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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讨论:某女两次被强奸,第三次被强奸前在生殖器上涂毒,致使性侵犯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邀请。

不过我最近回答法律问题总有人觉得我是法盲,因此我单纯作为一个化工人,聊聊毒药得了。

有人认为不存在这种毒药,实际上是存在的。只需要对“毒药”作广义理解。

这个世界上完全存在对A无效或者轻微,但是对B杀伤力巨大的物质。这种物质之一,就是因人而异的“过敏源”。

比如说我,我对桃子过敏。我触摸桃子或者吃过桃子罐头以后,头面部会奇痒无比几个小时。在过敏里面,这还属于轻微的。平行宇宙里,完全可能存在另一个我,对桃子过敏非常严重,接触桃子汁液就可能导致死亡。

有一天,当我第三次想强奸一个小姐姐的时候,她提前在生殖器涂抹了高浓度的桃子汁。由于桃子汁对普通人不存在杀伤作用,她顶多觉得粘腻不适,连“解药”都不需要,而我会死亡。

所以即便女性外生殖器的构造更加容易吸收物质,但是考虑到如果可以把过敏源视为毒药,题目本身就是成立的,可以讨论的。

进一步的,桃子汁大部分其实是水,而水大概率不是过敏源,如果小姐姐清楚具体的过敏源是哪种物质,比如跟强者是熟人,听他提过是桃子的芳香素;那么她可以进行萃取提纯,把得到的高浓度的精油涂抹在外生殖器上。


user avatar   liang-xiao-zh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一共就两种情况。女性在自己生殖器上涂毒后通过性交致人死亡。

1.女性主观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即通俗的被强奸,女性有明显的反抗和阻止男子,但男子依然强行违法。则男子死亡为意味,且为男方施暴所致。女性的反抗已经尽了提醒和防止意外发生的义务,故女性不存在过失。无责任,连正当防卫都不用判定。

2.女方存在主观故意,即女性明知道自己与人发生性关系会致人死亡。依然用诱惑的手段勾引对方与自己发生关系。无论对方之前是否强奸过她都算谋杀。

道理也很简单,这本质上就是一种私刑的行为,判定谋杀即防止私刑。如张扣扣案。

2.1此为是第二种情况是升级版。即女性存在主观故意。但女性本身处在一种极度危险的环境中。比如女性正在本非法拘禁,甚至是非法拘禁加强奸的情况下。则女性以色诱的方式勾引对方并将其他杀死,好让自己得救。我个人觉得这种应该算正当防卫,但是可能需要进行一番具体的辩论。包括对环境,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证据鉴定,来判断女性当时是否真的处于危险之中,并有必要做出如此极端的决定。

如追债辱母案


user avatar   zou-yu-tong-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我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表示,通过皮肤(黏膜)吸收致死的毒药,不可能能发明解药。女的涂完就死了,不可能有后续。


法医其实也是大法学范围内的一个部分,题主建议看一看。


user avatar   lu-luce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不就和罗翔之前给出的例子差不多。

一个男的性侵犯一个女的。被女的一脚踹进粪坑。

男的准备爬上来,女的用砖头把男的砸死了。

结果就是:正当防卫。


user avatar   huang-jian-bin-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朋友去嫖娼,他说这女的都没感觉,只会假叫。他说下次我要去的时候带上泡面的辣椒粉,然后手涂满辣椒粉,把套都涂辣椒粉,我倒想看看你们到底是真叫还是假叫。我朋友涂完过去,我朋友说被踢下去,她都哭了。

你要说涂毒,能毒他,自然也能毒你,而且这样证据也不好找。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被强奸2次,那这绝对是自我防卫。


user avatar   feng-kuang-shen-shi-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例子奇葩得要死。首先是不讲科学;其次是很多人认为是够成了故意杀人,这是不讲道理(伦理跟法理)。

1、讲科学

第三次被强奸前,偷偷在生殖器上涂毒(并偷偷服用了解药)。

这个听了就觉得搞笑。哪里有这种牛逼的毒药呀。有人说,直接往生殖器里面塞氰化钠。这绝对扯蛋。

上面就举了氰化钠这种例子。

用毒药害死人的有,被强奸者,委曲求全,然后帮强奸犯洗内裤,洗完内裤后直接在内裤里放百草枯。

然后强奸犯几个月后痛苦的死去。

女的最后是判刑了,但是没有死刑。

另外有例子,操作为:女的先说不着急,然后去洗澡,接着在乳房上涂上了芬太尼。

出来的时候,男的就去吮乳(怎么解释「世民跪而吮上乳,號慟久之」?) 接着人就昏倒了。

女的直接注射氯化钾,男的就死了。

最后女的自首……

毒药的事没那么简单。

自己先弄毒药,按照上面的例子,说不定就给“日”死了。

2、讲故事

法考题,很多时候会出一些脱离实际,变态的故事。强奸案中最出名的例子如下。

农村有一个地痞流氓兼恶霸,把一女的强奸过两次。然后对女的说,今天晚上翻墙进来搞那事,,她受不了了,就先准备了食物再里面放了老鼠药,接着把掺了毒药的食物给男子吃,说“吃饱了才有力气”,恶霸吃下去后很快就死了。

