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对高赞。
第一条,以驰马伤人为关键字搜索,仅搜索到一个关于诉状的民间故事,根本没有死罪。而关于交通事故《唐律疏议》卷26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即按一按斗杀从轻一等量刑,采用流放。《大清律例》规定:因天气原因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并将坐骑赔给他。如果撞死人,仗一百,徒三年,赔偿医药费,坐骑没收。
而现代法律,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来讲,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就进到3-7年徒刑了。
答主前面轻描淡写了一下徒刑,后面表示有保险撞死几个没问题。保险配额是有限度的,撞死人是要坐牢的。
第二、诬告反坐
魏文帝黄初五年令:感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晋律《裴注》:诬告谋反者反坐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唐律·斗讼》: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明《诬告法》: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由上可见,诬告反坐针对的刑事案件。现代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抢劫部分
见死不救:
《唐律疏议》邻里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以不救助论。而秦朝也只是规定罚战甲二件,清朝规定杖八十。哪里有死刑?
现代刑法规定,对有义务救助的喷遭受犯罪有能力救援而不救助的成立间接故意犯罪。仔细评评古代规定好还是现代规定好吧。
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关于公务员的:刑法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点是最扯的,说古代玩忽职守要处罚。到现代就说一句一起调查。现代也有玩忽职守罪。这个公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案件发生,为什么要处罚?对公务员多大仇?
蠢还是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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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看,那就题目做一些回答,也不要只挂人
1.刑讯逼供
《唐律疏议》: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现代刑法:犯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古代由于技术不发达,刑事案件非常依赖口供,所以古代允许刑讯逼供。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刑讯逼供。例如打的部位,板子的大小、厚度,打的次数,每次间隔时间。唐律还规定官僚贵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残疾人、孕妇免于刑讯逼供。
2.婚姻自由
《唐律疏议》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开放的王朝,这段时间妇女地位较其他王朝较高。妇女可以主动离婚,但名义上仍然是休妻。虽然父母依旧能够控制孩子的婚姻,但如果已经结婚,法律也是认可的。如果没有就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而这种风气随着后世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收紧。
现代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刑法也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荣誉谋杀
秦律:有子而嫁,倍加内外,禁止淫佚,夫为寄杀之,杀之无罪。
《宋刑统》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
元律: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
《大明律》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到清朝时,清廷将此条的“从夫嫁卖”修订为“当官嫁卖,身价入宫”即入宫为奴
现代中国,内地没有通奸罪,台湾地区保留了通奸罪。但是,内地法律规定,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同居)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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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方回应了。那么就这几个问题回答一下。
第一,我国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诬告罪。现实当中定罪少因为数额少(一般碰瓷者索要的赔偿并不多),见好就收(碰瓷若遇到坚决要求报警或有行车记录仪的大多直接放弃逃走)和受害人嫌麻烦不走刑事程序。
这里也提醒一下,公安局交警所做的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不服和稀泥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古代诬告反坐的定性
贴的古代法条已经说了“以其罪罪之”。罪是民事法律会用的词吗?
就这两点再强调一次,现代中国有诬告罪。
第三,驰马伤人
请贴古代法律文献。在下好歹还贴了《唐律》和《清律》
第四,
大货车伤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主要责任的按交通肇事罪走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比这轻的走民事侵权,走民事赔偿。恐怕没您说的那么肆意妄为。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书
第五,入室抢劫
《唐律疏议》301条: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注,古代的盗是强盗的意思,窃才是偷盗的意思)
唐律规定,辖区内发生犯罪也就打屁股五十下,在你那儿就变成了杀头了。而且,古代社会形态与现在不同。通过编组将百姓分成若干个刑事共同体,相互监督,监视。如有犯罪隐瞒不报则连坐。您真的想要这种社会生活方式?
而到现代,为了防止警察不作为,也有玩忽职守罪。
中国现代法律仍然不完善事实,但是您喷的地方不对,采取的解决方案更是有问题。中国现代法律问题有哪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太低,寻衅滋事罪口袋罪,枪支的认定标准过低、不能直接用行政管理的标准;上个世纪还搞出过反革命梦奸罪,反革命吃屎致人死亡罪呢。
中华法系会被大陆(欧洲大陆)法系取代,本身就是自身已经落后时代的结果。国家有问题不是不可以提,但至少先找对问题。
中国人闯红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地方执法不严。
中国人闯红灯是因为中国人的劣根性。
您觉得这两句话说出来得到的社会反应会一样吗?
以上
“有什么事情在古代干是不犯法的但是在现代是犯法的呢,现代有什么事情在古代干是犯法的呢?”
镜像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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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典型的是通奸。
在古代绝大多数朝代,男女通奸、出轨、给人戴绿帽子乃是重罪,尤其是对女子而言,在实际操作中近乎死刑!
