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陷阱题」(笑),越是法律从业者反而越是容易答不全,试个水,抛砖引玉。
狭义上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指「失信者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将特定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联合多部门对其联合惩戒的制度。
(待解释概念已黑体标出)
其中「特定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规定》第一条)
联合惩戒的范围包括:
限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不动产交易/参与房产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限制房地产、建筑业市场准入/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限制设立、收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限制发债/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限制出入境(《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规定》第二条)
且该名单向社会公布,可直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前面说了,这是一道「陷阱题」。
「失信被执行人」只是「失信人」的一个子集,司法领域的「失信者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只是「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制度的一部分。
2007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式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指出: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在《纲要》及《意见》的基础上,各部门开始通力合作,对本部门管辖领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联合合作部门共同限制、惩罚。
譬如说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22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处。
2018年11月5日,发改委、科技部等4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学术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处。
2018年3月2日,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包括「车闹」在内的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或限制乘坐火车高席位。
......等等。
据此,可以说狭义上「失信被执行人」只是司法领域中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而广义上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泛指「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制度」,科研、电力、上市公司、社会保险......等诸多领域均有各自领域的「失信人」,依据不同的法规,受到不同限制及惩处。
附,失信主体查询网站:
以上。