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男生还是不要让认识的男生加自己女朋友的微信。
男生也不要主动加朋友女朋友的微信,不说别的,遇到这种朋友出轨的事情,就不用考虑要不要告诉他女朋友了,也就不用违法侵犯别人隐私了。
事件中的出轨男生也是牛逼呀,也不考虑后果,他这个一起诉,文书网就有了判决书,以后出轨这事全中国都知道了,以后还能找老婆吗?那就是全中国都知道出轨的男人。
一、我想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广大网友的讨论,不仅仅在于故事情节,还在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朋友圈连续道歉15天。法院在判决书的中指出:「本案被告谢某某未经原告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而让被告在朋友圈连续道歉十五天,网友们可能会认为这样并不一定会起到修复原告名誉、提高原告社会评价的作用。在这里,各位网友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是法院自己想出来的,而是应原告的要求做出的判决。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上述这些规定,是原告得以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基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被称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原告有权选择提出哪些诉讼请求,不提出哪些诉讼请求。而法院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随意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在朋友圈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便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是法院遵守处分原则的体现。
二、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弥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确实是一个难题。毕竟跟财产权不同,在侵犯财产权的案件中,往往通过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方式,在很多时候可以几乎完全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人格权侵害案件中,如果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甚至可能会引起更多的人关注(比如现在),扩大隐私的传播,反而不一定会达到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效果,说不定会进一步扩大侵权结果。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原告以及原告的律师,有必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等实际情况,慎重考虑选择何种诉讼请求,以达到保护自己人格权、适当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利影响的效果。
三、在这个事件中,需要引人关注的还有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行为。虽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可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有时候,一些案件事实,甚至“涉案”本身,也可能属于当事人的一种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本案中,如果只是双方默默在法院解决了,或者即便被告在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了,也许都并不会造成原告隐私的再次传播。恰恰是法院在网上公布了这则裁判文书,而且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学校等信息完全披露了出来,反倒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侵权结果。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如何妥善处理审判公开和个人隐私的关系,是法院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首先,分析一下剧情。
这文案很容易误导读者,以为是俩老爷们住一块。
从这句话我们能看出,原告被告才是合租,也就是谢某(男)和冉某(女)合租。
然后,那天半夜,谢没带钥匙,大半夜爬进来的时候看见,冉和陈睡在一块了。
陈这个老色批,有女友还睡我室友,要点脸么。
谢内心的正义感(也许是愤怒感)油然而生,立即把这个春宫图发给了陈的原配。
冉这属于是私照被曝光,被人骂成了筛子,所以要告谢某。
2、这里面有个点很有品头。
为什么谢发出视频的时候说冉某出轨?
他说陈这个老色批劈腿我们能理解,但是冉出轨的话,冉的男朋友是谁?
答案是——冉的男朋友就是谢。谢和冉,他们才是原配。
这个后边我们还要展开说。
3、那为什么冉又说“出轨”是侮辱?
因为她确实没出轨,她和谢已经分手了,她只是当小三而已。
冉说:你个浓眉大眼的谢,竟然侮辱我出轨。
我作为一个小三,我是很有职业操守的。我的原则是:只当小三,不找小三。只让人出轨,自己不出轨。
我的感情,必须100%的专一投入,至于对方是不是劈腿,那跟我没关系。宁可天下人负我,我不负天下人。
我跟你已经分手了,我爱和谁睡就和谁睡,你说我出轨,这不是泼脏水么。
4、按照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情况,冉21,谢19,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
但是为什么谢会有陈女朋友的微信和联系方式?又为什么会认识陈?
大概率是谢、陈、陈的女友、冉,这四个人都是一个学校的,本来就互相有微信。
而且看得出来,谢和冉既是同学,又能一起合租,如果他们不是搞对象,同学们肯定都议论纷纷,再次印证他们是原配。
所以谢发春宫图给陈的女友,当时的内心独白应该是:快TM来看看吧,你还有心思睡觉呢,你家男人都睡到我家女神炕上了。
5、按照裁判文书网上说的,这里还有一点很有意思。
谢说:我没乱发,就是她爹非要看,我就发给她爹了。
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冉某她爹能联系上谢某?
