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吹哨人」的保护,可以追溯到 1778 年。
当时,美国海军沃伦号( USS Warren)军舰上的十名水手认为海军最高统帅 Esek Hopkins 未能妥善履行职责,违抗大陆会议要求善待英军俘虏的命令对俘虏进行虐待,并时常辱骂其他革命领袖。他们向大陆会议提交了一份陈情状,揭发 Hopkins 的所作所为,要求大陆会议(相当于后来的国会)解除他的职位。
船长 John Grannis 对水手们的做法表示支持,他亲自将陈情状送到了位于费城的大陆会议所在地。这种行为,要是扣帽子的话,可以说是顶撞上司、擅离职守,以叛国论处都不过分。
然而,大陆会议这次站在了揭发者的一边。1778 年 7 月 30 日,大陆会议通过决议,认可了水手和Grannis 船长的行为,并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公职人员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决议写道:
为美利坚合众国服务的公职人员,以及所有其他居民,都有责任在获知消息最短时间内,向国会或者其他权威机构提供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任何不端行为、欺诈或者犯罪行为的信息。
It is the duty of all persons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well as all other inhabitants thereof, to give the earliest information to Congress or any other proper authority of any misconduct, frauds or misdemeanors committed by any officers or persons in the service of these states, which may come to their knowledge
社会学者 Allison Stanger 认为,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保护吹哨人的立法尝试。
美国历史上第二次大规模的吹哨人保护立法运动出现在 70 - 80 年代。1971 年,越战期间的「五角大楼文件泄露事件」和 1973 年曝光的水门事件,让社会进一步认识到了内部监督和揭发对于维持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性。在水门事件中,时任联邦调查局副局长 Mark Felt 以匿名身份持续向媒体提供尼克松进行窃听的线索,在揭露总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更加让吹哨人这一形象获得了民心。
198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9 吹哨人保护法案》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of 1989)。根据该法案,对于揭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失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浪费财政经费的行为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行为等的国家工作人员,政府不得进行报复或者威胁进行报复,也不得以泄露国家机密等理由追究起法律责任。
《吹哨人保护法案》的主要适用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而现实中保护「吹哨人」这个概念也被广泛应用于对其他机构和商业公司的监督中,例如美国证监会允许揭发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雇员分享对企业罚款中的一定比例等,这就是更广义的吹哨人立法了,其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吹哨人:刺破黑暗的正义力量
吹哨人( whistleblower) 是一个舶来词汇,原本指的是英国警察在发现罪犯时,吹响警报向同行和路人示警,后来在美国被用来指称举报人。
这个制度的落地,还要从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尼克松说起。
在民主党总部遭到窃听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立即组成专案组调查,由于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有很大的嫌疑,时任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要么保持缄默,服从上级所有的指令;要么听从自己内心良知的召唤,推动调查的继续进行。但这样公然抗命可能会因泄密或读职受到刑事起诉。啊,真的是左右为难。
最终,马克•费尔特选择了后者。费尔特秘密联络了《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伍德沃德。几星期后,《华盛顿邮报》惊爆内幕:总统与窃听事件密切关联。尼克松也陷入两难,是主动辞职,还是接受弹劾。尼克松选择了前者。
在面对用人者的指令和顺位更高的价值之间,人们应当可能会下意识的选择遵从更高的价值,但却无往不会受到现实的限制与阻拦。立法应当保护吹哨人。在水门事件之后,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落实这项制度。比如,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1989年《吹哨人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以及2012年《吹哨人保护促进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Enhancement Act)》。
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背叛者的厌恶,是十分正常的。耶稣最后一次到耶路撒冷去过逾越节,犹太教祭司长阴谋在夜间逮捕他,但苦于无人带路。正在这时,耶稣的门徒犹大向犹太教祭司长告密说:"我把他交给你们,你们愿意给我多少钱?"犹太教祭司长就给了犹大30块钱。于是,犹大跟祭司长约好:他亲吻的那个人就是耶稣。犹大因为告密而“永载史册”。
但是,在某些专业的领域,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即便是专门的执法部门,也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检验等程序才能确证。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有限,甚至监管部门也可能……。这个时候,内部知情人士就变得十分重要,基于专业知识,他们对业务范围内的那一套非常熟悉,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他们将本该公知的事情向公众披露,从而避免更大的危害的话,那么,遭受损失的必然是普罗大众。而以正义为追求的法律,必然不能视公众之安全如无物。
我们国家,在特定的领域,也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吹哨人的制度。
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指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基于正当目的吹哨之人,不能遭受犹大的污名,这是首要。
对其个人、家人信息进行保密性保护,这是其二。
精神性和物质性的奖励,这是其三。
——参考文献——
黄鸣鹤:“沉默还是呛声”,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1日第008版。
周琼:“美国吹哨人劳动法保护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展江:“在媒体与司法之间”,载《法制资讯》2008第4期。
王茜:“’吹哨人’:黑暗中的正义使者”,载《法人》2019年第12期。
廖海金:”‘吹哨人制度’箭在弦上“,载《医药经济报》2017年8月31日第002版。
在斯诺登的遭遇下 这个法案就是个笑话
省省吧,阿桑奇不就是吹哨人,啥下场?
4月了,现在回看这个问题,有没有新感受?
题外话:
这个法案设立确实是司法上的进步
但现实告诉我们,法律只是一个工具。
建议保护斯诺登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