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会说明朝没有商税?”
谁这么说?
“有人”?
“有人”是什么意思?有哪些人?
我怎么觉得这对话像是和陈鲁豫在尬聊?!你不会也回答“听说”、“据说”吧?
你好歹得给出个某某说明朝没有商税的实例啊!
不然我怎么知道他什么动机?!
如果真有人这么说,要么他本身史盲文盲却又自以为是史学大佬,就喜欢哗众取宠、故作惊人之语,张嘴就放炮,还偏偏让你给听去了,比如袁某某老师;
要么无脑尬黑,无非就是像娱乐圈粉黑那种,这个粉啊那个黑的。
至于明朝商税的问题,这是正经的专业学者需要研究的。不过我们一般业余史学爱好者,但凡有看过些许明代史料的,其实也会发现不少关于明朝征收各种各样商税的记载,就比如题主贴的《明宪宗实录》的这条:
成化三年冬十月乙未(十月初三日),禁豪强搅扰商税者。
宣课司官奏:税课不足,皆由权豪奸恶之徒挠之,其弊多端,不可胜计,乞行都察院揭榜禁之。
都察院请如所奏,仍委巡街御史及兵马司官巡察,犯者枷项示众,满三月,处罪。
上从之,故有是令。
其实这样的记载数不胜数:
丁巳(七月十二日),诏通钱法。凡徵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每钞一贯,折钱四文,无拘新旧年代远近,悉验收,以便民用。
壬申(十二月二十三日),禁京城九门并通州等处抽分,内外官不得违例多取商税,违者治以重罪,命都察院榜示之。
丙子(十月初八日),复设四川叙州府富顺县税课局,本局先以课钞不及万贯裁革,近年居民稠密,商货稍多,户部故请复设,以收商税。
至于明代商税有哪些种类,具体怎么征收,真要说清楚很复杂,不是在知乎这儿写个回答能说清的,这得写篇大论文啊,恐怕写了也没人看。我找了几篇相关的文献和论文,随便抄点。
先贴张明代商税内容结构图:
如图所示,明代的商税,主要分为过税和住税(亦称市税)两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下面又都各自含有数种不同的具体税目。
因为篇幅有限,商税的两大方面,每方面我都仅摘取一两个税目详细说一下。
一、住税
住税就是官府在商品贸易过程中对运销的商品或商人所征的税,包括各种交易税、营业税和落地税等等,由于其主要限于在本地市场上征收,故又称为市税,不过,其有时也包括对部分商品在生产环节中所课征的税,比如酒醋税就是。
明初,朱元璋在确定商税制度时,只规定了其“三十税一”的征收税率,并没有对其内容作一个明确的限定,以后历朝也都未对其加以统一规定,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是代有损益。不过,就总体而言,其征收的范围很广,几乎是无物不税。
凡“田宅、头匹、店房、酒醋、布帛、各色商货”等均需课钞纳税。
“两京蔬果园,不论官私种而鬻者,塌房、库房、店舍居商货者,骡驴车受雇装载者,悉令纳钞。”
“大略行贾居货,所过所止,各有税。”
由于明代的商税主要由各地方的税课司局负责征收,因此其内容在地方税课司局的职掌之中也可得到反映:
“凡商贾、侩、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值)于所司(府州县)”
关于明代住税中的具体税目,我这里仅举两例:
1、官店钱
所谓官店,就是政府拨出专门的房屋为商人停留客货,并兼营商货过栈及住宿,政府则对其进行管理,并向其征税,所征之税称为官店钱。
这种官店钱是明代商税中创制最早的一种税目,早在明王朝建立之前的韩林儿政权龙凤二年(1356)时,朱元璋就在其辖区“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内“设官店以征商”,“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
龙凤十年(1364),朱元璋在即吴王位后,又将这种官店在京者改为宣课司,在府县者改为通课司,并确定了其“三十税一”的征税原则。此时的官店钱,几乎成了商税的一种代名词。
在建明之后,尽管在制度上,这种官店因改名为宣课司和通课司而不存在,但事实上其仍旧单独存在,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当时京师的“六官店”,即和远、宝和、顺宁、福德、福吉、宝延等六店。
除此之外,北京还有普安、福顺、宝源、吉庆等官店,京外其他商贸之地亦有之。
至永乐七年时,明政府明文规定官店与塌房一样储货收税,官店钱以一种新的形式取得合法地位。
此后,官店的职能逐渐发生了变化,除继续“经收税课”之外,还逐渐承担起经售行商货物之职,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封建牙行的作用。
2、市肆门摊钞
所谓市肆门摊钞,又称为“门摊税”,就是对城乡市肆、店铺依据其营业额所征的税,也就是所谓的“占籍钱”,从性质上说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种营业税。
凡城市临街铺面前隙地,有支栅摆摊卖杂货生理者,晚则收归,早则铺设,有司以为贸易取利,宜输官钱,名之曰门摊税。
实际上,明朝的门摊税还包括临街经营商业的店铺。
明朝官府规定:“非占商籍不许市廛”,“凡民间开店生理,俱照颁发估时则例赴税司上纳,并入商税支销。”