所以,再次印证,冉某和谢某这俩人显然是有过一腿的,而且进展应该是很深的程度,已经见过爹的程度,已经能明目张胆的合租的程度。
这俩人一定是吵架或者分手了,而且,谢某没有出租屋钥匙应该不是偶然,很可能是分手之后,钥匙被冉某收回了。
那天深夜,谢本来想半夜爬进来,趁着月黑风高道个歉,然后床上复合。
结果看到冉已经跟陈勾搭……
而且陈这家伙,已经有女票,还来吃我的……
所以才直接来了个杀人诛心。
6、陈这个爷们显然是出轨偷腥了,那冉这个到底算不算出轨?
她和谢如果已经确定分手的话,应该就不算了吧。
所以你看,冉说这是侮辱她也不是没有道理,这3500确实该赔。
7、这裁判文书里面还有点东西。
你说让谢某立马把视频删了,他都传播出去了,只能删自己手机里的,别人手机里的咋删,服务器里的咋删,网盘里的怎么删?
还有,你说让朋友圈道歉15天,这文案谁提供?
那日我见其在我们的出租屋床上与陈先生苟合,内心十分不齿。
我与陈先生、陈先生的女朋友都是挚交,为了让陈先生女友知道她老爷们偷腥,就把她们苟合的事情告诉了陈先生女朋友。
在此,我诚挚的向冉女士道歉,我不应该揭发她们,我应该鼓励和支持她们那夜的爱情,苟合是每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力,任何人不得随便拍摄。
当小三是冉某的个人选择,我无权干涉;脚踏两只船是陈某的魅力所在,我不应该妒忌。
我和张某,一个女神被人家的爷们上了,一个爷们上了别人家的女神,我们俩活JB该......
8、想看裁判文书全文的,可以来我公众号:写手一条城。
关注后回复“裁判文书”就可以看到了。
这件事情虽然不及黑科大教室的不雅视频影响那么恶劣,但是其实可以一比。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本身有错在前,而传播者又明确违反法律,还可能也不怀好意。
具体到本案当中,男方出轨当然有错在先,但是被告擅自拍摄私密照片,虽然有取证的目的,可直接将该照片传播出去,造成了种种闹剧,是否就恰当?(特别说明一下,法律上的传播,指的是传播给第三人,不是只有拿喇叭喊才叫传播)
另外本案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申请不公开相关文书的,原告竟然没申请,搞得这事天下皆知。
滑天下之大稽大概指的就是本案当中的所有人吧。
用3500元买了一个全服大喇叭15天循环播放,这操作怕不是让更多的人知道劈腿了。
那这隐私是被保护了,还是被“强制公开”了呢。
三儿确实该骂,很多人说这是“行侠仗义”。但案子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受害者”两人还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但男女朋友之间可没有互忠义务之说。
在普通人看来,男女朋友那种所谓的忠实,更多的来自道德的要求而非规定。
出轨,那也是个人行为隐私,同受保护。更何况不仅当事人“绿(女)友”知道了,还让其他一大票乱七八糟的人知道,让人社死,起码给人身份信息关键部位打个码嘛先。
那“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冷漠不对,但对不起,侵犯别人权益了。这时候你出手了,那加害者就很有可能变成受害者。
可以说人的一切的烦恼都来自人际关系,或者说都是因为“边界”划分不清导致的。
发现室友恋爱期行为不轨,向正牌女友告发,但室友并未结婚,作为一个成年人,自愿发生什么关系是ta自己的事。
谢某的行为突破了应有的“人际边界”。
所以出事了,要首先区分这是谁的“课题”,是谁的“课题”就由谁负责。室友出轨的问题,那显然是他的课题,而不是告发者的课题。
这个朋友圈连续道歉15天我笑了,我都已经预想到了朋友圈文案如下:
我不该在我出租屋陈某与冉某在我们合租的房子发生关系的时候回房子,还将她们发生关系的照片发给陈某的女朋友,导致了他们的行为人尽皆知,所以,我在此向他们表达深深的歉意,我应该赞助他们去外面开房,做到一个好室友的责任~
更正一下,提问描述与判决书不一致,冉某与谢某才是室友。
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 1 万元精神抚慰金。" 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 QQ 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这个做法确实侵害了冉某的隐私权,毕竟这属于不经过他人同意进行拍照,并将照片进行传播,确实侵害了别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冉某要求道歉赔偿这点并没有错,但法院的判决要求谢某连续15天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这绝对不是她想要的,这是对她再公开处决的15天,我估计她应该会连夜办理转校手续了吧~
回头捋了捋,原来是冉某要求谢某对她进行道歉,那这个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这个请求非常合理,法院当然会采纳这个合理的需求,只是这个需求,有点特殊~
您几位,这不是谈恋爱。
基本上是动物世界。
更新:关于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租的,女方说的是她和睡觉男租的,拍照男说的是他和女方租的。这里面要不是有一个人说谎,要不是两个人说的都是对的,那就是房子是他们三个人一起租的。然后呢,关于打人,原告说辞严重了,法院没有采纳,估计就是争吵中擦破了点皮。
这件事,我再一次印证了,知乎部分人写回答,根本不看原本的信息源。就看个标题就在那发挥。
这件事,我找了判决书。这个判决书确实有点绕,我也看了半天才明白。
我把关键信息给圈出来了。这里面其实是一个大戏!
