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能犯不是指人,而是指由于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其不能达到既遂,而停止在未遂的形态。
(1)工具不能犯,是指其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结果或者说犯罪结果的行为。我以为香灰有毒,将其投入情敌水桶中,但是香灰并不会导致其中毒死亡。属于行为不能犯。
行为不能犯还有其变种:迷信犯,如以为对着写着情敌名字的稻草人扎针会导致情敌死亡。
(2)对象不能犯,如我在荒无人烟的沙漠里错把稻草人当成情敌朝其开枪,这个故意杀人行为由于不会对情敌照成危害,也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危害,那么该行为无需处罚。
但是,假如其在闹市区朝一个长得像情敌的稻草人开枪,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这个行为需要处罚,按杀人未遂处理。
最后,还是那句话,一切行为的评价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片面静止的看待世界。
love&peace
有一个发生在云南玉溪易门的案件。
当事人过度透支信用卡,经济非常紧张,同时死也不肯向家里人说,那怎么办呢?
按照他的说法,就上网找兼职,赚点外快吧,于是就加了一个"兼职"QQ群,在这个群里看到了一条去云南带货的招聘广告,从云南带一批货到上海,只要三几天,就可以赚两万块;可以先过来看看,不干的话,给你报销来回车费。
有这种好事?
他也觉得这事不靠谱,可是条件又太吸引人了,又被信用卡中心的人电话轰炸了几天后,终于心动了,于是买票去了云南。
到了云南后,转了几趟车,终于见到对方了,谁知道对方第一件事就是把他的手机扣了下来,关在一个小黑房里,不理也不睬他。
几天后,终于有人来找他了,还带了一批货过来,这批货全部拆成一小陀一小陀,用避孕套装着,像大拇指般大少,然后叫他吞下去,他不吞。
这时候,对方就拿了两把刀出来,架在他的脖子上,要么吞,要么手起刀落。
没办法,只好吞了,这时候,对方又拿了一部手机,打开视频功能,让他一边吞,一边说"我知道这是毒品,我是自愿吞下去……",然后告诉他,你老老卖实的把这批货带到上海,到时候我们会给你一万块;如果敢玩什么花招,我们就把这个视频寄给公安机关。
按照这个人的说法,他很是害怕,只好乖乖上路了,对方给了他一部旧手机,每到一个地方,就给他发一两百块,当车费或住宿费。
经过玉溪易门的时候,警察设卡查缉,发现这个人脸色苍白,说话沙哑,形迹可疑,就把他叫下车了,用机子一测,发现他肚子里有东西,就把他扣了。
在办案区作完口供后,办案民警就带他去排毒,这时候,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经过鉴定,这些肚子里面的东西,不是毒品来的,而是大白兔糖来的。
当事人将大白兔糖当毒品运输,属于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但这种不能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通常定运输毒品罪(未遂)。
与"相对不能犯"相对的是"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是指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突施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现实危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迷信犯。
张三认为借助超自然力量,利用扎小人的方式,可以致李四于死地,于是做了个小人,贴上李四的生辰八字,下班后,天天把这个小人当成李四,用针扎。
这种行为就是一个不具有任何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应认定为绝对不能犯,按无罪论处。
比如你想强奸,在一个月黑风高夜,抱住一个身影就是一顿操!结果这时强奸对象发出呜呜呜的叫声,你打开手电一看,发现是邻居家的二哈。二哈一脸羞涩的看着你.....这时就是对象不能犯。因为是二哈,虽然你有了插入行为,但不犯强奸罪!
再比如,你想杀人,杀你的仇人(二哈的主人)!但是你比较怂,不敢动刀动枪,就只是每天在家画个圈圈诅咒他!在你坚持不懈的努力3年后,你的仇人终于被雷劈死了。这时你虽然有杀人的故意,也有行为(画圈圈,虽然没有屁用),但由于你的行为不可能导致对方死亡(咱们是唯物主义世界观),所以你是行为不能犯,也不构成犯罪!
再再比如,你在得知仇人死亡信息后,以为自己是神仙法力无边,结果被认定为神经病关起来了。在精神病医院待久了,你又以为自己是国家领导,有权力。这时你三大爷过年来看你,给了你10000压岁钱,你以为你三大爷要贿赂你,你小心翼翼的把钱收走,日夜惊心胆战。但由于你其实没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属于身份不能犯,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