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实践中,如果公司和员工针对年终奖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施行同工同酬原则,法院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年终奖有要回来的可能性。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所以,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不得享受上一年度年终奖,则即使去打劳动仲裁,也有可能赢不了。
但也有的法院(例如北京二中院)认为,这种规定排除了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
例如,在某房地产公司与前员工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
北京二中院认为:上述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最后,北京二中院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该员工年终奖。((2017)京02民终484号)。
另外,如果你的离职前签署了类似于如下的声明,年终奖多半也是要不回来了(身边有真实案例)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地方司法实践不太一样,同时还取决于你能给仲裁委员会、法院提供什么证据。如果不是觉得特别麻烦、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去尝试下,不尝试怎么能知道结果呢~
公众号:红圈小律
老王的问题其实可以细化成两个方面:一现有证据能否证明HR许诺过年终奖。二、这种许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前者本质就是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和一般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原告举示的证据是否足以让法官相信公司的HR许诺过年终奖,一般来说仅凭劳动者的证言法院不会认定,因为劳动者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高度的利益关联。最好是有邮件或者录音。
假如说证明HR确实许诺过,那么这种许诺能否代表公司?这个就充满争议了,只能进行个案判断。
实践上来说: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的许诺基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HR或者副总经理就确实不好说。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并明确:1、公司章程中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有无明确规定。如年终奖的发放必须经过董事会决定或者直接就明确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2、HR在许诺作出许诺时,有无其他管理人员在场。作出许诺后,公司是否知情,有没有第一时间进行追认或者否认。3、往年年终奖的发放模式是怎么样的。4、公司员工有无就年终奖的问题向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询问。
个人觉得即便是相同证据,在不同法官手里也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所以这个案子只能讨论从哪些方面进行证据的梳理收集研判,但是结果无法确定。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有几个案子虽然不是年终奖,但是可以参考:(2017)苏04民终845号判决书,(2016)苏民申1811号判决书,(2016)浙01民终7155号判决书。
关于法条,个人觉得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来解读最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