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大概地说说刑法主要讲什么吧。
1、刑法的目的
学刑法,尤其是总则,一定要学着从宏观上看待问题。
人类作为群体生物,彼此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宪法、其他法律、道德等等人类群体的生活准则赋予每个人类主体(包括孤立的人类个体和一定数量的人类集体)一定的权力与权利。然后,《刑法》对每个人类主体与外界的冲突矛盾画出底线:不得侵害到其他主体的权力和权利。所以,《刑法》保护的就是人类主体的正当权益不被非正常行为破坏。它像一件盔甲,在宏观上保证了整个人类群体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正常进行。
但是,《刑法》是有国别的,它只能用于我国国土之上的犯罪,或者用于涉及我国公民的犯罪。
2、刑法的发展
我国刑法从建国后就开始着手准备制定,50年代初就有了初稿,后来反复修订,但是当时这些初稿也是法院办案时的参考。后来60-70年代中的某个历史事件中断了刑法的制订,到1979年,全国人大临时通过了一个比较简单的刑法,先应急用着。
但是,人类主体对正当权益的破坏是与时俱进的,而80-90年代正是我国经济发展很快,这段时间内,全国人大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如《全国人大关于打击XXX的决定》)来规定新的破坏行为。所以,1979-1997年间的《刑法》就像不是套装的盔甲散件,主体是一件胸甲,然后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需要再随意搭上奇怪的头盔、肩甲、腿甲等等。
这样不成套的《刑法》盔甲显然存在很多软肋,于是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修订,把需要保护的各种正当权益搭起一个框架。这相当于先把整套盔甲大体拼凑起来了,这之后,如果再有需要与时俱进的修改,就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直接打补丁,在主体上修改。目前共打了9次补丁。
而这个大概的框架则是刑法分则的内容:
另外,不同历史时期刑法条文的不同会带来冲突:如果犯罪时的刑法是A、审判时是B,则原则上采用犯罪时的A法,但是如果B法更轻则适用B法。这是刑法的溯及力。
对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还没被发现的犯罪,刑法就懒得去打击了,不再追究。这叫追诉时效。
3、犯罪
你觉得张明楷的《刑法学》看着头疼,我估计最主要就是犯罪理论看不明白,事实上整个刑法学中就是在“什么是犯罪”这问题上很有争议。
但是抛开理论不谈,先别去管什么四要件三阶层之类的犯罪构成,“犯罪”实际上是个非常明确的东西:
犯罪就是一个人(或集体)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他对此有过错,我们要处罚他。
一般情况下,犯罪者都是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者。
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
这个非常好理解,即使没学过法律的人,也都知道有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权益的保护,是以“不准做XX”来表达的。而具体不准做哪些事,都写在刑法分则里面。因此,一个犯罪行为,它首先是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禁止实施的行为。这些具体被禁止的行为,都对应着某些被保护的权益。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并不受刑法保护(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正当防卫),或者要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而被牺牲(紧急避险),或者这种保护被解除了(职务行为、业务行为与被害人承诺)
有过错
但是,这仅仅是第一重判断。在特殊情况下,行为只是结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所以除了这个基本判断之外,还要考虑两个方面:
其中对于B,如果他能认识到,那么有可能是积极追求“行为引起结果”(直接故意),可能是放任“行为引起结果”(间接故意),可能是应当预见“行为引起结果”而不能预见的过失,也可能是虽然预见“行为引起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他不能认识到,《刑法》也设置了几种情况:不满14周岁的人和不能辩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概认识不到;14-16周岁的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限认识不到。
综合以上这些内容,判断一个人的过错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但是具体的程度,只能笼统地说是存在“社会危害性”。
要处罚
具体的处罚内容,称为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在具体确定刑罚时,还要考虑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等。
刑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包括三种特殊的执行方式:缓刑、减刑和假释。
4、犯罪的完整与不完整
一个犯罪,从产生动机、到准备条件、到着手实施、到权益被破坏、到产生损害结果,有时间上的延续。这其中,在不同的时间点,就会产生犯罪的完整与不完整的问题。
犯罪形态
在犯罪的进程中,仅仅只有动机时,还是不是犯罪。
到准备条件时,就是犯罪的预备。
着手实施、破坏权益、产生损害这个阶段,根据成立具体犯罪的要求不同,又分为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如果在犯罪的进程中实施者良心发现而中止,没有发生损害结果,那叫犯罪中止。
犯罪的数量
犯罪行为有时候会破坏多个权益,这些权益可能是同种权益,也可能是异种权益。因此又产生了“这是几个犯罪”的问题,牵连犯、竞合犯、继续犯,等等。
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的人不止一个,那还会产生共同犯罪的问题。
而根据参与者加入的时间不同,或者所持的主观认识不同,或者所具备的实施犯罪的条件不同,或者具体的行为内容不同,又有各种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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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刑法》就是这些内容,如果你看完之后,能建立起对于刑法(尤其是总则)的大概的认识,再去翻书看涉及的具体理论,可能会更容易理解一些。
另外,如果你有空,我建议你先好好学一下《逻辑学》,不需要太深入,基本的一些逻辑知识能弄就行了。逻辑清晰了,刑法学起来才顺手。
教材的选择上,如果你们学校没有强制使用张明楷的书,我推荐陈兴良的《刑法学》教材,里面的理论是结合案例来讲的,可以帮助理解。
张明楷的教材问题在于它夹杂了一些张明楷自己的研究观点,与我国当前的刑法、传统刑法观点以及刑法实务不在同个频道。如果你有条件,也有追求,在刑法总则方面,可以把高铭暄、陈兴良、张明楷这三个人主编的刑法教材放在一起看,综合比较。如果没有,就学校发哪本就用哪本吧。
在学刑法之前,先把《刑法》的总则部分法条读一遍,基本上你就只剩犯罪理论不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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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分则也不好学。
分则的难点在于:法律解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这几个方面。
分则要学得好,是需要增加知识储备的。这知识储备包括对刑法总则,主要是犯罪这一块的知识理解,以及对相关司法文件(主要是法律解释)的阅读与记忆。
其中法律解释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最高法、最高检之类的司法机构制定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另一方面是法学家们从学理角度作出的解释。在学习的时候要多结合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来看。
对法律解释把握得准确之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容易区分了。
至于一罪与数罪,非常零碎,我一时也想不到有什么比较好的方法,只能是记忆具体的罪名。
在教材上,建议用高铭暄的书,比较传统,没什么太标新立异的内容,新学者容易入手些,以此为基础,无论将来从事实务还是继续深入做理论研究都比较顺。张明楷的书,我一向是建议只作为参考,不要作为主攻,他的《刑法学》优点在于观点比较全面,缺点是他的“本书观点”不怎么随大流,知乎上张的信徒太多,我就不说太多张的坏话了。
如果你还有多余的空闲,我推荐你看王作富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目前似乎是到第五版,缺少刑法修九的内容。不过这个已经是超纲了,更适合从事刑法业务等工作的人去读。在我用过的工具书里,感觉这套书的观点和理论比《刑法罪名精释》更加全面,同时兼顾教材(理论研究)与工具书(实务操作)的功能,而且夹杂很多案例,我觉得是非常适合职场新人去理解与学习分则罪名的。但是对于本科生,就只能作为课外读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