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个案例作为大学生辩论赛的题目不错。当然,如果要从法律实操角度,证据、取证程序等一系列方法进行辩论,这个案例(辩论)一定会变成一锅粥。
我把你提出的问题换个方法去问: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遵守?紧急避险的设立初衷为何?是否存在避险不设限的情况?按照这个思路去解答这个案例我觉得会有意思很多。
谢邀。
好问题。
法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秩序框架,让我们得以在一个稳定、安全、可以信赖的环境中运用道德建立低成本的协作关系。
也就是说,越是艰难困苦,越是秩序不存在的时候,法律就更应来保证秩序的可信性。这个可信就是违法的惩罚不可逃避。
不然,当我们陷入险地的时候,第一时间不是想着大家齐心协力的如何共度时艰,而是防备谁来杀我,那如何建立起协作呢?!
所以呢,必须按共同预谋杀人来问罪,尤其是还有侮辱尸体、违背人伦等情况,加重处罚。
如果我是此案的检察官。有罪,但是免于起诉。这九个人的目的是为了想活下来不是想恶意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一个人的牺牲能换来九个人的生存机会也是有价值的。有时候战争不就是如此吗?如果公诉他们,失去了刑事司法的价值观。
和一本书里的案子很像啊。 好像没记错是发生在洞穴里。但原型是发生在海上的。
但是请你了解一点。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以。
个人觉得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判。不过可以考虑原因经过轻判。
谢邀!
这个真的不是某个法学院的作业或者考试题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比较麻烦,涉及到的法理、伦理问题更多,但实体法相对容易些。
简言之,既然有对讲机可以联系,那在所谓的自我牺牲之前为啥不跟外面联系一下说明一下?所以还是他杀,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你可以看《洞穴奇案》 和你说的情况基本相符。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几个法官的推论和相互之间的驳斥非常精彩(当然只是多角度了解 作为法律科普有的人不大推荐)
本题有且只有唯一一个正确答案:不够成犯罪。
“尸体检验不排除他杀的可能”也就是说有可能他杀也有可能自杀,那存疑有利于被告,就不能认定为他杀。定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更别说本题中没有任何可以支持有犯罪行为发生的证据,自然不可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啃食尸体系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生命的自救行为,生命自然高过社会秩序与风俗,在这种情况下吃尸体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这辩论题直接把题出死了,怎么打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