来的好处过于微小,无法抵消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相反中国人的普遍集中居住和几乎为0的持枪率本身就有效地减少了恶性犯罪的概率。

最简单的,美国人普遍持枪,看似在家里的时候安全了,可在街头被人一枪爆头的危险却大大增加了。每年数万被枪杀的人又何其无辜呢?一个城堡法的背后是中美两国巨大的社会文化差异,我们不能忽略这一点来谈论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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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城堡法合不合理,

我只知道别人手持利刃冲我家我还不能反杀的法律一定不合理。

当然现在似乎是好一些了,上次反杀的那个女兵虽然被羁押了一年,但好歹是无罪释放,比进监狱的丈夫强多了(笑)。

但我这么回答实际上是跑题了,

因为此类问题的关键词是【美国】而不是【城堡法】。

那么,解题思路不应该用讲事实摆道理的思路,而应该应用屁股决定脑袋第一原则,

因此,该问题有且仅有一个正确答案,那就是:

美国的城堡法不合理!

题主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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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你在睡觉,有人闯进来想做坏事,家里还有你的妻子和儿女。

你会需要一个合适的法律保护自己。

  • 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就地防卫,无需退让
  • 城堡法(Castle doctrine):自己家里,无需退让
  • 退让义务(Duty to retreat):能跑就跑,不能跑再反抗

美国是一个持枪国家,所有人都有枪。

你要做的事情就是拿起枪反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讲一个经典的城堡法案例:

2012年,俄克拉荷马州18岁的Sarah McKinley 独自带着她3个月大的儿子在家,她的先生一周前刚刚因病去世。除夕夜,她突然听到有人猛烈敲门外加言语威胁。一般人肯定吓坏了,但是Sarah没有惊慌失措,她先把沙发推过去顶住门,然后拿上上膛的枪,把孩子送到卧室,塞给他一个奶瓶,最后才拨打报警电话。

接通之后,她问911接线员,如果有人冲进来,我能不能开枪?

训练有素的接线员用非常平静的语气告诉她:怎么能保护你自己就怎么做。我不能告诉你可以(开枪),但是你要保护你的孩子,做你应该做的事。

这时候,一个家伙破门而入,Sarah果断开枪,12Ga霰弹,一枪毙命。警察赶到的时候,发现他手里握着一把12英尺猎刀。另外还有一个同伙,听见枪声转身就跑了。

地方检察官宣布Sarah是正当防卫,”一个人有权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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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美国的判例来看啊~

1975年沃伦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三名歹徒入室租住的公寓。公寓里楼下住着母女,楼上住着两个房客,歹徒先抓住了楼下的母亲,未发现楼上的住客。住客报警后,警察只是例行公事的敲了敲门就走了。第二次电话报警后,报警中心居然未安排任何警员出警。房客被犯罪分子发现,并在之后的14小时里对三人进行轮奸、殴打和抢劫。

事后,受害人发起诉讼,但是法庭不予受理,理由为”警方对于大众的保护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对具体某一公民的特殊责任,故警察对于卡洛琳和琼的报案,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上诉后最高法院维持不受理态度。该案开创了一个先例,表明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结果此案震动了所有美国普通人。他们发现,当他们面临突发的人身危险时,警察可能根本指望不上。可能只有他们被杀后,警察才会以刑事案件为依据,对犯罪者进行逮捕。


第二个案子是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大致是一个已经被颁布禁令的男子在警察局门口违反禁令并杀死三个孩子,警察在接到预警后没有动作。最高法以悬殊比例维护地方法院不立案决定,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换言之,如果美国警察认为你很危险(比如你看似要袭警),他可以掏枪干掉你;但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面临生命威胁,他却并没有一定要保护你的义务。警察职责只是对罪犯破坏法律后的后果进行追责,但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警察靠不住,只好靠自己了。

这两个案子也对美国持枪造成深远影响,下面有答主说美国全员持枪,这是不准确的。美国以前也是控枪占主流,直到这两个判例出现,具体过程可以参考:

zhihu.com/question/3526

的回答。


评论区有人问中国的规定,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和上面案例相似的判例可以参考勉县玩忽职守案和常宁110接警不出事件:

