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劳社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由于“自家小孩送外卖”不涉及“招用”,我认为不属于使用童工,应当视为从事家庭劳动的范畴。当然,如果父母有例如禁止其上学、使其辍学、给他负担过重的劳动、虐待等情况,可能会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