这个例子引发了很多讨论。

有什么紧急避险,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说,没有插入就不属于强奸等等。

实际上,上面的故事是编的。如果换过一种说法,什么争论都没有了。

比如如下表述:

女的想起自己凄惨的命运,多次被一恶霸凌辱,于是想吃毒药自杀。男子翻墙进来,准备再次强奸的时候,女的对男的说,这里有毒药,你再来我就死给你看。

男子一看,就说:“就你还舍得吃毒药去死,你可拉倒吧”

于是抢过饭自己吃了一口。接着说,这么香的饭菜,你说有毒药?

话刚说完,男的就死了。

那么上面的故事,女的有故意杀人吗?

即便是真实发生的事,整个动作是不是跟第一个故事的过程一模一样?

这种事,办案人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或者会选择相信女子的话。

3、讲法理

强奸罪的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

第二个中国也有“城堡法则”。

最典型的例子看如下的:

具体看上面问题,里面的各个答案。

面对入室强奸这种,你管她用毒,还是用刀,还是用铁锤,还是用剪刀。都是正当防卫。

另外一个可以参考的例子是 邓玉娇一案。

4、讲例子

强奸类案子,存在着取证困难的特点。同时我国的法律对强奸有着严格的定义。

上面一文拉到最后,有女的当众强暴男人,但是这不属于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所谓的男子被强奸一说。

但是存在着女的强奸女的。

男的存在着卖淫,被猥亵。

第二个非常好的例子是,吴亦凡的强奸案。

吴亦凡有没有强奸都美竹,这种类型一直是律师之间争辩不休的。也是法庭上争论的一个焦点。

当时的情形大致为,吴亦凡一伙人,跟都美竹一起喝酒。

都美竹醉了后,就送到吴亦凡的房间。两人发生关系。

随后吴亦凡给钱给了都美竹,吴亦凡假意以男女朋友关系哄骗都美竹……

后面给不给钱,都美竹收没收钱,不影响吴亦凡强奸罪的事实。

因为都美竹都给灌醉了,失去了意识。

而警方根据其它线索,能确认都美竹喝醉酒了,能确认两人发生关系了。那吴亦凡的强奸罪就成立。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懒得回答了,为什么一堆人邀请我。。。这很简单的规则啊。只是换了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本质并无变化。

1、强奸罪的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

抢劫罪中,抢劫的暴力程度明显低(比如用拳头抢劫)时,被害人以极端的直接杀人行为进行防卫,是否属于无限防卫,存在争议。即有人认为必须抢劫的暴力程度达到与该法条中“严重危及人身”的程度,才允许无限防卫。

但是强奸罪中,基于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受害者为女性,施暴者为男性,地点较偏僻孤立无援,双方暴力程度明显不对等),一般都认为暴力程度已经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有无限防卫权。这一点的争议不大。

所以请注意,这与 为防止小偷偷菜在菜叶上洒毒品 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行为不可无限防卫。

有个过几年就出来一次的谣言说“一名女子因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这个谣言是当初其制造者以一则 “追赶小偷过程中致小偷死亡被认定防卫过当” 的新闻改编,但他就是因为没分清楚强奸有无限防卫权。

2、防卫的关键点在于以防卫为目的。

既然目的是为了防卫,不管是涂毒,还是在床头放把刀,还是修炼姹女神功,都只是外在表现形式而已。

本质都是:为了防卫而做准备。

只要目的是为了防卫,就算准备一颗核弹,那都是正当防卫。涂毒药算什么。(忽略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3、对于故意引诱,我认为我在知乎用户:引诱他人犯罪,然后杀死罪犯并主张正当防卫如何判刑?(参考例如2)?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

任何一本《刑法学》里都会提到什么是防卫挑拨

直接给你上法条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4、你要确定这是案例问题还是证据问题

在案例问题中,不会出现“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条件事实必须是预设的,而不是用证据来证明。

在证据问题中,不会出现“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证据必须全面、综合,以单一证据无法认定事实。

最后再次强调:一切“当被告人辩解XX时如何认定”的问题都是伪命题。你要么作为一个案例,给出详细的预设事实;要么作为一个案件,给出详细的证据。要答题者替你脑补具体的证据内容是很累的。


参考其他回答:

知乎用户:妇女即将被强奸时毒杀对方,算正当防卫吗?

知乎用户:被威胁点名要报复,带刀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吗?


user avatar   bozarsky-bren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拜仁和多特是因为德国大部分球队有50+1政策,也就是说资本最多控股49%,所以不敢不顾球迷的意见直接拍板。

而大巴黎的主席是欧冠的支持者,和欧足联关系很好,而且还有欧冠的转播权,他不可能同意的。


user avatar   cloud-walk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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