首先,这个原告,不是被拍照的男的,而是拍照男的室友一起睡觉的那个女的。
所以这件事是女方告的那个拍照的男的。
首先这里面第一点,是这个公寓,到底是谁和谁租的。这里面写的很清楚了,是原告和被告一起租的。原告是女方,被告是拍照男。
第二点:判决书里写了,被告把和原告一起睡觉的男的给打伤了。为什么打人,因为原告和被打男子劝阻被告不要拍照了,不听,然后把睡觉男给打了。然后不仅打了,拍照男还去造谣说女方出轨。也就是原告。根据判决书的判决,这个女方出轨,是造谣。因为有对象的是那个睡觉男,不是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她不知道睡觉男有女朋友,就以为就自己一个伴侣,一个情况是知道睡觉男有女朋友,但是这两种情况不知道是哪一个,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女的是没有男朋友的。因为有男朋友的话,被告说原告出轨,那不是造谣,是事实。
所以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位女子要求拍照男在朋友圈公开道歉15天的原因,就是这个女的,没有出轨,人家是单身。
这根本不是拍照男给睡觉男道歉,是拍照男给女方道歉,因为造谣和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等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
在表现形式上看,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中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个人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应当有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被强奸记录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再者是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指个人隐秘部位,如人体的生殖器官及其其他隐私部位,以及个人日记、居室等 。(以上内容参考自抖音博主,海口律师贾治峰,是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讲解法律知识。)
这里面就有很多故事了。
首先,为什么这个拍照男会打人,并且造谣女方出轨?
判决书里写的很清楚了,因为这个房子,是女方和拍照男一起租的。你想想,两个单身的男女,住一个屋子里,结合后面发生的。
是不是有一种可能性存在呢,就是这个拍照男是女方的舔狗或者暗恋者,然后自己的女神对自己爱答不理的,本来挺好的,女神也单身,本来再回家的路上想好了今天怎么哄女神开心,要进屋,进不去,然后走了内窗进去了,好家伙,女神和别的男的睡觉了,这个男的我还认识,我还认识他的女朋友,还有微信,这拍照男和睡觉男关系应该也不错,我拿你当朋友,你有了女朋友还睡我女神?
一下子怒发冲冠为红颜,先拍照,然后把那个男的给打了,然后告诉人家女朋友,最后越想越气,就去造谣女神出轨了。
这是不是都解释清楚了?
我真的太厉害了!
程潇可以不捐钱,但不可以说“捐款不是攀比”,别人可以说,她不行。
她是什么职业呢?不是演员、不是歌手、不是舞者,而是“流量”,一个靠粉丝打投、公司营销、热度炒作等“攀比”手段吃饭的职业。
天底下有成千上万个职业,农民、工人、警察、医生、消防员、清洁工……他们都可以不去和别人攀比,但唯独“流量”不行!
你们流量,出门穿的衣服要攀比,录综艺的咖位要攀比,镜头里出现的次数要攀比,粉丝集资的数额也要攀比,这些令人羞耻的地方都攀比了,到了捐款的时候,你凭什么不攀比?
前几天,乐华年会,程潇和粉丝们,恨不得和孟美岐、吴宣仪攀比到精修图上的每一个像素,怎么到了孟美岐捐款100万元驰援河南的时候,就好意思说“捐款不是攀比”了?
你脾气这么横,当初萨德期间,给韩国军队慰问的时候怎么不用呢?
另外,有意思的是,这位最近热播的剧口碑都快被骂裂了,这位出来说过一句话吗?对于自己作品丝毫不关心的她,怎么一沾钱,反应就这么大呢?
另一个类似的: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