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事情在古代是犯法的但是在现代是不犯法”
比较典型的是通奸。
在古代绝大多数朝代,男女通奸、出轨、给人戴绿帽子乃是重罪,尤其是对女子而言,在实际操作中近乎死刑!
而在现代,我国基本上已经废除了通奸罪,听说对岸的台湾省还存在通奸罪。
另外,我国还有一项比较特别的通奸罪: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再看看古代的通奸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对男女通奸的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解释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纂注: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別所,然刁必本于和来,男女同罪,以下所以著和、刁奸及下诸条犯奸之通例也。
卖与奸夫,指经官断后者言,故与买休卖休有別。此言凡和奸杖八十,为妇人无夫者言也,若有夫而和奸,则杖九十。刁奸者则不论夫之有无,俱杖一百。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淫,故同坐罪。
奸生男女,理宜奸夫收养,故即责付奸夫,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所谓设大法而順人情也。
若遂卖与奸夫,则断从淫,本夫恶得无罪,故与奸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若和奸、刁奸而有人为之媒合,或容止其行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随其和奸、刁奸,各减犯人罪二等。
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若妇女因奸有孕,则妇女有凭,故止罪坐本妇。
我整理了一下,大致有这些内容:
1、男女出于自愿的通奸,称为“和奸”,男女同罪,都是杖八十,如果女子有丈夫,则都杖九十。
2、刁奸,注释说是“引至別所”,实际上就是诱奸,“然刁必本于和来”,诱奸也是出于双方自愿,所以仍旧是男女同罪,而且惩罚更重,无论有无丈夫,皆杖一百。只有强奸,妇女才无罪。
3、如果因奸怀孕,所生子女给奸夫抚养,奸妇则听凭其丈夫处置,或休或卖,如果丈夫愿意留下奸妇,也听凭他自主。
4、但是,如果丈夫将奸妇卖给奸夫,那么奸夫和丈夫各杖八十,奸妇则判其离异,她本人则回归其父家,财物则收归官府。注意,这里的“卖与奸夫”与另一条罪名“买休卖休”不同,买休,花钱使人休妻;卖休,受钱后休妻。
5、如果通奸有人撮合、纵容、提供便利,为其提供留宿处所,那么通奸者之罪各减一等。如果通奸、诱奸等事暴露以后,知道的人不仅不报官,反而帮助双方私下和解,那么犯罪者各减二等。
6、如果不是在通奸之处所内捉到奸情的以及事后被指认犯奸的,不以奸罪论处,属于无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缺乏可以检验的证据,所以不追究。但如果妇女因奸有孕,因为这只对女子来说是直接的证据,所以只有女子有罪。
另外,还有一个纵容妻妾犯奸的罪名,这在古代也是有罪的,在现代就是主动戴绿帽,肯定无罪。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並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別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纂注:休,离也,和娶,承买休、卖休,说奸夫用财买其夫,以离其妻,曰买休,本夫受奸夫之财而离其妻曰卖休,因而娶之为妻曰和娶,此言凡妻妾与人通奸,在奸夫、奸妇固为淫合,若本夫明知而纵容其通奸,则本夫不能制束,故各杖九十。
若抑勒妻妾,或乞养义女与人通奸,则妇女非得已之情,而本夫、义父必有图财之意,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其纵容抑勒者,并该离异归宗。
若纵容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则纵容之人与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者、抑勒之人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故曰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人休其妻,本夫受财卖休其妻,因而和同娶之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在本夫別无卖休之情者,则不坐,买休人与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将本妇人给付本夫,从其嫁卖。
1、纵容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
2、丈夫强迫妻子、养父强迫养女与人通奸,丈夫、养父杖九十,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并判其离异回其父家。这是因为考虑到丈夫和养父有图财之意。
3、如果纵容亲生女儿或者子孙的妻子与人通奸,纵容者和奸夫、奸妇各杖九十。如果是强迫的,强迫者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
4、如果用钱财买通丈夫休妻,然后娶该女子为妻,则丈夫、妻子和买通者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说白了就是把钱甩到丈夫的脸上让他离婚,把老婆卖给我,然后和他老婆结婚。
5、如果买通者和妇人用计离婚,丈夫没有卖休的主观意愿,则丈夫无罪,买通者和妇人各杖六十、徒刑一年。但按律法规定,妇女犯徒流罪,除杖一百外,余罪照例先按标准规定折成杖数,然后照杖数赎罪,有的连此一百杖数也可以按赎罪处理。然后将妇人给其丈夫处置,听凭发卖。
6、以上各罪,如果是妾的话,一律减一等;如果有人撮合,各减一等。
最后,关于通奸,苦主杀死奸夫,还有个反向的可能,即古代无罪而现代重罪的:
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纂注:此条全要看奸通所反登时字样,若止是调而未成奸,成奸而奸所捕获者,皆不得拘律。
如果妻子正在与人通奸,丈夫亲自在通奸处所即时即地杀死奸夫、奸妇,丈夫无罪。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只是调戏或者没有正在啪啪啪都不行,不是苦主本人也不行。
如果只杀死了奸夫,奸妇按律断罪,听从苦主发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