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题目,不由想起了被美国法学期刊格式要求所支配的恐怖。
上面这本书,俗称「小蓝书」,厚度如图所示,而这本书只说了一件事情:美国法律写作中的引用格式。这里的法律写作,既包括提交给法院的材料,也包括法学期刊论文。
具体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要求呢?随便说几样:
等等等等。
以上的每一部分,拆分开来都有各自的细则。就拿引用法院判例来说,不同的法院都有自己的缩写,需要加以区分。比如 Watkins v. Alvey,549 N.E.2d 74 (Ind. Ct. App. 1990) 和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Corley, 273 F.3d 429 (2d Cir. 2001) 两条引用,前者一眼就知道是州法院做出的判决,后者显然是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看到 N.E. 和 F.3d 这样的缩写就能区分开来。
类似地,引用期刊文章时也要注意固定的缩写,比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期刊要缩写为 Colum. L. Rev. (请把小写字母脑内替换成下沉的大写字母);比如期刊名称中如果出现了 International 字样要缩写问 Int'l (同样,请把小写字母脑内替换成下沉的大写字母)。这些规则,有道理可讲吗?没道理,约定俗成。
这种对格式的吹毛求疵,有意义吗?这要辩证地看待。
一方面,学术研究需要标准化。期刊论文的谋篇布局标准化了,读者就能更方便地找到自己希望关注的部分,降低搜索成本。引用格式的标准化,也方便读者检索到所引用材料的出处,更好地用于自己的研究。另一方面,在诸如 Resolution 应该简写为 Res. 还是 Res'l 之类问题上的争论,也可能增加学术发表的工作量,让研究者(主要还是研究者带的学生)将大量精力用在吹毛求疵上,并加重校对着的负担。美国法学院学生很多会在第二年的学习过程中参与期刊文章的校对工作,也是繁琐的格式规定所带来的需求。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提问者希望了解法学期刊的格式要求,建议先从小蓝书对于引用的要求开始。
保证劝退。
最后,期刊论文镇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