而在现代,我国基本上已经废除了通奸罪,听说对岸的台湾省还存在通奸罪。
另外,我国还有一项比较特别的通奸罪: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再看看古代的通奸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对男女通奸的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解释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纂注: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別所,然刁必本于和来,男女同罪,以下所以著和、刁奸及下诸条犯奸之通例也。
卖与奸夫,指经官断后者言,故与买休卖休有別。此言凡和奸杖八十,为妇人无夫者言也,若有夫而和奸,则杖九十。刁奸者则不论夫之有无,俱杖一百。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淫,故同坐罪。
奸生男女,理宜奸夫收养,故即责付奸夫,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所谓设大法而順人情也。
若遂卖与奸夫,则断从淫,本夫恶得无罪,故与奸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若和奸、刁奸而有人为之媒合,或容止其行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随其和奸、刁奸,各减犯人罪二等。
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若妇女因奸有孕,则妇女有凭,故止罪坐本妇。
我整理了一下,大致有这些内容:
1、男女出于自愿的通奸,称为“和奸”,男女同罪,都是杖八十,如果女子有丈夫,则都杖九十。
2、刁奸,注释说是“引至別所”,实际上就是诱奸,“然刁必本于和来”,诱奸也是出于双方自愿,所以仍旧是男女同罪,而且惩罚更重,无论有无丈夫,皆杖一百。只有强奸,妇女才无罪。
3、如果因奸怀孕,所生子女给奸夫抚养,奸妇则听凭其丈夫处置,或休或卖,如果丈夫愿意留下奸妇,也听凭他自主。
4、但是,如果丈夫将奸妇卖给奸夫,那么奸夫和丈夫各杖八十,奸妇则判其离异,她本人则回归其父家,财物则收归官府。注意,这里的“卖与奸夫”与另一条罪名“买休卖休”不同,买休,花钱使人休妻;卖休,受钱后休妻。
5、如果通奸有人撮合、纵容、提供便利,为其提供留宿处所,那么通奸者之罪各减一等。如果通奸、诱奸等事暴露以后,知道的人不仅不报官,反而帮助双方私下和解,那么犯罪者各减二等。
6、如果不是在通奸之处所当场抓获或者仅仅只有指奸(指奸指的是用手抠摸被害者的阴道和外生殖器官),因为缺乏可以检验的证据,所以不追究。但如果妇女因奸有孕,因为这只对女子来说是直接的证据,所以只有女子有罪。
另外,还有一个纵容妻妾犯奸的罪名,这在古代也是有罪的,在现代就是主动戴绿帽,肯定无罪。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並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別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纂注:休,离也,和娶,承买休、卖休,说奸夫用财买其夫,以离其妻,曰买休,本夫受奸夫之财而离其妻曰卖休,因而娶之为妻曰和娶,此言凡妻妾与人通奸,在奸夫、奸妇固为淫合,若本夫明知而纵容其通奸,则本夫不能制束,故各杖九十。
若抑勒妻妾,或乞养义女与人通奸,则妇女非得已之情,而本夫、义父必有图财之意,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其纵容抑勒者,并该离异归宗。
若纵容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则纵容之人与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者、抑勒之人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故曰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人休其妻,本夫受财卖休其妻,因而和同娶之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在本夫別无卖休之情者,则不坐,买休人与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将本妇人给付本夫,从其嫁卖。
1、纵容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
2、丈夫强迫妻子、养父强迫养女与人通奸,丈夫、养父杖九十,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并判其离异回其父家。这是因为考虑到丈夫和养父有图财之意。
3、如果纵容亲生女儿或者子孙的妻子与人通奸,纵容者和奸夫、奸妇各杖九十。如果是强迫的,强迫者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
4、如果用钱财买通丈夫休妻,然后娶该女子为妻,则丈夫、妻子和买通者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说白了就是把钱甩到丈夫的脸上让他离婚,把老婆卖给我,然后和他老婆结婚。
5、如果买通者和妇人用计离婚,丈夫没有卖休的主观意愿,则丈夫无罪,买通者和妇人各杖六十、徒刑一年。但按律法规定,妇女犯徒流罪,除杖一百外,余罪照例先按标准规定折成杖数,然后照杖数赎罪,有的连此一百杖数也可以按赎罪处理。然后将妇人给其丈夫处置,听凭发卖。
6、以上各罪,如果是妾的话,一律减一等;如果有人撮合,各减一等。
最后,关于通奸,苦主杀死奸夫,还有个反向的可能,即古代无罪而现代重罪的:
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纂注:此条全要看奸通所反登时字样,若止是调而未成奸,成奸而奸所捕获者,皆不得拘律。
如果妻子正在与人通奸,丈夫亲自在通奸处所即时即地杀死奸夫、奸妇,丈夫无罪。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只是调戏或者没有正在啪啪啪都不行,不是苦主本人也不行。
如果只杀死了奸夫,奸妇按律断罪,听从苦主发卖。
是有这么一件事,我现在特别想做但是法律管得比较宽。
我妹下次再和我抢酸奶直接吊起来打。
以古代女孩子的地位和长兄如父的思想,估计确实没什么事。
其实打自己的小孩我国管的其实还不是很到位。我妹曾经气炸了去派出所报警说我打她。还是在我妹手臂上有明显伤痕的情况下,我凭着户口本将她领回来了,警察还教育她不要报假警。
要是换了美国,我妹满手伤痕去找警察,那些警察和牢头狱霸分分钟让我知道到底是谁站在食物链顶端。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