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周岁的年龄要求,早就吹过风了,这一年龄门槛,能够较好地兼容其他相关法律。
去年 11 月,网信办《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就提到: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目前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意味着这一要求开始落地实施。
这一年龄,和《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能够实现兼容: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网络主播开展带货业务,与平台就分成问题签订合同,在各类营销活动中作出意思表示,需要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让业务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万一转过头来说,我年纪小说话不算,市场秩序就乱套了)。
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主播受雇于工作室,网络主播也在逐渐成为得到认可的职业,16 岁的年龄要求,也需要和《劳动法》第十五条相兼容: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可能也意味着,网络主播在主管部门看来,更加接近于劳动者,而不是明星艺人。
(题外话,《广告法》在这方面放得比较开,满十周岁就能当广告代言人,给「童星」留了个豁口。)
除了年龄要求之外,《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还是有不少亮点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其中有几条,也反映出了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例如:
总之,已经在管管了==
这次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第二十一条。这是“不得修改、隐藏、删除评价”这一要求第二次冲击网络交易领域。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曾经出现过与此条类似的表述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但在正式版本中的第十四条只保留了不得误导性展示,并未提出“不得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的要求。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个人认为,这是因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单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也包括了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是没有权力直接删除差评的。如果想删除差评,要么是向消费者许诺好处或真诚道歉等方式取得谅解,消费者主动删除差评;要么是消费者的差评违反了平台规则,可以向运营者客服申请删除。最终决定权都不在自己。
由于恶意差评、有偿删差评等破坏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乱象屡禁不止,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为保证平台平稳运行,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就避免不了出现“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的行为,只不过这里的评价多为恶意差评,处理这些差评不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评价。
所以当时没有选择一刀切,剥夺网络交易经营者“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的权利是有考量的。
但直播带货则不同,在直播间中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手握“禁言”大权,可以对弹幕、评价生杀予夺。
所以如何落实这一条款,目前尚有如下几个问题没能说清楚。
这些直播带货的主播也应该反思,在推销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时候,仅靠直播间的封禁,是否真的堵得住悠悠众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