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法层面上实际是违法的。一如下午在微信群里我跟 @王瑞恩 所言的,茅台内部发现了“国酒茅台”宣传的违法问题,故而当先逐渐淡出“国酒茅台”,而是直接以地域方式宣传“贵州茅台”了。
按:2019年6月29日,“国酒茅台”正式改叫“贵州茅台”,茅台“国酒门”拆除“国酒”字样。
从深层次分析,“国酒”这一说法涉嫌利用国家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广告法》所明文禁止的。岂不见业内都知道贵州茅台曾多次申请注册“国酒茅台”的商标,然而因为违规而未如其愿(这个“国酒茅台”商标折腾了17年之久,按裁判文书而言,茅台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5669号关于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茅台集团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茅台集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而就“国酒茅台”而言,茅台集团始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再者,说到考虑到茅台自称国酒没有法律依据,其实也没有事实依据,怎么就是国酒了,置其他源远流长的酒品牌于何处——实际上属于有点“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一般”意味的自封。
综上两点,由此,“国酒茅台”就产生了巨大的虚假宣传问题,虽然茅台价格水涨船高,但品质是品质问题,宣传则不可归为一谈,如称“国酒”则涉嫌欺骗消费者。
笔者记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刊载了 @黄璞琳 这样一篇文章《被玩坏了的“国酒”——茅台酒厂需要道歉的,不是商标申请而是广告宣传》,文中提到:
此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作出的复审决定也是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酒厂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酒”含有或者暗含“国家级酒”“中国最好的酒”之义,笔者认为其属于《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若作商标使用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还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商标使用的用语。茅台酒厂不能因其在特定时期曾获奖项以及多方好评,就自称“国酒”并意图通过商标注册来垄断这一称号,这不仅对同业经营者不公平,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还挑战了国家法律的权威。这才是茅台酒厂最应道歉之处。[1]
官方意见可见一斑。
个人对以上观点颇为赞同,“国酒”不容胡闹,广告法应当是需要企业严肃对待的法律,在企业经营合规中,不可忽视。
如果额外对茅台改名“贵州茅台”过程感兴趣,不妨参考茅台《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和一份法律文书《茅台集团与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以一窥其实。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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