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发动农民,就要搞土改。
其实当年建丰同志也是在江西搞了土改试点的,用的也是孙中山先生的套路——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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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冬,蒋经国提出在全区11个县扶植自耕农,即让农民由佃耕地主的田变成自己耕自己的田。这就是孙中山先生倡导多年的耕者有其田。要实现耕者有其田,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踢去地主,即采用革命手段,打倒地主,没收地主的田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二是税去地主,即规定地价,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用征收地价税的办法,使地主逐渐放弃所占田产,并帮农民购买土地;三是买去地主,即规定地价,由国家银行贷款给农民购买地主土地,使佃耕农变成自耕自田的自耕农。
第一种,见效快而且很彻底,但会损伤国民党的根基;第二种,程序繁琐,周期太长,不适于解决当前紧迫的农村土地问题;第三种办法是中国土地改革协会的主张,先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用债券支付地价,收买地主土地,操作起来比较和缓,有可行性。1941年,最高当局采纳了这个建议,由农民银行设立土地金融处,开办扶植自耕农、土地改良、土地收买等放款业务。
1941年冬,赣县的吉埠土改示范区首先开办,1942年到1943年又先后在南康县的横市、坪市、龙田、上犹县的广田乡、信丰县的游洲等处开办了5个示范区。示范区共有耕地10,820亩,一共扶植了自耕自田的农民991户,平均每户得土地10.92亩左右。示范区的效果说明这一政策是行之有效的。因为耕者有其田,使得生产积极性提高,地里产量大幅度增加,大部分农民一年左右就还清了银行的贷款,领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除交公粮和田赋外,农民卸掉了向地主缴租的负担,使家庭生活得以改善。
蒋经国原计划全区每年扶植自耕农总面积42,500市亩,到1948年全区扶植自耕农总面积224,500亩,划定20市亩单位农场11,220个。除扶植自耕农外,还推行减租运动,促使地主自动放弃土地,再由地方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民购赎土地。
可是,由于这种土地政策只是赎买政策,用赎买政策需要大笔赎地资金,资金有限,就不能在赣南全区普遍实行土地改革,6个示范区总土地面积不过1万多亩,扶植起来的自耕自田的农民不过991户。这种规模、这种进度,不知何年何月能解决整个赣南的土地问题!何况,小小的示范区,孤立无援,是经不起任何风暴冲击的。随着1944年他离开赣南,他的宏伟计划也就变成了向赣南民众开出的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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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走中间路线,搞改良,仅江西一省,在资金充裕,有强势的政治背书的前提下,搞到1948年都只能解决22.45万亩耕地的土改。
我就算建丰同志开了挂,在江西一年就能完成10万亩耕地的土改——效率够高了吧?
然而,现实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江西省省耕地4633.71万亩。
若是按照建丰同志的这种搞法,仅江西一省都要全面土改,我算快一点,怕不是要等到1978年?
而全国的土改要完成,我再算快一点,怕不是要等到20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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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相对成功的台湾土改,实际情况如何呢?
三七五减租: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产的44.5%。
公地放领: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做基础。
合计进行公地放领49702甲,约45036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承领农产共96906户,平均每户承领7 4市亩土地,以每户5人计,受益者约为50万。
耕者有其田: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
最终的结果是:
1949年台湾总农产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到1960年,情况大为改观,自耕农占64%,半自耕农占21%,佃农则下降为15%。
最终彻底解决土改问题,则要等到1977年:
地主们迫于这些规定,乃陆续把保留地自行售出,只留下本户有力量“自营”、“自耕”的部分。至1977年止,地主直接卖给农民的“三七五减租地”共73000多公顷,购地悯农143000多户,当年地主拥有的土地还剩49000公顷,只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5.3%。
至此,台湾的土改从1948年第一次公地放领,到1977年为止,历时29年,终于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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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台湾省的土改,都要29年,全中国的土改根本解决要多久?
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能根本解决么?
中国等得起么?
不搞土地革命,中国有出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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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党政府在1959年1月那格浦年会上通过了实行“土地限额”的决议,要求各邦政府在当年年底前制定出相应法案令。1961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各邦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律,规定超出限额以外的土地,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并由村评议会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或农业合作社耕种。此举意在限制大地主对土地的垄断。
1971年8月,印度中央土改委员会又确定调整最高限额。以5口之家为一个分配单位,规定最高限额为最好的土地10英亩到最劣的土地54英亩之间。
1977年人民党上台,要求加快土改步伐,通过调查,改革土地法上的弊病和漏洞。规定每户农民最低土地持有限额为2.5英亩。
印度的土改从建国时期到1986年的结果如下:
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人口2%的大地主,却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15%的土地。其中占农村25%的农户却无立锥之地。
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数58%的人,却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条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数90%的人,只拥有51%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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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赎买和加税强卖这种手段解决耕地问题,确实容易两头不讨好。
农民会认为这些土地我是付了钱的,地主会认为自己吃了亏。
而且,最容易团结且最具有斗争性的佃农,并没有第一时间成为受益者——12年的时间,台湾佃农比例由39%降低到15%,这个数据说明什么呢?
说明台湾和印度的土改政策有个特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最先受益的,是小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能力去获得并偿还耕地贷款,也只有他们才有余钱去购买耕地。
而真正急需改善耕地状况的佃农,只是通过减租来提升了一点收入,短期内是无法改变他们无耕地的状态的——即使公地放领,能覆盖的佃农人群也是极为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