勉县玩忽职守案

2003年11月8日凌晨4时40分到6时许,勉县茶店镇发生一起歹徒连续伤害数人案。四川省南江籍劳改释放人员杨进奇丧心病狂地闯入公路边的民宅,先后将当地村民李汉军、贾振清及贾母舒秀兰、贾女赵某等人伤害致死。该案发生后,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就勉县“110”不及时出警一事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认为是“110”不及时出警阻止歹徒行凶,从而导致贾振清一家三口遭歹徒棒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承顺身为公安民警,在“110”值班期间,接到报警求助后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从而延误了出警时机,对贾振清等三人被杀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110接出警工作规则》和市、县公安局有关规定和制度,触犯了《刑法》有关条款,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勉县“110”民警黄承顺玩忽职守被判刑-搜狐新闻中心 (sohu.com)

此外还有常宁的当地派出所不出警事件。

常宁市人民法院(2004常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确认在5月14日凌晨1时50分常宁市110报警中心将受害人邻居的报警指令给宜阳镇派出所值班民警吴志刚之后,吴志刚并没有前往现场出警处理;2时20分,在被害人——9岁小女孩美美被强奸回到家后,受害者家属再次报警,吴志刚还是没有前往现场出警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志刚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两次接到110报警中心的指令还是没有出警,以致造成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公安部《110出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6个月的拘役。

湖南110接警不出警续:渎职民警被判拘役6个月_新闻频道 (sohu.com)

中国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这事警察要管。


评论有要案件链接的,可以直接使用案名后面的索引作为关键词去外网搜(不一定要科学上网,bing也很好用)。不想啃英文可以看一下这篇美国联邦探员刘翔熙写的案情概述,应该是知乎最早的来源

详细内容还是建议去啃原文判例,看看有没有人能找到这两件事被美国行政诉讼纠正的资料,反正我是没找到。


评论区的很多人看了一些人的评论之后觉得很晕,我给理理:

居民被侵害,警察这次没管,怎么让他们下次能管?

第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起诉得到赔钱。

第二种情况,警察局坚决执行要求,进行职业道德约束和行政处罚,警察这次不管就会被行政处分,会被老百姓骂“白披着一张人民警察的皮”。其他警察看到,下次就管了,但是这个处分和老百姓没关系,老百姓能不能拿到钱另算。

两种途径都可以让管事的好警察多起来。中国的特点是第一种情况很少,主要靠第二种情况。而美国目前没有第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又被否掉了。这是这几个案例对比的最大差异。评论区所有表明律师身份的朋友的观点基本上是,虽然美国第一种情况没被支持,但是中国也没有第一种(政府赔钱),所以两边(在第一种方面)是一样的。看到这个逻辑,评论区里的人基本都是这样的感觉:“虽然我觉得他说的不对,但是他的逻辑也有道理啊”。有道理就对了,因为人家逻辑本来就是对的,只是不全。你的思路陷在他框定的第一种之中,注意不到第二种情况的存在罢了。

为啥要强调第一种,因为第一种能赚钱啊。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u1s1,我其实一直觉得城堡法确实不是很合理,容易被滥用。

但是这个不合理要看和什么做比较,比起实践上“没有正当防卫”来说,城堡法还是离合理性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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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这些法律都是用来为白人屠杀有色人种脱罪的,合理不合理要看你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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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通常被引申到普通人身上,但真正的受益者是有产阶级。

普通人最大的财富是自身的劳动力,而劳动力是抢不走的。

同样是“财富”,无产者家里有存款十万,有产者家里有存款十亿,都“神圣不可侵犯”,“神圣”的含金量截然不同。而且有产者可以用各种方式轻而易举的拿走无产者的十万,比如房价、经济危机、股市波动,甚至简单的奶头乐。而无产者想要拿走有产者的十亿,通常只有革命。

不论革命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都是镇压的司法工具。

德州停电,假设一户贫民在家中治病因停电而陷入危险,主动求救于附近未停电的老板之家。而老板除非愿意表达“慈善”,否则,便是死在门口也正常,敢于冲击老板之家借电的,直接打死。

中国也有类似的法律,如无限防卫权。但中国的落脚点是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财富只是附带的。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剥削只是刺激生产力的手段而不是理想。如果也发生德州停电事件,或者干脆说发生饥荒的情况下,政府拥有征收电力、粮食的权力,事后给予补偿即可。

