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晨 邀请我分析一下监护权撤销之后的子女赡养义务问题。
说实话,赡养义务能否免除的问题在很多场合都会被提及,比如放弃继承权能不能免除赡养义务?撤销监护权(此处是指子女对患有精神病的父母的监护权)后是否同时免除了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同意并与子女明确约定能否免除赡养义务?有多个子女且其中一人自愿赡养,是否意味着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可以免除?
对于上述问题,几乎可以明确地说,不能。法定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意思表示而得以免除,更何况现实中「无需赡养」不等于「没有赡养义务」。
比如说,老年人目前经济来源稳定、生活能够自理,或者是目前有人专门负责赡养,这些都不意味着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得到了豁免;一旦情况有变化,子女必须实际承担起赡养任务来,换句话说,这个过程中的赡养义务一直是存在的。
但是上述情况的共同特点在于,对赡养义务免除的讨论是基于已经存在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就是说父母已经到了需要赡养的年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定的门槛是60周岁,不过随着延迟退休的推广,个人判断这个年龄门槛迟早会提高),此时再来讨论这种义务会不会因为之后发生的某件事情而得以免除。
但是本案中的讨论是不一样的。本案的情况在于父亲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时候,并不属于法定被赡养人。本案想要讨论的是,被赡养人在达到法定年龄门槛之前的错误,是否会导致子女在未来的赡养义务得以免除?
到这里,我把这个问题在本案中的特殊性分析清楚了,至于结论,我可以说,以目前我国的成文法制度,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绝对的。而且,我国传统思想中存在「子不嫌母丑」的说法,背后的逻辑就是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容忍。
这样的容忍或许是符合我国传统道德的,但是却助长了父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侵犯。再加上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赡养义务减免制度」,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无法实现「良性互动」:即使尊亲属没有很好地抚养卑亲属,但是卑亲属仍然负有赡养尊亲属的法定义务。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已经有研究指出,无论是基于公正原则、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还是等害交换原则,构建「赡养义务减免制度」是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来看,也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这个问题过于专业,我这里不合适展开来讲,现有研究都是几万字几万字来讨论的。
不过,我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以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说,赡养义务仍然是绝对的。但是对于那些侵害自己子女合法权益的父母,法律允许对其子女未来的赡养义务进行减免,在各方面都具有正当性。至于具体的制度建构,还要参考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
如果有知友感兴趣并且有条件的话,推荐进一步参考以下两篇学位论文:
吴文静:《子女赡养义务免除制度研究》,宁波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丁铃:《论子女赡养义务的减免》,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