因此,这种市肆门摊钞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所有城乡店肆都必须要交纳。
从上引“支栅摆摊”之语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除开店之坐贾外,对于农民、小贩肩挑手提到市集售卖的农副产品和小商品,明政府也征收这种门摊税。正因于于此,这种市肆门摊钞是明代住税中征课最为苛细者。
明代的市肆门摊钞最早起征于洪武十三年,凡是“京、省商贾凑集地”都有征收,但主要集中在当时的顺天、应天、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湖州、福州、建宁、武昌、荆州、南昌、吉安、临江、清江镇、广州、开封、济南、济宁、德州、临清、桂林、太原、平阳、蒲州、成都、重庆、沪州等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这些地方可以称得上大明三十三大“商业城市”。
其具体征收方法是先由“各处买卖之家”按月向当地的“都税宣课司”或“税课司局”缴纳,然后,官府再“给予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一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
因此这种税也是定额税,但其税率则并不固定,常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增减,一般是“量其货之所值而为之征”,亦常因店肆的性质和所售卖的货物不同而不同。
如宣德年间规定:裱措铺月纳钞三十贯,车院店月纳钞二千贯;油房、磨房每座逐月连纳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逐月连纳四百贯;牛车受雇装载货物者,纳钞五十贯,,小车十贯;凡鬻卖及织造币帛并停塌物货之家,每月纳钞五百贯。
由于宣德年间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配合当时钞法流通,己经“令增五倍”,因此,其在明初的税额和税率当为此时的五分之一,即一般店肆是每月征钞一百贯,个别为八十贯。
到了正统年间时,这种市肆门摊钞的税率和税额又重新降为:段子铺,每季纳钞一百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每季纳钞三十六贯。
到了明朝中后期时,随着钞法的阻滞,这种市肆门摊钞同钞关船料钞一样,尽管仍保留“门摊钞”之名,但实际上己逐渐改折征银。
二、过税
过税,就是在商品运输过程中,政府在各水陆要津设立关卡,对通过之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所征之税,其征收对象主要是运销商品的行商和负责具体运输的船户、车主,内容主要是各种关税和商品税,简言之就是一种通行税。
相对于前面所说的住税而言,明代商税中的过税名目则要简单得多,其主要有钞关税、抽分税、门税、淮安四税等名目,其中以钞关税和抽分税最为重要。
这里仅简单说一下明代商税中最为重要的钞关税,相比很多人大概都听过这种税。
明代钞关税的收入占了明代商税的绝大部分,其具体的税收形式是船料钞或船料银。尤其是,在明代后期,商税中的钞关税成为仅次于田赋和盐课之外的明政府第三大财政收入来源。
(1)、钞关税制度的创设和演变
然而,在明初朱元璋所设计的商税制度内容中,并没有所谓的钞关及其钞关税。钞关制度乃创制于其后的宣德四年。
是年,为疏通钞法,同时亦兼有增加财政收入之目的,明政府在南、北两京的运河沿线“客商辏集处所”建置了漷县(后移至河西务)、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南京上新河等七座钞关,钞关之设自此始。
至景泰初年,又在江南运河和长江沿岸增建了苏州浒墅、杭州北新和湖广金沙洲、江西九江等四个钞关。
其后又分别于成化八年年和十三年年时,相继增设了凤阳府正阳和广济两个钞关。
弘治元年,明政府又将原先征收商税征的崇文门宣课分司改属为钞关性质。
到明末的崇祯三年时,则又在芜湖地方增置了最后一个钞关,即芜湖钞关。
终明一代,前后共建置过十五个钞关。但由于明代的钞关兴革频繁,常因时因地进行罢革、复置,因此其在各个时期的建置数量不一。至明亡时则只存有十一处,其中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九江、崇文门宣课分司等八座钞关是其制度的核心和主体。
(2)、钞关的管理及钞关差官制度
在行政上,明代的钞关由户部贵州清吏司管辖。明朝对钞关的管理,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差官监收船料钞。
同其建置的兴革无常一样,各钞关的差官方式也先后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变更:
初创时,实行的是由钞关御史和户部官共同监收钞关船料钞的差官方式。
