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际私法,或者叫冲突法的问题。
这个打伤也要看是怎么个打伤了。
首先,如果没有构成轻伤以上,没有达到刑事标准,那就要适用侵权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
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同时《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治安处罚,可以对伤人者进行治安处罚。
其次,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则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由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我国与美国未签订司法协助或者引渡协定,所以一般不予引渡回美国受审。
大致如此,还有更多细节性的就不补充了。
啊哈,这个场景正好可以用来对比几种管辖权的来源: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潜在的)普遍管辖。
1、属地管辖,指在哪里犯罪,就归哪里管。世界各国普遍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属人管辖,可以理解为哪个国家的人犯了罪,就由哪个国家来管。
在美国法律中,根据 Blackmer v. United States, 284 U.S. 421, (1932) 判例,美国政府可对境外美国公民提起刑事指控并要求其回国接受审判。
在中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管辖权依据,根据《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可以理解为,属人管辖方面对于军人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他人则「抓大放小」。
3、保护管辖,可理解为哪个国家的人受到了不法侵害,就由哪个国家来管。
和上面的属人管辖一样,该管辖权依据在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产生冲突,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协调。电影《湄公河行动》中就体现了保护管辖的原则,事件中,外国犯罪者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对中国公民造成了侵害,中国通过外交努力,促成了对犯罪者在中国接受审判。
4、普遍管辖,指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者其它国际社会所达成的共识,对于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罪行,公约参与国可以进行管辖,例如种族灭绝暴行,人人得而诛之。
除此之外,有的国家还会在立法中创设特殊的管辖权依据,最近有本挺火的书叫《美国陷阱》,我也在看,其中就涉及美国反商业贿赂法对境外企业管理人员的适用。其中,跟美国发生商业联系,也可能成为管辖权的来源,问题中没有涉及就不展开了,看完了再和大家分享。
综上,题目中的问题,原则上由中国管辖(不考虑外交豁免等较为特殊的例外),但也有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达成司法协助,适用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至于一般的打人行为,估计国际公约也管不着,只是顺带提一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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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之前默认了事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民事方面,请参照 @布鲁斯史 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