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学生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件,今天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正式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某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相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个刑期不算重。定罪但轻判,法院或许也在平衡控辩双方的立场。
虽然我始终认为,将这个案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太过牵强,但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并不感到意外。理由有三点:
其一,我们国家,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总体很低。据有人统计,这个比率大概是万分之二左右。因此,从概率论上讲,有罪判决是大概率事件;
其二,本案影响力很大,社会关注度很高。据说当地有关领导也非常重视,并且做了批示。加之其间裹挟了大量的民意和道德判断,因此法院判决无罪的压力会非常大;
其三,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的外延不断扩张,边界日益模糊,口袋化趋势非常明显。凡是找不到其他合适罪名的,就拿寻衅滋事罪兜底。国内已经有大量类似的判例可供栾川法院援引。
但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判决。在这里,我不是在做道德判断,而是在做法治判断。我谴责一切非法的暴力,提倡并拥护尊师重教,但我认为这个案子常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我注意到一审辩护律师做的无罪辩护,当事人及其家属也当庭对判决表示不服。我建议当事人尽快上诉,在法律程序内继续依法维权,穷尽司法救济手段。
舆情一发酵,有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就容易坐不住,动辄上纲上线。这是一个社会不成熟的表现,也与法治精神不符。社会有舆情是正常的,民意也需要有畅通的表达机制,但司法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和冷静,牢牢守住自己的闸阀。
我注意到,近段时间以来的热点案件中,寻衅滋事是高频度出现的一个词汇。甚至一些法律人为了迎合民意,也在大声的为寻衅滋事站台助威,热情邀其出场。很多人也许不知道,在某一个具体个案上发泄情绪,为声张所谓正义,将寻衅滋事罪工具化,动摇的是罪刑法定的基石。这个基石动摇了,整个法治大厦都会摇摇欲坠。在某一个事情上也许是真的爽了,让“坏人”受到惩罚了,但是这些人却从没想过由此造成的后遗症会是什么。
这不,我明天飞内蒙古赤峰市要办理的就是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差不多十年前连治安处罚都够不成的小事情,却在当前的需要下,炒冷饭上升为寻衅滋事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想弄你,多小的事都可以变成寻衅滋事。只要想以寻衅滋事罪抓你,总能找到理由。
精确是法治的生命,模糊、弹性立法是自由的天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趋势必须要停止了。肾上腺素只能带来感官愉悦,有时会留下长远祸患。有些人还沉浸在所谓正义的狂欢之中,殊不知他们正在为自己挖坑。一不留神,自己就会掉坑里。这个坑的名字之一就是寻衅滋事。
谢邀。
先说观点:判决结果在合法范围内,但个人认为还是过重。
先说寻衅滋事罪。
个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实际上就是一个兜底型,口袋型罪名,也就是说只要你作乱,胡搞乱搞,其他罪名定不上的情况下,那就可以给你定个寻衅滋事。这个有点类似于现在被废止的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结合到“君子复仇20年不晚”的本案,自打人拍视频到上传网络再至引起极大关注这行云流水般的骚操作,到最后判处刑罚,我认为没判错。
但再回到法律实践。对于该复仇者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的处理方式,顶多就是治安处罚,罚款加拘留十天左右。但之所以入刑,无非就是该事件发酵的太厉害,影响太大了。要知道,“社会影响”是现阶段量刑考虑极为重要的一个因素。也就是说,这位复仇者如果偷摸几的打人一顿,不上传视频,或者上传视频,没人转载,或者即便是有人小范围转载评论,没引起大量社会关注,大概率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复仇者之所以上传视频,究其原因,确实是这位老师确实给他留下了太大的心里阴影,如果复仇男子说的都是真的,那么这位被打者真的有辱教师之称谓。但话说回来,二十年前的事,即便再委屈,也很难成为为这位复仇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可参考张扣扣案。
另外,我认为二审有改判的可能性,无罪很难,但如果减少半年左右的刑期,还是很有希望的。
另外,关于寻衅滋事,我觉得下面这个才属于应判未判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