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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收回「父母惩戒权」,你怎么看? 第1页

  

user avatar   wu-yan-zu-73-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有意思的是,父母惩戒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悖论:以教育为名来保护子女不受伤害,实施的却是让子女受伤害的手段(梁武斌,2004)。一「护」一「惩」之间,都是一个度的问题。

如果这个度,没有被掌握好,那结果就与期望背道而驰。

这个问题在梁成斌(2004)中描述和分析得已经很清晰了:

其实,不惩可能会难达到教育之目的,比如子女玩水、玩火、有犯罪倾向时,但是惩了又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1、无法厘清「惩是为了戒,还只是想要给家庭暴力披上正当的外衣」。而这种情况在新闻中并不少见,再加上「棍棒底下出孝子」也不断为其提供逻辑依据。

2、有研究表明,惩戒过度不仅不会起到教育效果,反倒会助长子女犯错/犯罪倾向。
3、用暴力来惩戒会进一步阻碍家长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伤害子女的自尊心,严重者将导致子女自暴自弃、走入歧途。
4、父母在惩戒过程中可能会因某原因下手过重,导致子女受伤过重,乃至死亡,如题目中的所举的韩国例子那般。

5、使得子女在未来会把暴力行为传递下去,变成施暴者对子女、配偶施暴,或在新家庭里继续成为被施暴者。

对于惩戒的家长来说,实在是难以找到那个恰当的点:

1、一切以教育为目的;
2、在非惩戒手段不可遏制时;
3、惩戒力度适当,不偏不倚,更不过分伤害。

...

难做到么?难!

那...该怎么处理这个悖论?基于以上线索:

在找出合适、合理且恰当的办法之前,限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参考:

梁武彬.父母惩戒权的悖论——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青年探索.2004年(04):53-56

LUNKENHEIMER E S.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physical punishment:Differing mechanisms in mothers’and fathers’endorsement?[J].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2006,21(8):509-519.

阿达.戴拉.托列著:《父母的错误》


user avatar   li-xiang-1-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韩国的民主是真的。韩国是第一个网络实名制国家,但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顺应民意取消了网络实名制;现在又顺应民意取消了父母惩戒权。说明:韩国的民主是真民主,民意在韩国是可以起到作用的。


user avatar   deng-bo-y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三岛由纪夫的小说《丰饶之海》里有这么一个剧情。某贵族认为,自己的儿子将来要继承自己的爵位,所以他也是皇上的臣子,跟自己地位平等。于是这个贵族从来不打骂儿子,以对待同僚的礼仪对待儿子和规劝儿子遵循为臣之道,为效忠君王学习文武技能,甚至允许儿子年幼时就能抽烟喝酒。他儿子从小就很有主见,袭爵之后成为了有名的大臣。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和人真的不一样,平民家这样养孩子肯定养废了,没有这样的资源给小老爷在社会上施展。

发达国家,儿童福利优越,家长既不怎么在养孩子上花钱也不靠孩子养老,儿童相当于国家寄养在家庭的公民。这种国家的儿童权益也很变态,本质上是不允许家长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和伤害儿童。韩国政府把儿童惩戒权从家庭收回,假如韩国政府有这个执法能力,那么韩国政府必然要承担起对孩子的相应义务,承担起对父母的相应义务,否则……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真的,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所以对结果不做太多评论。只是就这封回复感到疑惑。

1、原论文的核心结果到底有没有被严格复现过?如果有,直接说明,某某文献按照我们的流程获得了相同的结论。end of story。饶毅道歉,他们获得清白之名。不用扯什么别的。如果没有,或者是列举的文献并没有真正严格复现他们的结果,那就是混淆视听。如果是列举的文献有部分佐证,但是并不能复现,那么这些文献所重复的结果和原论文有何区别,需要做出说明。

2、“第三方实验室重复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实验结果的文献目录”,所说的“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是不是就是原论文的核心结论?我虽然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是我想无论如何一篇学术论文都不会把这样笼统的说法作为一个结论的。就好像说,我发一篇论文说我实现了常温常压下煤制金刚石,我不能引用其他高温高压下石墨制金刚石的文献,说一句“碳材料可以制成金刚石”来给我背书,虽然我引用的文献没错。也就是说,这些文献中的结论和原论文的有何区别?这个不应该被一个笼统的说法含糊过去。

所以,扯了半天,我们期望的回答:“到底有没有第三方严格重复的实验结果?”被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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