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不可能成为具有拘束力或一般说服力的判例。在美国法律中,一个案件要成为判例,不但需要判决,也需要法官作出说理。而对于刑事案件的一审来说,法官并不会对判决作出说理,因为事实认定和定罪的工作都是陪审团完成的,在联邦死刑案件中,决定是否作出死刑判决的也是陪审团,法官并没有对判决进行说理的机会。在实践中,成为判例的判决,基本都是上诉法院和各州 /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
其次,就算我们开一个巨大的脑洞,假设不知出于什么神秘的原因,这个假想中的判决成为了判例,那么这也不必然导致「以后杀人碎尸也不会判死刑」 - 因为它对于其它巡回区和各州的法院没有拘束力。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不同的「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包括不同的几个州(华盛顿特区是个例外,特区就是一个专享的巡回区)。一个巡回区中联邦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他巡回区的联邦法院只构成「具有一般说服力的依据」(persuasive authority)而不是「具有强制拘束力的依据」(binding authority),通俗来说,就是可以参考,但不必遵循。
审理章莹颖案的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位于第七巡回区。巡回区外的其他联邦法院,例如加利福尼亚、纽约州和德克萨斯的联邦法院,不必遵循它所做的判决。另外,各州的法院系统也不必遵循这一判决。
章莹颖案的量刑判决估计再有一周就会作出,我们希望凶手得到正义的判决,但即使事与愿违,也不必过度担心类似的罪恶在以后获得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