如果是个人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边的“抢劫”,可以借用上文停电、或饥荒的举例。是不是在我们国家发生了饥荒的情况下,饥肠辘辘者去抢劫富人的粮仓,富人就可以打死人呢?还要看情况。因为以上规定后边还跟了一句“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即如果抢劫者没有对富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比如直奔粮仓而去,那么理论上富人就不具备“无限防卫权”。

~~~~~~~~~~~~~~~~

更新一下。

许多人就法律谈法律,总喜欢将法律拘束在一个真空世界里,妄想无关政治的法律世界。而事实上,法律的精神、方向是什么,直接决定了同一种情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会有不同的结果。尽管有许多普世价值的东西,但也有很多非普世价值的,这也是各国法律有所不同的原因。

一些人非要杠,说不该用阶级观点谈法律,那么,各个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不同?是不是只有英美法系才是“标准”的?这些人潜意识里是不是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照搬?

自从特朗普下去,屎壳郎就苏醒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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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上面这段引用很重要,它来自《社会契约论》这也是现代议会制国家的理论基础。

这套理论很清楚地说明了政府的职能。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警察局是受委托方,负责管理社会治安。处于议会和公民之间,如何赋予警察局职能,由议会和公民协商。因此《城堡法》不是议会制国家的必须要件,并不是每一个议会制国家都有这个东西,这主要来自公民意愿。

说白点,就是美国建国初期在制定法律,也就是立法的时候,使用了这个原则。而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继承自英国法律,使之在美国继续沿用。

为什么美国要继承这个法律原则?

因为最初的美国公民都不是一般人,这是有门槛的,对收入、纳税、社会地位、种族、性别等等都有要求,并不是生活在美国的人都是公民,成年妇女也不是。大部分承认具有公民权,可以行使投票权的公民,有私人庄园那是必须的。而当时美国政府不可能有现代执法能力,如果不赋予他们保卫庄园的权力,肯定是行不通的。英国推行这个《城堡法》本身就是为了适应大规模扩展殖民地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殖民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法律上赋予他们反击侵害者的权利。

这条法律原则的来源就这么回事。

既然说好了,那么就要按规矩来,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都知道英美都是判例法,一旦形成判例,就很难推翻。并且这条法律本身对于有钱人是有利的,在他的地盘上可以格杀勿论。特别是拥有小型私人军队(雇佣安保人员)的有钱人,是绝对拥护的。

既然保护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由公民自己负责,那么警察局自然就没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这个义务。

这也是美国出现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暴力,导致嫌疑人死亡的事件频繁发生的主因。因为警察没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警察只需要保证这个执法过程可以顺利实施,干涉或者阻挠这个过程的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警察没有进行保护的义务。因为这是公民自身的权利,对抗执法人员,可以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在公民的城堡内有剥夺侵害者生命的权力,那么在警察的职责范围内,也可以这样做。

这叫做权利对等。

然而,佛洛依德案发酵至今,最新的审理结果认为,致佛洛依德死亡的警察有罪。这个结果,就是公民抗议形成的。

美国的法律正在发生变化,公民开始要求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警察被认定为必须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城堡法》呢?

现代美国公民和200多年前的美国公民已经不是一回事了。公民扩大化运动已经过去了100多年,还有多少公民真的拥有保护“城堡”的能力?警察在其中应该担任什么角色?

现代美国公民绝大部分没有私人庄园,也没有小型私人军队(雇佣安保人员)甚至一些穷人买不起自卫武器,那么如何保卫城堡?比如说盲人、肢体缺失、重病在家、高龄老人、妇女儿童等等被不法侵害,是依据《城堡法》原则,还是赋予警察义务?

如果依据《城堡法》那么警察也没有进入“城堡”的权力,除非持有严格程序审定的《搜查令》在此基础上,公民该如何应付不法侵害?

《城堡法》对谁有利,这是很明显的事情。

为什么共和党执政时认为在佛洛依德案中的涉案警察无罪,而民主党上台后,可以推翻?这实际上可以看出,美国公民实质上是希望警察必须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只有这条原则施行,警察才不能滥用暴力。

而现在的美国就处在要不要改革的关头上。如果要改革,会不会动摇宪政基础?美国的制度优势还要不要继续保持?这是个大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中,很清楚地看到:《城堡法》和赋予警察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在原则上是相悖的,两者必居其一。到底要哪个?

现在很多人讨论这个问题,有的认为这是美国的民主自由,必须坚定不移地支持。有的人实际上是因为自己拥有大量财富,进一步希望拥有更多的权力。在自己的地盘上可以格杀勿论,到底谁希望拥有这样的权力?

中国没有《城堡法》采取的是赋予警察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并不是只有中国是这样,采取这一原则的国家实际上还是很普遍的。

要警察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即必须放弃《城堡法》

各位中国人,如果你期望可以在半夜安全地走过街道,拥有和平宁静的生活,还是把安保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去干,我们的警察队伍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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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你又没保镖,流浪汉占据你的屋子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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