其后又相继施行了由“收粮官兼管”或“原设官员收受”、单独由户部差遣主事官监收、由地方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和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这四种差官方式。
最终在弘治六年时,以各钞关所收税额的多寡顺序,确定了分别由户部、南京户部、地方官府三者各自差官的差宫制度模式,即因关而异的钞关差官制度。
其具体为将税额最多的崇文门宣课分司、河西务、临清、苏州、九江等五处钞关由北京户部进行差官,税额相对稍少的淮安、扬州、杭州、上新河等四各钞关由南京户部进行差官。而税额最少的金沙洲、正阳两座钞关则由其所在地的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均按年轮差。
到明后期的嘉靖、隆庆年间,明政府又对这种因关而异的差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即在由南、北两户部差官的各钞关之中,又增委各地方佐贰官一员前往公同监收船料银
(3)、钞关税的征收方式
同其它商税和过税不同的是,明代钞关所征的“船料钞”或“船料银”并不是直接向商人所贩运的商品进行征税,而是征课其所雇运的船只。
其征课的方式一开始是按其运输的路程远近和所载商品数量的多寡“估船料定税”,“每船一百料,收纳钞一百贯”。
后改以“量舟大小、修广而差其额”,“度梁头广、狭为准,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税率也陆续从一百贯递减为六十贯、四十贯、二十贯、十五贯。
明代钞关的征税客体也经历了一个前后的演变过程,一开始其是“悉令纳钞”即全部都是征收本色钞。其后到成化元年时,开始“钱钞中半兼收”,成化十六年,始改折征银。弘治元年,正式确定钞关改折征银的制度,“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每钱七文,折收银一分”。
其后,又进行了不时的反复,仍旧改回到征收本色钱钞,直到嘉靖二十七年年之后,才最终以“本折轮收”的方式确定下来。
期间,因赈灾需要,各钞关亦常“间折收米”,其最早始于景泰四年年的淮安钞关,其后在天顺、成化年间,这种改折征米非常频繁,不时因灾而改,但自确定改折征银后,钞关的这种征税客体就基本不再使用。
(4)、钞关税的重要地位——巨大的税额、明政府第三大财政收入来源
和明代商税的其它税目相比,钞关税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其不仅税额总额要远远高于其它税种,而且其增长幅度也是冠于明代各项财政收入之首。其初,各钞关征课无定额,实征实解,自景泰以后开始出现各钞关税收定额。
其税额则是逐步进行增长,在正统年间时,仅为4万余两,到了明中期的弘治年间时,就增至27,193,611贯(81580余两),增长了一倍多。
但至明后期时,经过万历八年、二十五年、天启元年、五年、崇祯元年、三年、十三年前后七次的一路大规模加增,至明亡时,其税额便高达至90余万两,是其最初的多倍。这种税额的飞速增长,也就使得钞关税在明后期时成为仅次于田赋和盐课之外的明政府第三大财政收入来源。
(5)、钞关税的使用用途——中央政府和皇室的争夺
除税额大、增长快之外,明代的钞关税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其分配和使用上。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知道,明代商税中的住税不仅税额少,而且绝大多数是归地方使用,即是一种地方税。但钞关税则不仅是归中央财政使用,而且同时还是明王朝皇室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满足皇室贵族的消费所需。
其在征税客体改折征银前,除凤阳、金沙洲等个别钞关的税收用于专门用途外,其所征的本色钱钞绝大部分都是“悉送南、北京内府库上纳”,即充作内帑,供皇室所用。皇室日常所需诸物的买办、内府营缮修建所需物料及各种赏赐之费,大部分都是依靠钞关所征钱钞来维持。
在改折银后,钞关税则逐步解入户部供给国用,由其是用作边晌。
为此明皇室和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展开了对钞关税收入的争夺,直到嘉靖二十七年之后,才最终确定其在皇室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大致是所榷“本色钱钞归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太仓以备边储”,“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可见,其大致是一半对一半,亦或政府稍多些,皇室稍少些。不过,其在实际分配中,由于皇室经常强行占有,故皇室的实际所得要更多些。
其具体的用途,在国用方面,主要用于支付官军傣禄、军费开支(主要是边饷)、备荒赈灾、光禄寺用钞、修河、补造槽船、支给盐商钞及铸造铜钱等。在皇室方面,主要用于皇帝赏赐、内府买办、修建宫殿皇陵、助织造及各地藩王俸禄(主要为正阳钞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